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獻《易經·坎上六》中有“係用徽於叢棘”的記載。“徽”即捆人的繩索,“□”(音zhi)相當於現代的“置”字。全文的意思是把犯人用繩索捆起來,置之於荊棘叢生的地方。“叢棘”可能是我國夏朝初建立時最早的監獄形態。
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精辟地指出:“戰爭可能以部落的消滅而告終,但決不能以它的被奴役而告終,氏族製度的偉大。但同時也是它的局限性,就在於這裏沒有統治和奴役存在的餘地”。在我國漫長的原始氏族社會裏,由於生產力的極度低下,一個人生產的東西幾乎不能維持自身最低的生理需要。因此,部落之間的戰俘毫無保留的價值,被全部處死,這就是馬克思所說的人類的“野蠻人”時期。
“叢棘”的出現,標誌著戰俘已不再被全部處死,而是將他們留下來作為奴隸。這說明在原始社會末期,生產力已發展到一定的水平,一個人的勞動已經有了剩餘價值,出現了“統治和奴役存在的餘地”,產生了奴隸和奴隸主。在奴隸主看來,不把奴隸殺死,對他們已經最大的恩賜。在奴隸主眼裏,奴隸不過是會說話的工具,與牛馬等牲畜處於同樣的地位。“牢”字的本意就是指豢養牲畜的圈。那麼圈養牲畜的地方當然也是關押奴隸的場所。這就是監獄為什麼也叫做“牢獄”或“監牢”的緣故。公元前二十一世紀夏王朝的建立,說明我國社會已完成了由氏族製向奴隸製的過渡,夏朝作為我國奴隸製社會的初級階段,不可避免地保留了大量的原始社會的痕跡。“叢棘”作為我國原始社會末期的產物,在夏朝初建立時當然也就被保留下來,成了我國最早的監獄形態。
《左傳》:“夏有亂政而作禹刑”,禹刑即夏朝法律的總稱。兩千多年以後的《唐律疏議》記有“夏刑三千餘”。按照東漢大儒鄭玄的解釋,禹刑有:“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雖未可全信,但夏朝的刑法除殘殺生命外,全麵實行肉刑卻是無庸置疑的。這說明夏朝還沒有“徒刑”這個概念,夏朝的監獄還不是執行刑罰的場所,僅僅是等待審訊,等待行刑,等待處決的地方。
《書經·堯典》記有“象以典刑”,意思是堯舜時的處罰僅僅是象征性的。“叢棘”作為我國最早的監獄形態,其“囚禁”也僅僅具有象征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