發生民事糾紛後,當事人到法院打官司,這一過程在民事訴訟法上叫做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時,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予以司法保護的訴訟行為。我國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隻有在當事人起訴的情況下,法院才啟動民事審判程序。起訴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起點,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民事糾紛發生後,當事人選擇訴訟方式解決的,必須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謂“利害關係”,是指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利益是屬於提起訴訟的當事人自己的利益或者受其管理和支配的利益。
(2)有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訴時必須在起訴狀中載明是誰侵害了其民事權益或者與其發生了爭議。民事糾紛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原告在起訴時就應當明確、具體地提出被訴的相對方當事人,以便人民法院解決他們之間的民事糾紛。被告不明確,人民法院就無法確定民事權利義務的相對方,訴訟就無法進行。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在起訴時必須明確請求法院予以司法保護的具體內容和方式。例如,是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一定的義務,還是請求法院變更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或者確認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存在。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隻能以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為審理的範圍,訴訟請求不具體不明確,法院對案件無從審理。“事實”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包括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基本事實,當事人之間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以及有關的證據。“理由”是指證明該訴訟請求是合理、合法的,應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首先,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解決的糾紛,必須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這是民事訴訟的前提和基礎。其次,當事人起訴應當向對具體民事案件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這是受訴人民法院對具體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基礎。
以上四個條件是當事人起訴時必須同時具備的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人民法院都不能受理,第一審普通程序也無法啟動。
當事人提起訴訟除具備上述四個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一定的形式要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當事人發動第一審普通程序,原則上應以書麵形式起訴,在書寫存在困難的情況下,也可以口頭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第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第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第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此外,起訴狀還應寫明受訴法院的名稱,起訴的時間,並由原告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