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案件受理後用以確定管轄法院的因素發生變化是否需要移送管轄?(1 / 1)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發現自己對案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製度。當事人提起訴訟後,法院依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是否受理案件,就可能出現因當事人起訴事實的不全麵而導致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無管轄權,此時就產生移送管轄的問題。

現行法律規定,管轄權的確定應以原告起訴時為準,此後無論案件情況有何變化,案件始終由受訴法院管轄。這在法律上叫做管轄恒定製度,主要目的在於保證案件得到及時審理,防止訴訟的延誤。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案件後,其管轄權不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同時,也不得以行政區劃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管轄恒定包括級別管轄恒定和地域管轄恒定。級別管轄恒定主要是指級別管轄按照起訴時的標的額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標的額的增加或減少而變動。但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地域管轄恒定主要是指地域管轄按照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有關因素的變動而受影響。比如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變更,案件起訴後行政區域(法院轄區)的變更等。

案例介紹

河口鎮和槐崖鎮相鄰,分別屬於甲縣和乙縣。2005年3月,家住河口鎮某村的鄭某以居住在槐崖鎮某村的陳某為被告向乙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返還借款1萬元。乙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5年4月,經政府正式批準,陳某居住的槐崖鎮劃歸甲縣。而在2005年5月,陳某的居所又遷至丙縣,並在該縣落入戶口。在此情況下,鄭某訴陳某還款一案應由哪一法院審理?

案例分析

本案中,原告鄭某和陳某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原告鄭某向法院起訴陳某,按照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應該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即由乙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乙縣人民法院也正式受理了此案。本案受理後,被告陳某的住所地又發生了變化。但是,按照管轄恒定的原則,應該繼續由乙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不應進行移送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