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如何依照法律規定確定訴訟代理人?(1 / 1)

以當事人的名義,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理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活動,稱為訴訟代理。訴訟代理製度就其本質而言,是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而借助他人幫助獲得司法保護的一種訴訟製度。它可以幫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司法保護,幫助法院全麵查清案情和正確適用法律。

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範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稱為訴訟代理人。被代理的一方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權限,稱為訴訟代理權。訴訟代理的內容,包括代為訴訟行為和代受訴訟行為。前者如代為起訴,代為提供證據、陳述事實,代為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等;後者如代為應訴,代為答辯,代為接受對方當事人的給付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代理人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兩種。

依照法律規定取得並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稱為法定訴訟代理人。法定訴訟代理是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設立的一種代理製度,《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也就是說,民事訴訟中的法定訴訟代理人,必須是對被代理人享有監護權的人。法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處於與當事人類似的訴訟地位。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他都有權代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應履行的訴訟義務,他都應當代為履行。法定訴訟代理人既可以代理當事人處分訴訟權利,也可以代理當事人處分實體權利。

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稱為委托訴訟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是民事訴訟代理製度中一種最主要和最常見的代理方式,它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委托訴訟代理人適用於代理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進行訴訟。這是委托訴訟代理與法定訴訟代理的一個重要區別。《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隻限於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其他人無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他們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則應由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代替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可以被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有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見,在我國擔任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範圍是十分廣泛的。不僅重視律師代理訴訟的作用,將律師列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範圍之首,還允許非律師擔任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委托訴訟代理中,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取決於委托人的授權。也就是說,委托訴訟代理人隻能在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進行訴訟代理活動。委托訴訟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授權範圍實施的訴訟行為,隻有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否則屬於無效的代理行為,應由代理人自己承擔所引起的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也就是說,訴訟代理人要實施上述幾項代理行為,必須由委托人在授權委托書中特別寫明。未特別寫明的,隻能視為一般授權,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實施這些訴訟行為。

案例介紹

2006年7月12日下午,蔡家村小學放學後,祖母李嵐去接孫子蔡明(5歲)回家。在回家途中,蔡明和同學蔡強因遊戲玩耍不慎將蔡強的雙眼劃傷致使其右眼失明、左眼視力下降。蔡強的父親蔡永剛要求蔡明家賠償蔡強的醫療費、傷殘費共計6萬元。蔡明的父親蔡誌偉以蔡明是未成年人為由拒絕賠償。蔡永剛家無奈隻好訴至法院。請問本案中誰是當事人?誰是訴訟代理人?

案例分析

本案屬於侵害人身權的案件,侵權關係發生在蔡明和蔡強之間。因此,本案中蔡強應該是原告,蔡明是被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蔡明和蔡強均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其參加訴訟應當由他們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蔡強的父親蔡永剛為蔡強的法定代理人,蔡明的父親蔡誌偉是蔡明的法定代理人。另外,本案還涉及對李嵐地位的認定問題。從法律規定來判斷,李嵐既不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不應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往往是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而參加訴訟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往往是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由於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來。故從本案具體情況來看,李嵐隻能以證人的身份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