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嘉石之製——我國古代最早的行政拘役製度(1 / 1)

《周禮·秋官·大司寇》載:“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裏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裏任之,則宥而舍之。”

嘉石,是一種有紋裏的大石頭。也可以看作是一種刻有嘉勉文字的石頭。立在朝房大門外的左側,讓受罰之人,身戴桎、梏這些刑具,坐在石頭上“思其紋理以改悔。”坐日期滿,再押往工地,在司空的監督下,強製服勞役。“嘉石之製”是西周社會懲罰犯罪的另一種製度。是比圜土之製更輕的一種處罰辦法,是我國曆史上見諸文字的最早的行政拘役製度。

嘉石之製處罰的對象是:有犯罪行為,且危害社會,但還夠不上“五刑”處罰和“圜土”關押的輕微犯罪。他們的邪惡行為多指:“語言無忌、侮慢長老”等。

怎樣懲處呢?

其一“桎梏坐諸嘉石”。這些人要戴上桎和梏坐在嘉石上,對照嘉石紋裏、或嘉石上的嘉言文字,反省自己,思其文理以改悔。按其所犯罪行的輕重。重罪,罰坐十三日嘉石。其次罰坐九日嘉石,再次罰坐七日嘉石,再次罰坐五日嘉石,罪行最輕的也要罰坐三日嘉石。

其二,“役諸司空”。司空為西周時期掌管水利工程的政府部門。其負責人為冬官大司空。

受罰人罰坐嘉石期滿後。按照其罪行的輕重對應罰坐嘉石的時間。再處以一年到三個月不等的行政拘役,在司空工地上強製服勞役。

其三,“使州裏任之”。受罰之人拘役期滿,隻能是有條件地釋放。其條件便是“使州裏任之”。即地方上必須有人為其擔保,這才能“宥而舍之”。如無人擔保,還得在司空工地繼續呆下去。

嘉石之製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感化教育的手段。《周禮·地·官·司救》規定:“司救掌萬民之邪惡過失而誅讓之,以禮防禁而救之。凡民之有邪惡者,三讓而罰。三罰而士加明刑,恥諸嘉石,役諸司空。”“司救”是西周王朝負責處理一般違法行為的官員。他們的首要職責是“以禮防禁”,即先區分犯罪人是邪惡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如是邪惡犯罪,那就要對他們進行訓戒,如果經過三次訓戒,仍不知悔改。那就要進行“撻擊”的處罰,這就是“三讓而罰”。如果經過三次“撻擊”的處罰還不改正,那就隻能“士加明刑,恥諸嘉石,役諸司空”。如此看來“司救”對那些犯有各種邪惡行為的人,是很有耐心的。一而再,再而三地批評教育,以期感化,實在不行再略施薄懲,“撻擊”幾下。仍不見效,這才剝去標誌其身份和地位的“冠飾”,將其所犯的罪行寫在木板上,背在受罰人的脊背上,讓他們坐在嘉石上以示羞辱。坐石期滿再按其罪行輕重“役諸司空”,服一定期限的勞役。

“嘉石之製”作為一種感化教育的行政處罰手段,是我國最早的也是比較完善的拘役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