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經過第二審程序審理並作出生效裁判後,或者案件經過一審後,裁判因當事人未在法定上訴期內上訴而生效後,隻能意味著裁判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裁判的作出不具有正當性,還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來進行監督和補救。審判監督程序也被稱為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對生效法律文書再次審理時所適用的程序。民事訴訟法規定,隻有享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法院、享有檢察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和享有申請再審權的當事人才可以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
在民事審判中,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或者提出證據證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在調解時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對已經審結的民事案件進行再次審理和重新裁判。申請再審是當事人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賦予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隻要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對案件進行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
(2)具有法定的申請事由。對於以法院判決和裁定方式結案的案件,隻要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就應當對案件進行再審: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所謂“新的證據”,就是在原訴訟過程中沒有發現、收集、提供,而在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這是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時間方麵的要求。②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④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⑤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隻要提出證據證明調解結案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申請再審:①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的。②有證據證明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
(3)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該兩年為不變期間,自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計算。超過法定期間的,即使具有法定事由,當事人也不得申請再審。
(4)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再審,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5)不屬於不得申請再審的案件。法律規定,下列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①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②按照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