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事物的發展並非是構成事物的物體在發展(或變化),的變化產生物質,的發展構成事物的發展。
事物反映了的第二屬性——發展之屬性。事物的性質是關於事物的物體所具有的基本性質的集合。
由一係列的具有相同基本性質的客觀存在的物體及其由產生這些物體的之組合而成的事物是構成客觀存在的時空宇宙的基本要素。
2.3:現象之屬性
運動既不是物質在運動,也不是物體在運動,運動變化的主體是充滿整個空間間隙的。是客觀存在的,充滿了整個空間間隙,無時不有、無處不在;的變化產生各類事物、也構成各種運動。
其中,的第三屬性形成種種現象也是一種運動,是充滿整個時空之中的一種運動。現象之具有如下六個基本性質:
類分性:現象按自身的屬性可以分解成若幹種類型。如:關於磁場的傳遞叫磁,或者叫磁力線。關於光的傳遞叫光,或者叫光線。
分散性:現象在空間的間隙之中以某一點為中心在時空之中向四周各個方向進行擴散。所示。
球麵性:現象在空間間隙之中以某一時空點為中心向四周以球麵的形式進行擴散。所示。
等速性:現象在向四周擴散的過程之中,其各個方向上的速度都是相等的,並與一維時間方向相同。所示。
組合性:現象在擴散的過程之中,可以與物質之間進行組合,組合後也可以產生新的物質而不再擴散。如現象與人的腦細胞物質組合後產生意識。
轉移性:現象在運動的過程之中,可以擴大、縮小,或改變方向。如鏡麵對光的反射、聲音被反射後的傳遞、電在電纜中的運動等等。
聲、光、電、火、氣、波、磁、力、能量等等,它們既不是物質、更不是物體,它們都屬於之範疇。
2.4:緣之概念
人作為一種具有智慧的高等動物,與其他一般事物的區別之處在於可以通過自己的感覺器官來認識客觀存在的時空宇宙。
客觀存在的既是控製和改變物體的綜合條件,同時又是傳遞物體形態的綜合載體。的第一屬性改變物質的根本屬性後產生不同屬性的物質,的第二屬性使物體的基本性質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形成一個事物。
而的第三屬性控製著物體的形態,使其承載著物體的因在空間的間隔之中進行傳播。同時,在傳遞的過程之中,它也可以與其他的事物之間構成原組合,並作為產生果的的一部分而產生出新的事物。
我們將能夠使一事物基本單位原組合之中的現象之與物質之間產生組合反應的綜合因素稱之為緣。其反應的結果稱之為因緣組合。該現象之稱之為組成其緣的部分緣,簡稱為緣分。將該原組合與因緣組合之間的關係稱之為緣分關係。
例如:桌子上放置著一隻茶杯,在電燈光的照耀下,其茶杯在桌麵上留下了一個影子,該影子就是一種因緣組合。又如:照片是對於客觀存在的物體所成的像,是產生該物體的之第三屬性將物體的形態傳遞到照相機的底片上所產生的感應。產生照片的因素()有很多,物體的形態受光信號之傳遞到相機的底片,這隻是產生照片的一個因素(分)。而該物體與相機之間建立的就是一種緣分關係。
緣與之間的關係
緣與之間的關係體現為“個別與一般”的辯證關係。小草在光合作用下茁壯成長,此時,小草與太陽之間建立了一種緣分關係,太陽光的運動到達該小草處被小草吸收,為小草的生長提供了充分條件。
但是,促進小草生長的因素有很多,除了陽光以外還有水分、土壤、肥料等等綜合因素。在沒有光線作用的晚上,小草在這些綜合者的作用下同樣還會生長。因此,緣是小草生長的充分條件,而是小草生長的必要條件。即:
緣是的一個部分,即緣屬於。因此,緣也屬於分之範疇。同時,緣是事物發展的充分條件,是事物發展的必要條件。
因緣組合與原組合之間的關係
因緣組合與原組合之間的關係體現為“特殊與普遍”的辯證關係。這裏所提的因緣組合與原組合之間的關係具有兩種含義:
其一是相互之間的緣分關係。從上述的定義中可知,因為該原組合之中的原是指客觀存在的物質,其中隻包括該物體的本質屬性,不包含該物體的形態(因)。因此,從存在的形式上講,它們都是獨立存在的。
如果從從屬關係上講,原組合之中的是總概念,而現象之隻是之中的一種分概念。因此,由現象之所產生的緣分關係,在從屬上是因緣組合從屬於原組合,或者說,原組合在前、因緣組合在後。
但是,從反映的內容上講,因緣組合反映的隻是該物體所存在的形態,是該物體屬性的外在表現和與其他物體之間的聯係,而並非是該物體的屬性。因緣組合之中的因是由該原組合之中的分(現象之)所決定的。
所以,從緣分角度上講:原組合決定因緣組合。
其二是相互之間的種屬關係。其中因緣組合是種概念,原組合是屬概念。
因緣組合是一種特殊的原組合。對於因緣組合來講,其中之緣是屬於產生此物質之範疇,是一種特殊的變化之;其中之因隻是由該原組合之中的現象之所傳遞的因,其本質也屬於之範疇。
因此,因緣組合對於產生新物質的來講,其本身就屬於該之中的一部分,即因緣組合屬於。
而對於該來講,其結果產生的也是物質,此物質與產生此物質的之組合也是一種原組合。新物質所在之物體又同時具有新的因,然而,此因並非其因緣組合之中的因。即此因非彼因,不能等同混淆在一起。
所以,因緣組合屬於之範疇,屬於一種特殊的原組合。
例如,照片本身是一種原組合,而照片上所成之像是因緣組合。照片本身也有自身所存在的形態,如照片有大小之分、形狀之區、顏色之別,即照片之因。但是,其照片之因並非該因緣組合之因。
緣分關係與分關係之間的關係
因為分關係是指由產生果物體的事物之所決定的關於若幹個舊物體之間的聯係。而緣分關係是指由現象之引起因緣組合的緣所決定的關於若幹個單位事物(原組合)之間的聯係。
所以,分關係與緣分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分關係發生在某一個瞬間,緣分關係發生於某一個過程。其中,分關係是形成原組合之必要條件,緣分關係是形成因緣組合之必要條件。
但是,承載緣分關係的運動主體是現象之,而現象之屬於,也是屬於分之範疇。
緣分關係是建立在現象之基礎上的、在時空之間進行傳遞的橋梁和紐帶。
例如,如果沒有物體與相機之間的緣分關係,或者說,缺乏現象之的存在,該物體的形態就不會傳遞到相機的底片上,那麼就不會成為該物體的照片。由於現象之具有組合性,現象在擴散的過程之中,可以與物質之間進行組合,組合後也可以產生新的物質而不再擴散。因此:
緣分關係具有局限性。
緣分關係的局限性是由現象之的組合性決定的。因為現象之在傳遞的過程中可以被某一個中間體所截留,從而,該中間體又是一種新的緣分關係而成為障礙物,使兩個可能成為緣分關係的事物之間失去了緣分關係。
例如:汽車在公路上行駛,在中間沒有障礙物的情況下,汽車與觀察者(甲)之間可以建立起一種緣分關係,使觀察者(甲)能夠觀察該汽車在運動。但是,如果中間存在著某個障礙物(乙,如房子等),那麼,該障礙物(乙)與汽車之間就可以構成一種緣分關係,從而使觀察者(甲)失去與汽車之間的緣分關係,即觀察者(甲)將不能看到汽車的運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