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一般地域管轄而言,特殊地域管轄較為複雜,它是指以引起訴訟的法律事實所在地或者訴訟標的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訴訟的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到第三十三條規定了九種特殊地域管轄的情況。其中,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最為重要。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麵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⑥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⑧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⑨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在確定管轄法院時,應該首先確定案件應由哪一級法院受理,然後再根據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具體的管轄法院。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還規定,下列案件由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案例介紹
2002年3月,甲縣某村村民黃某離家去南方打工,臨行前將其所有的一處住宅共計8間房屋讓乙縣的一位遠房親戚謝某搬來居住並看管。謝某住了一年後,也想到南方去打工,2004年8月,謝某臨走時將房屋賣給了當時戶口仍在丙縣的林某。2005年3月,黃某回到家鄉,見林某住在自己家裏,要求其搬出,林某聲稱自己是從謝某處買的房子。黃某找到謝某,謝某認為黃某是將房子送給了他,所以他有權賣掉。無奈之下,黃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請問黃某應當以誰為被告?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案例分析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是指原告指明侵犯了其民事權利或者與其發生了民事爭議的人。本案中,黃某和謝某之間存在著房屋保管合同關係,謝某對於黃某的房屋負有妥善照看的義務。其對房屋沒有所有權而將房屋出售給林某,已構成侵權,也是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因此,黃某應當以謝某為被告起訴。本案當事人爭執的標的物是房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黃某應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即甲縣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