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舉子到京後活動概說(2 / 3)

舊製,天下貢舉人到闕,悉皆入對,數不下三千人,謂之群見。遠方士皆未知朝廷儀範,班列紛錯,有司不能繩勒。見之日,先設禁圍於著位之前,舉人皆拜於禁圍之外,蓋欲限其前列也。至有互相抱持,以望黼座者。有司患之。近歲遂止令解頭入見,然尚不減數百人。嘉?中餘忝在解頭,別為一班,最在前列,目見班中唯從前一兩行稍應拜起之節,自餘亦終不成班綴而罷,每為閣門之累。常言殿廷中班列不可整齊者,唯有三色,謂舉人、蕃人、駱駝。(《夢溪筆談》卷九)

沈括把舉人與駱駝並提,詼諧帶有挖苦,把一些從遠方來的讀書人不識禮儀、搶先恐後的紛亂情狀,描寫得極為傳神。唐代常貢的各科舉人,也不下千人,中唐以後有至二三千人或更多的,這麼多的人都要在禦前引見,恐怕難以不發生《夢溪筆談》所寫的那種情況。

唐代的進士、明經試一般即在正二月舉行,因此元日引見後,接著就要進考場考試了。不過在這中間還有一種活動,就是舉子們到國子監拜謁孔子像,並聽學官們講經問難。現存的《唐大詔令集》卷一?五有《令明經進士就國子監謁先師敕》,注明是開元五年(717);《唐摭言》卷一《謁先師》條也載這一詔今,說是開元五年九月,則實行當是在開元六年。《唐大詔令集》所載的敕文中說:

其諸州鄉貢明經、進士,見訖,宜令引就國子監謁先師,學官為之開講,質問其義。仍令所司優厚設食,兩館及監內得舉人亦準此。其清資官五品以上及朝集使,並往觀禮,即為常式。

唐朝的五品官,在官品上是一個很重要的級別,五品與六品有著明顯的政治地位的差異。《舊唐書》卷八十二《李義府傳》載李義府於高宗時受任修《姓氏錄》,就訂定:“皇朝得五品官者皆升士流。”五品以上官都算士流,全家可以免除賦役,六品以下則隻能免除本人的賦役。又如在入學上,三品以上的子弟入國子學,五品以上的入太學,六品以下隻能入四門學以及律、書、算學(《新唐書?選舉誌》)。又如唐代的官蔭,三品以上蔭曾孫,五品以上蔭孫,五品以下沒有恩蔭特權(《唐六典》卷二《吏部》)。又如官吏的任命,“五品以上,以名上中書門下,聽製授其官,六品以下,量資任定”(《舊唐書?職官誌》)。現在規定五品以上的清資官(《文苑英華》卷四四?玄宗時《優恤德音》說“五品以上清資官”)參加國子監的聽講,是表示對舉子們的看重。《通典》卷十五《選舉》三記載此事時,說宰相也要參加:“宰輔以下皆會而觀焉。”則朝廷中的高級官員幾乎都參與這一盛典了。具體情況,我們可以從中唐時王起的一首詩中略見一二,王起《貢舉人謁先師聞雅樂》:

藹藹觀光士,來同鵠鷺群。鞠躬遺像在,稽首雅歌聞。度曲飄清漢,餘音遏曉雲。兩楹淒已合,九仞杳難分。斷續同清吹,洪纖入紫氛。長言聽已罷,千載仰斯文。(《全唐詩》卷四六四)

王起寫了舉子們謁見孔子聖像時聞奏雅樂的一個場麵,氣氛肅穆莊重。不過整個說來,無論謁孔子像,還是聽國子監學官講經義,是比較刻板枯燥的,引不起人們多大的興趣,隻不過虛應故事而已,一有事故,也就容易停廢。唐末五代人崔悅就說過:“自經多故,其禮寢停。”(《請貢舉人複詣國子監謁先師奏》,《全唐文》卷八五一)

宋王辟之《澠水燕談錄》卷六《貢舉》謂:“國初,詔諸州貢舉人群見訖,就國子監謁先師,迄今行之,循唐製也。”王辟之是北宋中葉人。可見,謁孔子像的活動一直沿襲到宋代。

在敘述正式考試之前,先說一下唐代的“別頭試”。

別頭試是一種回避製,就是主考官的親屬移往別一指定機構考試。據《唐摭言》所載,這種別頭試起始於高宗上元二年(675),其書卷二《別頭及第》條說:“別頭及第,始於上元二年錢令緒、鄭人政、王悌、崔子恂等四人,亦謂之承優及第。”這時貢舉考試還是由吏部考功員外郎主持,不知此時的別頭試歸哪一官署,從這寥寥數語中看不出更多的情況。

可以知道得較多情況的,是在玄宗的開元二十九年(741)。《唐會要》卷五十八《尚書省諸司郎中?考功員外郎》載:“開元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禮部侍郎韋陟奏:‘準舊例,掌舉官親族,皆於本司差郎中一人考試,有及第者,尚書覆定,然後附奏。臣本司今缺尚書,縱差郎官,是臣麾下,事在嫌疑,所望厘革。伏望天恩,許臣移送吏部,差考功員外郎試揀,侍郎覆定,任所司聞奏,即望浮議止息。’敕旨,依。”從韋陟的奏疏中可知,知舉官的親族避嫌別試,是舊例。開元二十五年起,由禮部侍郎知貢舉,凡禮部侍郎的親族,即在禮部內差一郎中另行考試,其中有及第的,再由禮部尚書複核,然後一起聞奏。就是說,別頭試也是在禮部的範圍內進行。據此類推,則開元二十四年以前由考功員外郎知貢舉,別頭試當是由考功郎中主持,及第者則由吏部尚書覆核,即都在吏部的範圍內進行。

現在再來說開元二十九年。那年科試時正好禮部尚書缺人,因此韋陟說,即使差禮部的郎中來主持別頭試,這郎中也仍是禮部侍郎的下屬。他建議索性將別頭試“移送”吏部,即由考功員外郎主試,吏部侍郎覆核。從此就成為定製。應當說,這未始不是預防和杜絕考試作弊的一項措施。

但別頭試在德宗貞元時曾一度停止,《舊唐書?德宗紀》載貞元十六年(800)“十二月戊寅,罷吏部覆考判官及禮部別頭貢舉”。據《新唐書?選舉誌》,這次之罷別頭試,是出於中書舍人高郢的奏請,而兩《唐書?齊抗傳》,說是抗“奏罷之”。這是因為貞元十六年高郢以中書舍人知貢舉,奏請罷別頭試,而此時齊抗正好作宰相(參《新唐書?宰相表》),乃因高郢的建議而奏請皇帝,下令停止別頭試,仍委禮部考試。至憲宗元和十三年(818)十月,應權知禮部侍郎庾承宣之請,又恢複吏部之別頭試,中間停了十八年。庾承宣的理由也還是“臣有親屬應明經、進士舉者,請準舊例送考功試”;有些主考官為了避嫌,是寧肯實行別頭試,以避免是非的。

但在封建社會中,再好的防弊之法也是有漏洞可鑽的,別頭試並不就能杜絕作弊行私。柳宗元《唐故秘書少監陳公行狀》一文,記陳京曾任考功員外郎,公正無私,但當時的大多數情況卻是:

初禮部試士,有與親戚者,則附於考功,莫不陰授其旨意而為進退者。(《柳宗元集》卷八)

可見形式上雖然避嫌而就考功試,暗地裏仍通關節,進退取舍,一本旨意而行。又譬如文宗大和三年(829),考功試後,取進士、明經鄭齊之等十八人,但“榜出之後,語辭紛競”,結果隻好又進行一次複試,果然有不應取而取的。

另外,需要回避者的範圍也並不十分明確。開元二十九年韋陟奏說是“掌舉官親族”,《新唐書?齊抗傳》說是“禮部侍郎試貢士,其姻舊悉試考功”,《舊唐書?齊抗傳》又作“親故”(《新唐書?選舉誌》同),前引柳宗元的文章作“親族”(元和十三年庾承宣奏疏同)。親族、姻舊、親故,其範圍大小不等,也使人有隙可乘。譬如沈詢知貢舉,還未放榜,其母對他說:“近日崔、李侍郎皆與宗盟及第,汝於諸葉中放誰耶?”沈詢回答說:“莫如沈先、沈擢。”其母說:“二子早有聲價,科名不必在汝。沈儋孤寒,鮮有知者。”沈詢不敢違拗其母之意,於是放沈儋及第。這裏可以注意的是,沈詢的母親說“近日崔、李二侍郎皆與宗盟及第”,則在這之前禮部侍郎取親族及第者已不鮮見,沈詢也是如此,事先就在沈先、沈擢及沈儋中選取。清人趙翼在《陔餘叢考》中曾懷疑沈詢之取沈儋是在齊抗奏罷別頭試之後(卷二十九《科場回避親族》)。但沈詢知貢舉在大中九年(855),這時候早已恢複了別頭試。可見雖有回避的規定,不一定就能得到真正的貫徹和施行。

唐代禮部試的時間,究竟是在白天還是在夜間,宋人的說法不同。以博洽見長的洪邁,在其著名的《容齋隨筆》中認為唐代的進士試是在夜間,他說:

唐進士入舉場得用燭,故或者以為自平旦至通宵。劉虛白有“二十年前此夜中,一般燈燭一般風”之句,及“三條燭盡”之說。按《舊五代史?選舉誌》雲:“長興二年,禮部貢院奏當司奉堂帖夜試進士,有何條格者。敕旨:秋來赴舉,備有常程,夜後為文,曾無舊製。王道以明規是設,公事須白晝顯行,其進士並令排門齊入就試,至閉門時試畢;內有先了者,上曆畫時,旋令先出。其入策亦須晝試,應諸科對策,並依此例。”則晝試進士,非前例也。清泰二年,貢院又請進士試雜文,並點門入省,經宿就試。至晉開運元年,又因禮部尚書知貢舉竇貞固奏:“自前考試進士,皆以三條燭為限,並諸色舉人有懷藏書策,不令就試。”未知於何時複有更革。白樂天奏狀雲:“進士許用書策,兼得通宵。”但不明言入試朝暮也。(《容齋三筆》卷十《唐夜試進士》)

在洪邁之前,北宋人王辟之已有類似的說法,他說:

唐製,禮部試舉人,夜試以三鼓為定。無名子嘲之曰:“三條燭盡,燒殘學士之心;八韻賦成,笑破侍郎之口。”後唐長興,改令晝試。侍郎竇貞固以短晷難成,文字不盡意,非取士之道,奏複夜試。本朝引校多士,率用白晝,不複繼燭。(《澠水燕談錄》卷六《貢舉》)

按照王辟之的理解,唐代的進士試是在夜間,五代時後唐長興年間(930―933),改令晝試,後來又因竇貞固的奏請,複改為夜試,而至宋代本朝,則一般都用白天考試了。洪邁的意思與王辟之相近,因《容齋隨筆》影響較大,於是唐人夜試進士之說也就為人所援引了。

宋代人也有不同的理解,如程大昌《考古編》卷七《唐試通晝夜》就說:

唐人嚐有題詩試闈者曰:“三條燭盡鍾初動,九轉丹成鼎未開。殘月漸低人擾擾,不知誰是謫仙才。”讀此知其為夜試矣,而未知自夜以始耶,抑通晝夜也。白樂天集長慶元年重考試進士事宜狀:“伏準禮部試進士,例許用書策,兼得通宵。得通宵則思慮精,用書策文字不錯。然重試之日,書策不容一字,木燭隻許兩條,迫促驚忙,幸皆成就,與禮部所試不同,縱有瑕病,或可矜量。”其曰通宵,則知自晝達夜;前詩言盡三燭而止,止得兩燭,皆可略存唐製也。

程大昌的另一部讀書筆記《演繁露》卷七《進士試徹夜》中也有類似的記述。程大昌的說法是較為通達的,洪邁對五代史料的解釋尚有問題。現在先不提五代時的記載,讓我們來看看唐代人對此是怎麼說的。

自居易有一首《早送舉人入試》詩:“夙駕送舉人,東方猶未明。自謂出太早,已有車馬行。騎火高低影,街鼓參差聲。可憐早朝者,相看意氣生。日出塵埃飛,群動互營營。”詩的後半節感歎長安朝士“營營”者無非名利,詩人看不慣這種鑽營的風氣,向往早日“歸山”隱遁。據朱金城先生《白居易年譜》,此詩約作於貞元二十一年(805),白居易三十四歲,任校書郎之職,是他剛剛步入仕途的時候。送舉人入試,似並非校書郎的職責,或者是一種臨時差遣,也或者所送舉人是白居易友人,詩人隻不過是由於個人情誼送他的朋友赴舉場考試。這些且不去管他,總之,這首詩是較為具體地記述了送舉人入試的途中所見,是當時人寫當時事,應當是可信的。頭兩句說的就是黎明時分,太陽未出,東方依稀;以後又說上早朝人的車馬,伴有騎火,人還看不清楚,隻能見到一些高低參差不齊的影子。再以後則太陽出來,人群走動,長安街上塵埃飛揚。這幾句層次分明,時間早晚的順序是很清楚的。

在白居易之前,在武則天及玄宗開元時,其文才為士流所重、號為“青錢學士”的張□,在其《龍筋鳳髓判》中有一道判,題為:《太學生劉仁範等省試落第,撾鼓申訴,準式卯時付問頭,酉時收策,試日晚付問頭,不盡經業,更請重試,台付法不伏》(《全唐文》卷一七三)。準式者,就是按照法令規定。卯時約是早晨五時至七時光景,酉時約是下午五時至七時。這就是說,清晨六時左右發考試題目,下午六時左右收考卷。這裏所寫舉人入場考試的時間,與前麵白居易的詩所寫,是一致的。

前麵第一節曾提到《太平廣記》卷一七九引《幹□子》文,記閻濟美大曆時在東都洛陽應進士試,這裏也說到考試的時間。說那一年十一月下旬考試詩賦,十二月四日考帖經,閻濟美於經文不熟,乃以詩贖帖,試《天津橋望洛城殘雪》詩。他隻作得“新霽洛城端,千家積雪寒,未收清禁色,偏向上陽殘”四句共二十個字,“已聞主司催約詩甚急,日勢已晚”。可見這時考試,待到太陽下山,就要收試卷的。

以上三條,一條記載的是唐代前期,兩條是唐代中期,說的都是晝試。這是禮部常貢試明經、進士的,至於製舉,也是白天考試,這方麵的記載就更多,舉不勝舉。如天寶十三載(754)十一月試四科舉人,“命有司供食,既暮而罷”。大曆六年(771)四月試製舉人,“至夕,策未成者,令太官給燭,俾盡其才”(《舊唐書?代宗紀》)。這次考試,代宗親臨,“時方炎暑,帝具朝衣,永日危坐,讀太宗貞觀政要”。唐代的製舉試,很多次是皇帝親臨的,如是夜試,很難設想這些帝皇會陪坐大半夜甚至通夜的。

那麼唐代有沒有夜試呢?有,這就是白居易所說的“通宵”。長慶元年(821),錢徽知貢舉,後來發現有行賄走私等情節,於是命當時任知製誥的白居易與王起複試,果然有一些大官的子弟落選,引起一場朝官之間的朋黨紛爭,這事在後麵還要講到。白居易在兩派官僚中都有朋友,他為了不得罪人,並說明重考的情況,就於事後寫了一篇《論重考試進士事宜狀》(《白居易集》卷六?),其中說:“伏準禮部試進士,例許用書策,兼得通宵,得通宵則思慮必周,用書策則文字不錯。昨重試之日,書策不容一字,木燭隻許兩條,迫促驚忙,幸皆成就。若比禮部所試,事較不同,雖詩賦之間,皆有瑕病,在與奪之間,或可矜量。”這裏提到禮部試進士的例行規定,是可以通宵,還給燭三條。從以上所舉晝試的事例,可知所謂通宵,則不應隻是夜間考試,而是應當像上麵提到過的程大昌所說的那樣,是“自晝達夜”。也就是說,白天來不及完卷,可以延續到夜裏,並許給木燭三條,燭盡為止,而長慶元年複試隻許給燭兩條,所以白居易認為是對待不公正了。

從這樣的認識出發,對於唐人一些描寫夜試的詩文,就可以容易理解得通,而不致有所窒礙。如《唐摭言》卷十五《雜記》:

韋承貽,鹹通(通原作光,誤,今改――琮)中策試,夜潛紀長句於都堂西南隅曰:“褒衣博帶滿塵埃,獨立都堂納試回。蓬巷幾時聞吉語,棘籬何日免重來?三條燭盡鍾初動,九轉丹成鼎未開。殘月漸低人擾擾,不知誰是謫仙才。”“白蓮千朵照廊明,一片升明雅頌聲。才唱第三條燭盡,南宮風景畫難成。”

韋承貽於懿宗鹹通八年(867)登進士第;這裏的“白蓮千朵照廊明”為薛能所作,見《全唐詩》卷五六一,薛能為會昌六年(846)進士及第。《唐摭言》把它們作為一首詩,統歸之於韋承貽名下,是不對的。無論是韋詩或是薛詩,寫的都是夜試,但都可以理解為是晝試的延續。不過從韋承貽的詩中倒可以看出,唐人夜試的時間是相當長的,待到第三條燭盡的時候,已經是“殘月漸低”,恐怕是快要天亮了。這種情況又見於鹹通四年房?考試的那一次。房?應試前,由於其中表兄弟是朝中要官,經過推薦請托,錄取的名次已定,但不料考試時,正在寫錄之際,屋簷間泥土落下來打翻硯台,弄汙了試紙,房?請求重寫,而這時已是“臨曙”,主考官不允,他這次就落了第(《唐摭言》卷九《防慎不至》)。可見是快到天亮的。

劉虛白的詩:“二十年前此夜中,一般燈燭一般風。不知歲月能多少,猶著麻衣待至公。”(《唐摭言》卷四《與恩地舊交》)殷文圭的詩:“燭然蘭省三條白,山束龍門萬仞青。”(《省試夜投獻座主》,《全唐詩》卷七?七)都是交納試卷時向座主獻納的詩篇,這是唐代考場的習俗,不能以此證明禮部試隻是夜間而無白天。

現在我們來看一下五代史的材料。《舊五代史》卷一四八《選舉誌》載:“(開運元年)十一月,工部尚書、權知貢舉竇貞固奏:‘進士考試雜文及與諸科舉人入策,曆代已來,皆以三條燭盡為限,長興二年,改令晝試……若使就試兩廊之下,揮毫短景之中,視晷刻而唯畏稽遲,演詞藻而難求妍麗,未見觀光之美,但同款答之由,既非師古之規,恐失取人之道。今欲考試之時,準舊例以三條燭為限……’”

此處所謂的曆代,應當是包括唐朝的,指的是唐朝以來的曆代皇帝。竇貞固意思是說,自唐以來,進士試雜文(即試詩賦),都是從白晝起,到夜晚以三條燭盡為止;後唐長興二年(931),改為隻限於晝試,廢止夜試。他認為,如隻限於白天,舉子們惟恐時間稽遲,不能專心精研,也就未能盡其才,所以還應按照往例,仍舊延長到夜間,以三條燭盡為止。其原意應當如此,洪邁沒有全麵考察唐人的材料,即作出唐代夜試進士的論斷,是不確的。即以洪邁所引《舊五代史?選舉誌》長興二年的材料(按這一段文字為今輯本《舊五代史》所無)來看,敕旨雲“王道以明規是設,公事須白晝顯行”,也說的是晝試。長興二年說的就是停止夜試,限以白天,而並非改夜試為晝試。宋人李頎《古今詩話》說“唐製,舉人試,日既暮,許燒燭三條”,雖簡略,卻是得其實的。而比較起來,宋袁文《甕牖閑談》(卷八)、清趙翼《陔餘叢考》(卷二十九《科場給燭》)卻說得很不明確。

唐代進士、明經等考試的地點在哪裏?這個問題,過去的記載似乎也有含混不清的地方。

《大唐傳載》說:“開元中,進士第唱於尚書省,其策試者並集於都堂,唱其第於尚書省。”這裏的開元中,沒有分清是開元二十五年以前還是以後,因為開元二十四年以前貢試歸吏部考功,開元二十五年起歸禮部,有此分別,則考試地點當也不同。《大唐傳載》所說,似乎說考試是在都堂舉行。後來《唐摭言》也說:“進士舊例於都省考試,南院放榜(原注:南院乃禮部主事受領文書於此,凡板樣及諸色條流,多於此列之),張榜牆乃南院東牆也。”(卷十五《雜記》)照此說法,則似乎進士考試的地點在都省,而放榜在禮部南院,二者是分開的。

都堂、都省是尚書省的簡稱。禮部南院則是在尚書省以南的一個坊。宋程大昌《雍錄》卷八《職官?禮部南院》載:“禮部既附尚書省矣,省前一坊別有禮部南院者,即貢院也。《長安誌》曰‘四方貢舉所會’,其說是也。”這裏所說的《長安誌》,就是北宋人宋敏求所作的《長安誌》。宋著《長安誌》卷七承天門街之東、第六橫街之北為一坊,坊內“從西第一左領軍衛,次東吏部選院,次東禮部南院(四方貢舉人都會所也)”。據徐鬆《唐兩京城坊考》及陸?耀等所修《鹹寧縣誌》,畫其簡圖如下。這都是在皇城之內,與一般的民居隔開。禮部南院的東牆,是進士放榜時貼榜的所在地,詳細情況見本書後麵論進士放榜與宴集一章。按照《大唐傳載》與《唐摭言》的記載,似乎考試在北麵尚書省,放榜在禮部南院東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