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形式,法律未作明確規定。但是一般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麵的再審申請書,並附生效的法律文書。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名稱及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案號,請求的事項,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申請時間等。
當然,除了采用法律途徑申請再審,當事人還可以尋求其他救濟程序,比如可以向新聞媒體投訴以尋求社會輿論監督,可以向人大、政府監督部門、檢察機關等相關部門進行申訴。應當注意,申訴和申請再審是不一樣的。再審的申請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申請再審是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申訴權是憲法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一項民主權利,申訴是當事人行使民主權利的行為,沒有具體條件的限製。
案例介紹
2001年6月,沙田村村民唐某去世後,留有房屋6間。按照遺囑,應該由二兒子唐明繼承其中的4間。按此遺囑,唐明按遺囑繼承後,還可以按照法定繼承再繼承一間。大兒子唐光不服,認為遺囑是假的。2001年11月,唐光向法院提起訴訟。2001年12月5日,一審法院依法判給了唐明房屋5間,唐光一間。唐光不服,提起上訴。2002年2月6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2003年3月15日,唐光以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為由又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以沒有新證據為由駁回了其申請。請問,唐光能否依法申請再審?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確?假設法院受理後又維持原判的話,唐光是否還能再申請再審?
案例分析
再審的申請權是賦予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錯誤,便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對已經審結的民事案件進行再次審理和重新裁判。隻要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對案件進行再審。本案中,唐光在法定期限內以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為由提起再審,是符合再審的條件的,法院應該受理。法院以沒有新證據為由駁回其申請的做法是不正確的。依照法律規定,如果法院受理再審後又維持原判的話,唐光以後便不能再申請再審。當然,唐光還可以尋求申訴或向媒體投訴等其他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附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