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原告為相對方,向受理本訴的人民法院提出與本訴具有牽連關係的獨立的反請求。在民事訴訟中,被告人可以針對原告人提起反訴,但應符合一定的條件:①反訴的當事人隻能是本訴的當事人,隻有本訴的被告才有權提起反訴,反訴的對象也必須是本訴的原告;②反訴應當在本訴進行中提出。一般應在本訴提起以後,法庭辯論終結之前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被告還可以在二審中提出反訴,但人民法院隻能以調解的方式解決反訴,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③反訴必須與本訴存在關聯關係。即反訴的請求和理由與本訴請求和理由及其抗辯事由有關聯。④反訴必須向受理本訴的人民法院提起,且反訴的請求不屬於其他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人民法院對被告提起的反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符合反訴條件的,應該與本訴合並審理,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與本訴一並作出處理。如果不符合反訴的條件,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民事反訴狀的格式如下:
民事反訴狀
反訴人(本訴被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反訴人就一案,對被反訴人提起反訴。
反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訴人: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附:反訴狀副本份。
其他證明文件份。
案例介紹
郭某夫婦與劉某是小學同學,關係甚密。後來郭某與劉某在生意中發生糾紛,郭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劉某給付貨款3000元。法院受理後依法開庭審理,在審理中劉某提出郭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4500元,至今未還,要求郭某夫妻用貨款抵債並償還其餘1500元。請問法院能否將劉某的請求作為反訴與原訴訟合並審理?
案例分析
反訴是指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訟。”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反訴的目的具有對抗性,被告提出反訴的目的在於抵消或吞並原告提起的訴訟,使原告的訴訟目的無法實現或無法全部實現。反訴的訴訟主體具有同一性,必須是本訴中的被告針對本訴的原告提出。本案中,被告劉某針對的並不是本訴的原告郭某,而是郭某的妻子,所以不能適用反訴程序。對此,法院應當告知被告劉某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