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前麵一章所述,我們已經知道,各地州府所貢的舉子,在秋冬之際(最遲在十月),陸續集中於京都,他們與兩都的國子監學生相彙合,形成一支上千人的頗為不小的隊伍,出現在長安的街巷和裏坊。“麻衣如雪,滿於九衢”(牛希濟《薦士論》),確是非常形象地描繪了舉子們彙聚的盛況。唐代一位落第的士子,感歎其不遇的遭際,也寫到過麻衣,說:
麻衣未掉渾身雪,皂蓋難遮滿麵塵。(李山甫《下第臥疾寄盧員外召遊曲江》)
在本章中,將敘述這批尚未脫掉麻衣的士子們在京都的一些活動。士子們的活動是多種多樣的,如他們為了取得榜上有名,便多方結交名公貴人,向他們投獻詩文,叫做行卷,在考試前又須向禮部交納習作,稱為納卷;舉子們又互通聲氣,甚至結成朋黨,造成聲勢,唐代習稱叫做棚(或朋);也有眠花醉柳,遊宿於倡伎之家,直等到把錢財花盡為止,甚至有流落為乞丐的;真是各色各樣,本書在後麵將各有專章論述。這裏隻對舉子們到京以後,應辦的手續,應參加的活動,以及考試中的一般性規定與情況,向讀者作一概括的介紹。
一
應當先交代一下中央考試的地點。唐代的科舉考試,並不一定就固定在京都長安舉行,有時在東都洛陽,有時則長安與洛陽同時並試。
《唐摭言》有一則記載說:“永泰元年,始置兩都貢舉,禮部侍郎官號皆以‘知兩都’為名,每歲兩地並放及第。自大曆十一年停東都貢舉,是後不置。”(卷一《兩都貢舉》)永泰、大曆都是代宗年號,永泰元年為公元765年,大曆十一年為公元776年。按照《唐摭言》的說法,則唐代於長安與洛陽同時設置貢舉試,都是在代宗時期。
《唐摭言》的這一說法並不確切。
據徐鬆《登科記考》卷三載,武後永昌元年(689),進士及第的,神都(洛陽當時稱神都)六人,西京二人。永昌元年較永泰元年早七十多年。因此徐鬆說:“按《摭言》以兩都貢舉始以永泰元年者誤。”《登科記考》在天授元年(680)下又載本年進士及第者,神都十二人,西京四人。就是說,在永昌元年以後,接著第二年又是東西兩都並試。但在這之後,徐鬆的書中就未有記載,這大約是材料缺失之故。按武則天於光宅元年(684)稱帝,改國號為周,就長期居住在洛陽。既然以洛陽為政治中心,當然開科取士也要在洛陽舉行,同時照顧到傳統的做法,在長安也加考試,而所取則較洛陽為少,以顯示其差別。顯然,武則天時的兩都並試,是由於政治上的原因。
代宗時的兩都試舉人,則是唐代曆史上的第二次。這一次與上一次不同,是出於經濟上的考慮。《舊唐書》卷一九?中《文苑中?賈至傳》:“廣德二年,轉禮部侍郎。是歲,至以時艱多歉,舉人赴省者,奏請兩都試舉人,自至始也。”廣德二年為764年。這時長達八年的安史之亂平定不久,長期戰爭所帶來的經濟創傷還未能得到修複,政府的財政甚為困難,大批舉子集中長安,影響京都的供應,因此唐朝廷不得不做出兩都貢舉的決定。我們可以舉出另一個例子來說明這種情況:德宗貞元十九年(803),這年關中地區自正月起,至七月,一直沒有下雨。於是“秋七月戊午,以關輔饑,罷吏部選、禮部貢舉”(《舊唐書?德宗紀》)。韓愈有《論今年權停舉選狀》,議論此事,說:“右臣伏見今月十日敕,今年諸色舉選權停者,道路相傳,皆雲以歲之旱,陛下憐憫京師之人,慮其乏食,故權停舉選以絕其來者,所以省費而足食也。”(《韓昌黎文集校注》卷八)有半年沒有下雨,就要停來年的考試,則長期的戰亂,財政支出、物資供應等,情況當更為嚴重。洛陽地近江淮漕運,有一部分舉子在那裏應試,也可減輕長安及關中的壓力。廣德二年九月做出決定,實行則是在明年,即永泰元年(765),一直到大曆十年(775)五月,才又下令“罷兩都貢舉,都集上都”,這其間一共有十一年。大曆後期經濟有一定的恢複,社會也出現相對安定的局麵,因此唐政府又將貢舉考試集中於首都。
唐代自玄宗開元二十五年(737)起以禮部侍郎知貢舉,永泰元年的貢舉試,洛陽由禮部侍郎楊?主持,可見那時對東都試的重視。
《唐摭言》說“自大曆十一年停東都貢舉,是後不置”,也不確。事實是,在過了半個世紀以後,唐文宗時,又曾決定在洛陽考試,而且與上兩次不同,不是兩都並舉,而隻在洛陽置舉。《舊唐書?文宗紀》大和元年(827)七月,“辛巳,敕今年權於東都置舉”。為什麼有這一決定,原因不甚清楚。敬宗於上一年十二月為宦官殺害,文宗即位。文宗即位之初,施行了一些善政,改變敬宗時紊亂無章法的朝政。但這時社會情況沒有什麼大的變化,似沒有特別必要停長安舉試,以改在洛陽一地舉行。大和二年三月的《放製舉人策》中,有“朕以菲德,祗膺大統,歲屬凶旱,人思底寧”的話(《唐大詔令集》卷一?六),這“歲屬凶旱”或許是原因之一。但大和時期的東都試隻實行了一年,即大和二年(828),如果真的由於兵亂與饑荒之故,僅僅一年似也並不解決問題。
大和元年七月做出東都試的決定,在這之後尚有一些補充規定,就是凡長安的國子監的生徒及宗正寺、鴻臚寺舉人,可以待主考官於東都試畢回京都後,在長安應試。十月間,京兆府的鄉貢明經舉人“孫延嗣等三百人進狀,舉大曆六年、七年例,請同國子監生上都考試,從之。”則有一小部分仍是在長安應試。但這隻是在洛陽考試完畢之後的一次補充考試,大和二年知貢舉者隻禮部侍郎崔郾,並未如大曆時那樣在東西兩都分別委派知貢舉的官員。
大和二年的東都試是很隆重的。《唐摭言》卷六《公薦》條載:“崔郾侍郎既拜命於東都試舉人,三署公卿皆祖於長樂傳舍,冠蓋之盛,罕有加也。”就在餞送的宴席上,名士吳武陵向崔郾推薦了杜牧,當眾朗讀了杜牧的名作《阿房宮賦》,杜牧即在這一年登進士第。在《唐故平盧軍節度巡官隴西李府君墓誌銘》中,杜牧自稱大和元年“鄉貢上都,有司試於東都”(《樊川文集》卷九),則京兆府所解送的舉人,也是往洛陽應試,與明經舉人在長安考試者不同。關於這一年的東都試,杜牧有詩記之,雲:
東都放榜花未開,三十三人走馬回。秦地少年多釀酒,卻將春色入關來。(《及第後寄長安故人》,見《樊川文集?外集》。又見《唐摭言》卷三《慈恩寺題名遊賞賦詠雜記》)
可見禮部試雖在洛陽舉行,但吏部過堂即所謂關試,仍須回長安。杜牧這一七絕寫新進士及第的豪興,很有特色。
關於大曆時的東都試,據唐人所記,還可補充一些具體情節。閻濟美是大曆九年(774)進士及第的,他是在洛陽應試。《太平廣記》卷一七九據《幹□子》載,這一次的考試提前在十二月上旬舉行,試詩賦的那天,“其日苦寒”。閻濟美所作獲得初步通過,他的同考友人盧景莊前來相賀,但告訴他:“前與足下並鋪試《蠟日祈天宗賦》,竊見足下用‘魯某’對‘衛賜’。據義,衛賜則子貢也,足下書衛賜作駟馬字,唯以此奉憂耳。”閻濟美聽了,甚為惶駭。但榜出,濟美卻仍然登第,於是他與其他新及第者一同參謁座主:
座主曰:“諸公試日,天寒急景,寫劄雜文,或有不如法。今恐文書到西京,須呈宰相,請先輩等各買好紙,從來請印,如法寫淨送納,抽其退本。”諸公大喜。
閻濟美把他原來的試卷換下來,一看,果然寫的是“駟”字,這“駟”字還有用朱筆加上一個大點,於是對座主感恩不盡。從這點可以看出幾點:第一,當時東都試的及第者卷子,回京後要送呈宰相複閱。第二,主考官可自行作主,將試卷發還給舉子,讓其重新謄寫,以改正錯字(這算是特例,一般情況當是不可能這樣的)。第三,謄寫好以後的卷子,再送交蓋印,則知唐代禮部試時,試卷上是要蓋印的,以防有作弊等紕漏。《宋史》卷一五五《選舉誌》一“科目”條,曾載北宋州府試時,“試紙,長官印署麵給之”;又載太宗端拱元年(988)知貢舉宋白所定貢院故事,禮部試時,“進士具都榜引試,借禦史台驅使官一人監門,都堂簾外置案,設銀香爐,唱名給印試紙”。可見宋代無論州府試還是省試,試紙都加官印。唐代沒有這方麵的明確規定,但由《幹□子》所載,可知至少省試時是要加印的。這項措施,一直沿用至明、清,辦法則愈來愈嚴密。
二
舉子們到京都後,第一道手續是到尚書省報到,結款通保,尚書省的有關機構(戶部)則加以考核檢查。
《通典》卷十五《選舉》三:“(舉人)到尚書省,始由戶部集閱,而關於考功課試。”
《冊府元龜》卷六三九《貢舉部?總序》:“其不在學而舉者謂之鄉貢。至尚書省,始由戶部集閱,而關於考功課試,可者為第。”
《新唐書?選舉誌》:“既至省,皆疏名列到,結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戶部集閱,而關於考功員外郎試之。”
這三處的記載,基本相同,詳略可互為補充。三者說的是開元二十五年(737)前的情況,那時貢舉考試由考功員外郎主持,舉子們報到後,由戶部集閱(戶部是掌管戶籍的),考功員外郎考試。開元二十五年後改由禮部侍郎知貢舉,考試由禮部主持,則舉子就向禮部納家狀。《唐會要》卷七十六《貢舉中?進士》載,開成元年(836)十月中書門下奏,有“舉人於禮部納家狀”的話,則有關舉子報到、核閱等一係列事項,可能都由禮部掌管了。
有關唐代科舉的文字中,有“家狀”、“文解”這樣的詞語。《唐會要》卷二十四《諸侯入朝》條載:“建中二年(781)七月二十二日,敕諸州府,今年朝集使,宜且權停,其貢納及文解等,準例令考典赴上都。”這裏的文解,顯然是指各州府在送奉貢物的同時所獻進的章表等文字。而在科舉上,則所謂文解,當是各州府發給舉子們的薦送證件,由舉子向尚書省有關機構(先戶部,後禮部)投送。如《文獻通考》卷三十《選舉考》三,記載後唐莊宗同光三年(925)工部侍郎任讚奏請,說一般的舉人須“各於本貫一例分明比試,如非通贍,不許妄給文解”;又記載後周廣順三年(953)詔令,說是“今後舉人須取本鄉貫文解,若鄉貫阻隔,隻許兩京給解”。五代時北方一帶戰爭頻繁,人戶流徙的情況比較嚴重,上述的奏議與詔令大約是為了限定士人在本鄉著籍、國家可以取得賦役來源而製定的,唐代則一般讀書人可以在外地州府應試並加舉送。但由此仍可見出,所謂文解,是由州府所發,交給舉子,唐代應當也是這樣的。
家狀則是舉子所寫的本人家庭狀況表,內容包括籍貫及三代名諱。如文宗大和八年(834)正月,中書門下曾奏請,說是根據慣例,禮部侍郎須先將及第人姓名呈宰相閱看,然後放榜,今年以後,就不必再呈榜,不過,“其及第人所試雜文,及鄉貫、三代名諱,並當日送中書門下,便合定例”(《唐會要》卷七十六《貢舉中?進士》)。所謂“便合定例”,就是說在這之前是一直這樣做的。可見舉子在應試前就須填寫鄉貫及三代名諱,向禮部交納。家狀的內容還包括哪些,史書上沒有詳細的記載。可知的有:後周廣順二年(952)規定,“有父母、祖父母亡歿未經遷葬者,其主家之長不得輒求仕進,所由司亦不得申舉解送;如是卑幼在下者,不在此限”(《舊五代史》卷一一二《周書?太祖紀》)。要想赴舉者,必須等葬禮事畢,或是卑幼在下的,這些情況都要在家狀中寫明,“不得罔冒”。後唐天成三年(928)還規定,家狀內要寫明本人是曾為官還是不曾為官,改名不改名,曾經做過官的,先納曆任文書。這是五代的情況,可以作為我們研究唐代時的參考。
家狀的寫法是有一定規格的,稍不合適,就要受到責罵,甚至被“駁放”,即取消考試的資格。文宗朝當過宰相,後來不幸於大和九年(835)甘露之變時被宦官殺害的舒元輿,他於元和八年(813)登進士第,他在一篇題為《上論貢士書》(《全唐文》卷七二七)中,回憶他應試時的實際情況,說:
臣年二十三,學文成立,為州縣察臣,臣得備下土貢士之數。到闕下月餘,待命有司,始見貢院懸板樣,立束縛檢約之目,磨勘狀書,劇責與吏胥等倫。臣幸狀書備,不被駁放,得引到尚書試。
這裏的所謂狀書,當是包括家狀在內的文件。禮部貢院門口掛有“板樣”,上麵寫著種種規定或須備檢查的項目,有關的官員就據此來考查家狀等所寫是否合格,並加種種責難,簡直把舉子與衙門裏的役吏一般對待。這裏所謂的板樣,也叫板榜,是高掛在貢院門口的,如唐末、五代初人王易簡所說:“伏見禮部貢院逐年先書板榜,高立省門,用示舉人,俾知狀樣。”(《請頒示文解板樣奏》,《全唐文》卷八六一)
交納文解和家狀後,就要結款通保並寫明在長安寓居的地址。所謂通保,大約有兩種,一種是舉子互保,也叫合保,中唐時李肇所著《國史補》,卷下載科舉試的各種習稱,其中說:“將試各相保任,謂之合保。”又如《唐會要》所載開成元年(836)十月中書門下奏所說:“今日以後,舉人於禮部納家狀後,望依前五人自相保,其衣冠則以親姻故舊、久同遊處者,其江湖之士則以封壤接近、素所諳知者為保。如有缺孝弟之行,資朋黨之勢,跡由邪正,言涉多端者,並不在就試之限。如容情故,自相隱蔽,有人糾舉,其同舉人並三年不得赴舉。”(卷七十六《貢舉中?進士》)這裏分衣冠與江湖之士兩種。中唐以後,在唐代的官私文書中,正式出現了衣冠戶這一名稱,主要是指“前進士及登科有名聞”,因而被免除課役的地主階級的一部分,在中晚唐時有特定的含義。但在一般情況下,衣冠則泛指官僚士大夫,如《舊唐書》卷一一三《苗晉卿傳》說安史之亂起,“朝廷失守,衣冠流離道路,多為逆黨所脅”,這裏的“衣冠”,在《新唐書》卷一四?的《苗晉卿傳》裏寫成“?紳”,含義相同而更為貼切。《唐會要》這裏所說的“衣冠”就是指做官的或已卸任的?紳之士家庭出身。與之相對的,則所謂江湖之士,當是指未有官職的一般地主階級。“如有缺孝弟之行”幾句,是檢查舉子品德行為的幾條準則。當然,在封建社會中,真正缺孝弟之行的未必能檢查得出,至於“資朋黨之勢”,則更是公開或半公開地在朝野上下進行著。這幾項隻是一些門麵話,不過作為互保者的約束之辭。又,《冊府元龜》卷六四一《貢舉部?條製》三也載同樣內容的奏議,時間卻作會昌四年(844)十月,而且“五人自相保”作“三人自相保”,未能斷定以何者為是。《唐會要》的“其同舉人並三年不得赴舉”,《冊府元龜》作“其同保人並三年不得赴舉”,似以《冊府》為是。
根據《唐會要》和《冊府元龜》所記,以上通保的這些規定,須由禮部“明為戒勵,編入舉格”。格是什麼意思呢?“格者,百官百司之所常行之事也”(《新唐書》卷五十六《刑法誌》)。這大約也是貢院門口所懸板樣的內容。
通保的第二種情況,是從製舉科中推尋出來的。天寶十載(751)九月,玄宗在勤政殿親試懷才抱器舉人,發現舉人中有“私懷文策”者,於是“坐殿三舉,並貶所保之官”。可見製科舉人是有做官的人相保的。像進士、明經等鄉貢舉人是否有所保之官,史無明文,但推想製舉如此,則鄉貢也當如此,如張□所作判文中,有《諸州貢舉,悉有保命,及其簡試,蕪濫極多,若不量殿舉主,或恐奸源漸盛,並仰折中處分》一道,判詞中也有“貢人不充分數,舉目自合征科,法有常刑,理難逃責”的話(《全唐文》卷一七二),此事尚待進一步論證。
三
舉子們在交納文解和家狀,並具結通保以後,到正式考試以前,還有一些活動須得參加。如北宋初人錢易在《南部新書》(丙卷)中說:“每歲十一月,天下貢舉人於含元殿前,見四方館舍人當直者,宣曰:‘卿等學富詞雄,遠隨鄉薦,跋涉山川,當甚勞止。有司至公,必無遺逸,仰各取有司處分。’再拜舞蹈訖退。”
《四庫總目提要》稱《南部新書》“皆記唐時故事,間及五代,多錄軼聞瑣語,而朝章國典,因革損益,亦雜載其中,故雖小說家言,而不似他書之侈談迂怪,於考證尚屬有裨。”關於貢舉人於十一月見於含元殿前的記載,不見於其他唐五代人的著述,錢易所記當有所本,這是唐代科舉史的一條有用的材料。
隋煬帝時,曾在長安建國門外設置四方館,以待四方使者。所謂四方,據《通典》卷二十一《職官》三《中書省?通事舍人》條,乃是指中國傳統的對四周少數民族的稱謂,即東夷、南蠻、西戎、北狄。正因如此,這個四方館是屬於鴻臚寺管轄的。唐代仍有四方館,其職掌的官員稱通事舍人,“掌通奏、引納、承旨、宣勞,皆以善辭令者為之”(見前《通典》卷二十一)。因此現在出版的有些辭語工具書把唐朝的四方館說成隻是接待四周少數民族的官署。《唐會要》有一處也談及四方館,其書卷二十四《受朝賀》條說:“天寶六載十二月二十七日敕,中書門下奏:承前,諸道差使賀正,十二月早到,或有先見,或有不見,其所賀正表,但送有司,又不通進,因循日久,於禮全乖。望自今已後,應賀正使,並取元日,隨京官例,序立便見,通事舍人奏知,其表直送四方館,元日伏下候一時同進。敕旨,依。”唐朝各道各州府有賀正使的規定,各道各州府派出使臣,進獻貢物及賀表,向皇帝祝賀元日。《唐會要》這裏說,各地賀正使應在元旦那一天隨京官例朝見,由四方館的通事舍人奏知,而賀表則直接送往四方館即可。由此可知,四方館還負有接待各州府使臣的職責。從這點來看,《南部新書》所載舉子於十一月在含元殿前見四方館當直者,由當直者加以慰勞勸勉,當屬可信。
接著是元日引見。原來在古代封建社會,各地薦送的舉子,也是被看作為貢品由各地州府向朝廷進奉,並作為元日賀正的禮品,在元旦的那一天則由皇帝接見,表示收受。但在先前,舉子們還不如物品,物品在元日陳列在“禦前”,也就是皇帝的跟前,而舉子們則隻能在外麵朝堂拜列。於是在武則天稱帝後,長壽二年(693),十月,左拾遺劉承慶上書,說:“豈得金帛羽毛升於玉階之下,賢良文學棄彼金門之外,恐所謂貴財而賤義,重物而輕人。”他建議“貢人至元日引見,列在方物之前,以備充庭之禮”。這一建議得到武則天的許可,也就為以下各朝所遵行(見《唐會要》卷七十六《緣舉雜錄》)。
元日引見的儀式,也有因戰亂而停止的,最長的一次是安史之亂以後,有二十多年沒有舉行。《唐會要》卷二十四《受朝賀》說:“建中元年十一月朔,禦宣政殿,朝集使及貢士見。自兵興以來,典禮廢墜,州郡不上計、內外不會同者二十五年,至此始複舊典。二年正月朔,禦含元殿,四方貢獻,列為庭實,複舊例也。”德宗建中元年為公元780年,這時距天寶末年確是二十五年,可見整個肅宗、代宗兩朝,都未舉行過這種儀式。
元日引見的具體情況,唐人沒有文字記載,不得其詳。北宋中葉沈括倒有一則詳細的記敘,寫得很有風趣,雖然說的是北宋的情況,但也很可以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