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當事人如何確定受理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1 / 2)

民事糾紛主體到人民法院打官司時,在符合了起訴條件後,就應該明確到哪個法院去進行訴訟,這在訴訟法中叫做民事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管轄是指確定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主要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與權限;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與權限;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發現自己對案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製度;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

對於發生在農村地區的普通民事糾紛,當事人主要應該了解和掌握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定。即應該去哪一級法院中的哪個法院去起訴。《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對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範圍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的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是指案情複雜、涉及範圍廣、訴訟標的的金額較大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比如:海事、海商案件、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等。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隻受理以下第一審民事案件:①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②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地域管轄是橫向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對地域管轄作了明確規定。地域管轄法院的確定主要是應該掌握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確定原則。對於一般地域管轄,我國實行的是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為原則,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為例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地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①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③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④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