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製舉(3 / 3)

顯然可以看出,皇甫?對於當時政治情況的分析與批評,比前麵說過的張說、沈亞之等又進了一步,這是現實矛盾進一步發展的結果,到了文宗大和年間劉□對策,更把舉策指斥時政的傳統做法推向高潮。《通鑒》卷二四三大和二年(828)三月記此事雲:“自元和之末,宦官益橫,建置天子在其掌握,威權出人主之右,人莫敢言。上親策製舉人,賢良方正昌平劉□對策,極言其禍……(閏三月)甲午,賢良方正裴休等二十二人中第,皆除官。考官左散騎常侍馮宿等見劉□策,皆歎服,而畏宦官,不敢取。詔下,物論囂然稱屈。”劉□雖不中第,但因為他的對策集中揭發了宦官的專橫,指出當時嚴重的政治危機:“宮闈將變,社稷將危,天下將傾,四海將亂。”大唐帝國已經到了全麵崩潰的前夕,反映了地主階級中少數有識之士所關心和擔憂的社會問題,因此“其所對策,大行於時”(《舊唐書》卷一六六《龐嚴傳》)。有些研究者說,唐代曆史發展到中晚唐之際,封建大官僚對政治改革、社會改革不僅不感興趣,而且百般阻撓,劉□事件以後,唐朝廷在實際上停止了製舉科,不再給一般士子通過對策直言極諫、議論時政的機會??。這個推論有一定的道理。《唐會要》、《雲麓漫鈔》、《文獻通考》等記製科科目與及第者姓名,都隻到大和二年為止;《冊府元龜》有記大和二年以後的,隻是博學宏辭數條,而這時博學宏辭恐已不屬於製舉,而是屬於吏部。大和二年以後,唐朝廷是否確實已停止製舉,當然還是一個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但至少文獻記錄已沒有大和二年以後的材料,這確實值得注意,這也可以從一個方麵看出製舉與現實政治關係的密切。

當然,我們也還應當看到另一方麵,這就是,有不少應舉者,其所對策也不過是敷衍成文,頌多於諫的,即以劉□對策的那一科而言,除劉□外,其他“被選者二十有三人,所言皆冗齪常務”,但卻“得優調”(《新唐書》卷一七八《劉□傳》)。這種情況也是常見的。司馬光於宋仁宗嘉?年間《論舉選狀》批評當時製科之失,說“國家雖設賢良方正等科,其實皆取文辭而已”(《司馬溫公文集》卷三)。這種情況在唐代也已是如此。而且,製舉名義上雖說是天子親試,實際上取舍之權仍操於少數大臣之手,即以劉□對策來說,馬端臨在《文獻通考》中曾議論道:“既曰製科,則天子親策之,親攬之,升黜之權,當一出於上……唐之製科,則全以付之有司矣。故牛僧孺輩以直言忤權幸,則考官坐其累,而劉□所陳,尤為忠憤鯁直,則自宰相而下,皆不敢為之明白,雖是當時閹宦之勢可畏,亦由素無親覽之事,故此輩得以劫製衡鑒之人也。”(《文獻通考》卷三十三《選舉考》六《賢良方正》)此外,製舉中有些科目,還被作為唐人的諷刺材料:“有似昔歲德宗搜訪懷才抱器不求聞達者。有人於昭應縣逢一書生,奔馳入京,問求何事,答曰:‘將應不求聞達科。’此科亦豈可應邪?”(《因話錄》卷四角部)但總的看來,應當說,製舉科比起專講文辭藻麗的進士科、背誦帖括的明經科,更富有政治內容,更與現實鬥爭有關,因而也更可能為某些當權者所忌。在這方麵,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天寶六載(747)李林甫玩弄的一次陰謀。

關於記述這次考試的基本史料,最早的應當算是中唐時詩人兼古文家元結的《喻友》:

天寶丁亥(六載)中,詔征天下士人有一藝者,皆得詣京師就選。相國晉公林甫以草野之士猥多,恐泄漏當時之機,議於朝廷曰:“舉人多卑賤愚聵,不識禮度,恐有俚言,汙濁聖聽。”於是奏待製者悉令尚書長官考試,禦史中丞監之,試如常吏。已而布衣之士無有第者,遂表賀人主,以為野無遺賢。(《元次山集》卷四,孫望點校)

《通鑒》卷二一五天寶六載正月也記此事,基本取材於元結的《喻友》,又有所補充,為便於研究,也錄於此:

上欲廣求天下之士,命通一藝以上皆詣京師。李林甫恐草野之士斥言其奸惡,建言:“舉人多卑賤愚聵,恐有俚言,汙濁聖聽。”乃命郡縣長官精加試練,灼然超絕者,具名送省,委尚書覆試,禦史中丞監之,取名實相副者聞奏。既而至者皆試以詩、賦、論,遂無一人及第者。林甫乃上表賀野無遺賢。

詩人杜甫也與元結一樣,是這次應試者之一。杜甫曾於開元二十三年(775)在洛陽應進士試,未取,遂“放蕩齊趙間”,並沒有把那次的進士試落第放在心上。在過了十二年以後,杜甫旅食京華,就很重視這次的考試了,因此這次的落第對他的打擊很大,他在過了四五年後所寫的《奉贈鮮於京兆二十韻》的詩中還特地提到:“破膽遭前政,陰謀獨秉鈞。微生沾忌刻,萬事益酸辛!”杜甫寫這首詩時李林甫剛死去不久,杜甫這幾句沉痛的詩句表示了對李林甫搞這次陰謀的憤慨和譴責。

為什麼說是李林甫的陰謀呢?

這次考試是先“委所在郡縣長官精加試練”,而按照慣例,應製舉試者既可由各地郡守推舉,也可自舉。如《唐大詔令集》卷五《改元大和赦》中說:“天下諸色人中,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及經學優深可為師法、詳閑吏理達於教化、軍謀宏遠堪任將帥者,常參官及官牧郡守,各舉所知;無人舉者,亦聽自舉。”這就是說,天寶六載的這次考試,在應舉者來到長安之前,先已由地方長官汰除了一批,這些地方長官當然會秉承李林甫的旨意,把一些可能桀傲不馴者除名。這是陰謀之一。其次,據徐鬆《登科記考》所載,玄宗於開元時共舉行製舉試十二次,天寶時僅六次;開元的十二次,前期八次,後期四次。就是說,玄宗時的製舉試,次數是越來越少的,而天寶六載的一次,李林甫又借口“舉人多卑賤愚聵,不識禮度,恐有俚言,汙濁聖聽”,不由皇帝親試,隻讓“尚書覆試,禦史中丞監之”,完全是敷衍了事。這是陰謀之二。另外,製舉是考策文的,為了試策,舉子們如白居易、元稹那樣,需要閉戶累月,揣摩當代之事,預先習作不少篇策文。但天寶六載卻臨時改為詩、賦和論。應試者對此既事先毫無準備,當然是“遂無一人及第”。在唐代科舉史上,天寶六載是僅有下製征召而無製舉科目之名的一次,也是製舉考試無一人錄取的僅有的一次。這是天寶年間政治腐敗的表現,也是社會矛盾複雜尖銳化的表現。杜甫旅食京華十年,正是從這些現實矛盾的日益深化、社會危機的愈加嚴重中逐漸提高認識,並錘煉其詩筆的。從這個意義說,李林甫導演的這一次天寶六載製舉試的陰謀,對詩人杜甫來說倒也未始不是一件好事。

除了上麵所說的以外,關於唐代的製舉試,還可補充說明有關的一些情況。

一是考試官。進士、明經等自開元二十五年後是由禮部侍郎主持考試,稱作知貢舉。製舉名義上由天子親試,實際上委派一些官員撰策問題,及審閱策文,當時稱為考策官。考策官不止一二人,是可以有好幾個的,但要挑選知名之士擔任。如《舊唐書》卷一六九《賈□傳》:“文史兼美,四遷至考功員外郎。長慶初,策召賢良,選當時名士考策,□與白居易俱為考策官。”又如據《舊唐書?憲宗紀》及《通鑒》等所載,元和三年(808)三月考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舉人,考試官為吏部侍郎楊於陵,考功員外郎韋貫之,同考覆試官有翰林學士王涯、裴□,及左司郎中鄭敬、都官郎中李益等,又據《冊府元龜》卷六四四《貢舉部?考試二》,長慶元年(821)十一月製舉試,考策官為中書舍人白居易、膳部郎中陳岵、考功員外郎賈□;大和二年(808)三月的一次,考策官為左散騎常侍馮宿、太常少卿賈□、庫部郎中龐嚴。又據《唐大詔令集》卷一?六《寶曆元年試製舉人詔》及《舊唐書?敬宗紀》,寶曆元年(825)三月的一次,考策官為中書舍人鄭涵、吏部郎中崔?、兵部郎中李虞仲。又據《顏魯公文集》卷十四《崔孝公宅陋室銘記》及徐鬆《登科記考》卷四,天冊萬歲二年(696)的製舉考策官為梁載言、陳子昂。這些考策官都是臨時差遣,考試完畢,即各歸本職。這種情況宋代也是如此。如乾德四年(966)考策官為翰林承旨陶?,學士竇儀,知製誥王著、盧多遜、王?,秘書監尹拙,刑部郎中姚恕,國子監丞馮英;鹹平四年(1001)為翰林學士宋白、梁周翰、師顏,知製誥李宗諤、趙安仁、薛映、楊億;景德二年(1005)為翰林學士晁迥,知製誥楊億、周起、朱巽(以上皆據《宋會要輯稿》第一一一冊《選舉》一?)。

正因為製舉名義上是由天子親試,因此考策官的親故可以不像禮部試那樣,須避嫌而別試於吏部(即別頭試)。如元和三年三月的製舉試,王涯為覆策官,應試者皇甫?雖是王涯的外甥,皇甫?因直言落第,王涯也受牽累罷翰林學士之職。白居易曾為王涯抱不平,其《論製科人狀》中有論此事,說:“故皇甫?是王涯外甥,以其言直合收,涯亦不敢以私嫌自避。當時有狀,具以陳奏。”(《白居易集》卷五十八)

二是應製舉人無論是薦舉或自舉,都須有現任官員相保,舉人在考試中如有違法行為,或所考成績太差、等第太下的,保人或所舉之官須受貶黜。如《冊府元龜》卷六四三《貢舉部?考試一》:“(天寶)十載九月辛卯,禦勤政殿,試懷才抱器舉人,命有司供食。有舉人私懷文策,坐殿三舉,並貶所保之官。”可見製舉考試也不許私帶文策,如有私懷文策,除舉子本人受處分外,所保之官也須貶責,所舉官也受責罰(《冊府》載丙申詔,有“其所舉官各量貶殿,以示懲誡”語)。關於所舉官受責罰事,開元時人王泠然曾對此有異議,王泠然(時任將仕郎守太子校書郎)在上宰相張說書中說道:“去年赦書雲:‘草澤卑位之間,恐遺賢俊,宜令兵部即作牒目,征召奏聞。’而吏部起請曰:‘試日等第全下者,舉主量加貶削。’條目一行,仆知天下父不舉子,兄不舉弟。何者,百司諸州長官皆無才能之輩,並是全軀保妻子之徒。一入朝廷則恐出,暫居州郡即思改。豈有輕為進舉,以取貶削?今聞天下向有四百人應舉,相公豈與四百人盡及第乎?既有等差,由此百司諸州長官,懼改削而不舉者多矣。”(《唐摭言》卷六《公薦》條)舉人犯罪,舉主牽累而受責罰,宋代也是如此,如司馬光曾說:“每路各三兩人,仍與本處長吏連署結罪,保舉聞奏……其所舉之人,若犯私罪,情理重,及正人己贓,未及第者,舉主減三等,已及第者,減一等坐之,並不以赦原。”(《司馬溫公文集》卷三《論舉選狀》)應當說,舉人犯罪,舉主與保人受罰,還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舉人所考的等第太下,舉主也受貶斥,就沒有道理了,從這點來說,王泠然的意見是對的。但看來他的意見並未被采納,《冊府元龜》所載舉人受責罰的材料都在王泠然上書之後。

“附記”

此章的內容,曾以《從杜甫於天寶六載應試談唐代的製舉》為題,發表於成都《草堂》1984年第一期。南京大學中文係周勳初兄看了此文後,給我來信,說唐人對製舉的看法,尚可補充高適一例,信中說:“《河嶽英靈集》之高適‘恥預常科’,當即不願應進士、明經科之謂,而高氏於開元二十三年應製科試失利,卒於天寶八載有道科中第,足見文士有視製舉高於進士、明經者。”勳初兄對高適研究頗深,有《高適年譜》問世,又廣采唐宋史籍,為《唐語林》作箋注,精熟於唐人史事。來信所說高適事例,極有啟發,故特為標出,並誌謝忱。

198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