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總論唐代取士各科(2 / 3)

《通典》論秀才科時又說道:“開元二十四年以後複有此舉,其時進士漸難,而秀才科本無帖經及雜文之限,反易於進士。主司以其科廢久,不欲收獎,應者多落之,三十年來無及第者。至天寶初禮部侍郎韋陟始奏請有堪此舉者令官長特薦,其常年舉送者並停。”《通典》的這段話,說的是秀才科自永徽二年停舉後的餘響。它說開元二十四年(736)以後,進士應試者增多,競爭加劇,考試場次中又有帖經及詩賦等項目,而秀才科隻試策文,反而容易,因此又曾一度恢複。但主考者對此興趣不大,“不欲收獎”,故而實際上應試者也甚寥落,以致三十年來並未有一人及第。到天寶初,韋陟就索性奏請再度停常年舉送,所謂“有堪此舉者令官長特薦”,也不過是虛應故事罷了。

在唐代科舉史上,秀才科的施行時間雖然不長,但在唐代前期,也就是開元以前,它的聲望確實是高出於進士科的。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從玄宗時的兩道判詞中看出。《全唐文》卷二九六載有權寅獻的《對鄉貢進士判》,判詞的問頭是:“鄉舉(一作貢)進士,至省求考秀才,考功不聽,求訴不已。”判詞中說:“進士以鋪翰振藻,見舉於鄉閭,文麗筆精,允光於省闥。據才雖稱片玉,無狀須依一名。出敬梓之鄉,但論進士;入握蘭之署,旋求茂才。名異奏名,事便於僻……請依鄉舉,謂充公途。”《全唐文》卷三九八又載趙?的同題判詞,中雲:“文藝小善,進士之能;訪對不休,秀才之目……以窮鄉之莫知,徒舉其小;庶會府之達識,即致其大。”權寅獻與趙?都是開元時人,從開頭所謂“考功不聽”一句來看,這兩道判文還是作於開元二十四年知貢舉者由考功員外郎改為禮部侍郎之前。這裏說的是,有一個應進士試的舉人,到禮部報到後,請求改考秀才,考功員外郎不準,而舉人仍“求訴不已”,因此作此判詞,斷析這種情況。權寅獻與趙?都傾向於考功的意見,認為秀才的規格要比進士高,舉子不能臨時改易科目;趙?說得更明確,他認為進士偏重於文藝,隻不過是“小善”,而對秀才的要求則是“訪對不休”,“會府之達識”。這大約代表唐代前期相當一部分人的看法。

這裏要注意的是,在這以後,也就是開元、天寶以後,凡是稱秀才的,一般就是稱進士科(有時也指明經),或者泛指一般的讀書人。這種情況初唐就有,如《全唐詩》卷三十八載孔紹安《別徐永元秀才》詩,孔紹安為越州山陰人,南朝陳尚書孔奐之子,隋末任監察禦史,入唐為內史舍人。這首詩泛敘別離之情,稱徐永元為秀才,並非送徐應秀才科,隻是一種泛稱罷了。這種情況在初唐似乎隻偶一為之,天寶以後就相當普遍了。如權德輿《唐故揚州兵曹參軍蕭府君(惟明)墓誌銘》謂:“天寶中舉秀才,數上,行過乎謙,竟不得居甲乙科。”(《權載之文集》卷二十五)此處所謂舉秀才,即指進士,因為進士及第是分甲乙科的(詳後)。又如獨孤及《唐故朝散大夫中書舍人秘書少監頓丘李公墓誌》(《毗陵集》卷十一),此頓丘李公為李誠,卒於天寶七載(748),年五十三,其子二人,長曰興,次曰殷,“殷舉秀才甲科”。這裏的秀才甲科也就是進士甲科。《毗陵集》卷十八還有《策秀才問三道》,也是進士策試的試題。因為唐代前期秀才科是美稱,自從進士及第被譽為登龍門以後,於是有些人就以秀才來稱呼進士科了。更多的場合,則是以秀才來稱呼一般的讀書人或應試舉子。如《玄怪錄》卷一《郭代公》篇,說“代國公郭元振,開元中下第,自晉之汾,夜行陰晦失道”。後來見一大宅,“公使仆前曰:‘郭秀才見。’”宅內主人前來相見,問:“秀才安得到此?”小說這裏所寫的,無論是郭元振自稱,或主人相問,“秀才”一詞都是讀書人的意思。至於如權德輿《送密秀才貢舉》、《送裴秀才貢舉》(同上卷五),顯然都是指一般舉子而言。這類例子甚多,不一一列舉。

明法、明字、明算,都是考核專門人才的。雖如趙翼所說,這幾科都“不見貴”,它們之列入科舉項目,卻也為唐代所獨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了這幾門學科的發展。

正因為是考核專門人才,所以明法、明字、明算三者多從學館中培養。關於他們學習和考試的具體辦法,放到後麵“學校”一章中去講,這裏隻講明法的一般情況。

《舊唐書》卷五?《刑法誌》,記敘高宗即位後,命太尉長孫無忌等撰定律令格式,永徽三年(652),下詔:“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準。”由此可見,明法考試當也是每年舉行的,至少唐代前期是如此。但到唐末五代,情況就大不一樣,和凝《請減明法科選限奏》中說:“臣竊見明法一科,久無人應。今應令請減其選限,必當漸舉人,謹案課考令,諸明法試律令十條,以識達義理、問無疑滯者為通,所貴懸科待士,自勤講學之功;為官擇人,終免曠遺之咎。況當明代,宜舉此科。”(《全唐文》卷八五九)和凝於五代後唐時曆任禮部、刑部二員外郎,後知貢舉。由和凝這一奏議,可知至少在五代時明法一科,已“久無人應”,這當是與社會動亂、吏治敗壞有關。中晚唐情況如何,限於材料,不得而知。

明法及第,也有任地方上縣一級基層官員的,如張說為他的父親所作的《府君墓誌》,稱:“年十九,明法擢第,解褐饒陽尉。”(《張說之文集》卷二?)另為其父所作的《唐贈丹州刺史先府君碑》中也說:“以明法,曆饒陽、長子二尉,介休主簿,洪洞丞。”(卷同上)唐代進士、明經及第後,有時也授以縣尉、縣丞之職,從這點來說,明法與明字、明算不同,而與進士、明經相近。

據《舊唐書?穆宗紀》,三史科設置於長慶三年(823),《穆宗紀》長慶三年二月載:“諫議大夫殷侑奏禮部貢舉請置三傳、三史科,從之。”此事在《唐會要》卷七十六《貢舉中?三傳(三史附)》中有較詳的記載,據所載殷侑奏,所謂三史,是指司馬遷《史記》,班固《漢書》,範曄《後漢書》,稱之為“音義詳明,懲惡勸善,亞於六經,堪為此教”。考試的辦法是:“每史問大義一百條,策三道,義通七、策通二以上為及第。”從殷侑的奏疏中,還可知道,在此之前已有一史科;所謂一史,就是從《史記》、《漢書》、《後漢書》、《三國誌》中選其一史而通之。

徐鬆《登科記考》卷二十三,鹹通七年(866)諸科及第中有幸軒,引《瑞陽誌》(輯自《永樂大典》):“幸南容之孫名軒,鹹通七年中三史科。”又《新唐書》卷一八三《朱樸傳》:“以三史舉,由荊門令進京兆府司錄參軍。”朱樸為昭宗時人。由此可見,三史科自長慶二年設置以後,直至唐末仍有人應試,且及第後也有擔任地方官的。至於一史的情況,則不得而詳。

唐玄宗開元十四年(726),應通事舍人王?所請,修開元禮,後於開元二十九年(741)修成頒發,共一百五十卷,全名為《大唐開元禮》。但作為科舉取士的項目之一,試開元禮起於何時,史無明文。《唐會要》卷七十六《開元禮舉》載:

貞元二年六月十一日敕:開元禮,國家盛典,列聖增修,今則不列學科,藏在書府,使效官者昧於郊廟之儀,治家者不達昏冠之義,移風固本,合正其源。自今已後,其諸色舉人中,有能習開元禮者,舉人同一經例,選人不限選數許習,但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全通者超資與官,義通七十條、策通兩道已上者,放及第,已下不在放限。其有散官能通者,亦依正官例處分。至貞元九年五月二十日敕:其習開元禮人,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全通者為上等,大義通八十條已上、策兩道已上為次第,餘一切並準三禮例處分,仍永為常式。

從這條文字看來,則開元禮設科似即在貞元二年(786)以後,至貞元九年(793)又重申考核辦法,就已經固定化了。又據《唐會要》同卷所載,元和八年(813)四月吏部奏,把開元禮與“學究一經”並提。“學究一經”是屬於明經科的,可見開元禮的考核實與明經相近,而凡應開元禮及第的,大多授予太常寺的官職。太常寺乃掌管朝廷的禮樂、郊廟、社稷之事(可參見兩《唐書》的《職官誌》,《百官誌》)。

李唐王朝本來攀附老子為本家,借以抬高其身價,因此立國之初,即崇尚道教。這種風氣到玄宗後期更盛。開元末、天寶初,由於玄宗的倡導,整個社會對道教的尊崇以及與此有關的迷信活動,使得整個社會烏煙瘴氣,道舉就是在這種情況下開始設置的。據說開元二十九年(741)正月,玄宗在一個晚上做了個夢,夢見老子(在唐代尊稱他為“玄元皇帝”)告訴他說:“吾有像在京城西南百餘裏,汝遣人求之,吾當與汝興慶宮相見。”李耳的托夢,使得玄宗的活動掀起又一個高潮,於是派人從長安西南的周至山穀間求得老子像,迎置於城內的興慶宮,當年五月,“命畫玄元真容,分置諸州開元觀”(《通鑒》卷二一四)。也就在這同時,設置了道舉科。

《舊唐書?玄宗紀》開元二十九年正月載:“丁醜,製兩京、諸州各置崇元皇帝廟並崇玄學,令習《老子》、《莊子》、《列子》、《文子》,每年準明經例考試。”《新唐書?選舉誌》也載:“(開元)二十九年,始置崇玄學,習《老子》、《莊子》、《文子》、《列子》,亦曰道舉。其生,京、都各百人,諸州無常員。官秩、蔭第同國子,舉送、課試如明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