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形式包括合議製和獨任製兩種形式。
合議製是指由3名以上的單數人員組成合議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製度。合議製度包括合議庭的組成、合議庭的職能和合議庭的活動原則3個方麵的內容。合議庭的組成包括以下幾種情況:①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②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③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④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不論上述哪種組成形式,合議庭的人數都必須是三人以上的單數,並且要由其中一人擔任審判長,主持審判活動。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合議庭的職能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合議庭成員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製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獨任製是指由一名法官獨立負責對案件審理並作出裁判的法律製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獨任製適用於審理簡單的訴訟案件和一般的非訟案件。簡單的訴訟案件是指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就適用的法院而言,獨任製目前隻能適用於基層法院。就適用的程序而言,獨任製適用於一審簡易程序、特別程序、督促程序。
案例介紹
村民劉建設夫婦的養子劉奎,現年21歲並已參加工作,但他很不孝順,甚至經常打罵劉建設夫婦。後來,劉建設夫婦經與劉奎親生父母及其本人商量,同意解除收養關係,但劉奎提出,要把劉建設家裏的780元的電視機帶走,劉建設夫婦不同意,遂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縣人民法院由一名審判員獨自對該案件進行了審理,請問這符合法律要求嗎?
案例分析
本案中,劉建設夫婦因養子不孝順而解除收養關係,是合理合法的。劉建設夫婦與養子劉奎的爭議隻為價值780元的電視機帶不帶走的問題,這很明顯是一起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可以適用法律規定的簡易程序由一名審判員獨任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