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 日
(院印)
人民法院舉證通知書
(2007)字第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現將有關舉證事項通知如下:
一、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並應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三、申請鑒定,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四、你方申請證人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請。
五、申請證據保全,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據情況要求你方提供相應的擔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書後,可以與對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後,向本院申請認可。
你方與對方當事人未能協商一致,或者未申請本院認可,或本院不予認可的,你方應當於年 月 日前向本院提交證據。
七、你方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本院申請延期舉證。
八、你方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交的證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規定的,視為你方放棄舉證權利。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的七日前書麵申請本院調查收集證據。
附: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或者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審判人員可以針對不同案件情況填寫。
2.如當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證據的,審判人員應當根據《證據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填寫相關內容。
年月 日
(院印)
注:
(1)適用簡易程序的,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時間可以不受十日的限製。
(2)適用簡易程序的,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時間可以不受七日的限製。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
答辯人因原告提起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簽名蓋章)
年月 日
附:答辯狀副本份。
其他證明文件份。
注:答辯理由應陳述起訴書中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等問題,並列舉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