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的產生是人類社會由野蠻進入文明的一個重要標誌,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曆史階段的產物,是文明與野蠻的一個重要分野。
監獄從其產生的第一天起,就以懲罰罪犯作為其主要職能。奴隸社會的五刑:黥(qing,在臉上刺成記號或文字,並塗上墨),劓(yi,割掉鼻子),(fei,砍掉腳),宮(閹割生殖器),大辟(死刑)。就是懲罰犯罪的手段。從夏商到西漢,兩千多年的監獄史,就是一部血腥、恐怖、黑暗的曆史。唯獨西周的“圜土之製”,猶如漫長黑夜裏的一顆璀璨的明珠。給後人以啟迪和鼓舞。“圜土之製”在我國乃至世界監獄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對罪犯進行勞動教育的主張,其曆史的光輝是塵封的史冊所無法掩蓋的。
《周禮·秋官·司圜》記有:“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其能改過,反於中國,不齒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士者殺。”“圜土”是我國秦漢以前監獄的稱謂,“司圜”是指當時的監獄工作人員。“罷民”則指對社會治安有一定危險,但尚未構成犯罪的流浪漢,無業遊民等。對這些人由圜土負責收押,對他們進行強迫勞動。讓他們明羞恥、辨是非。如能改過自新,則“反於中國”。即釋放回原籍,且“不齒三年”,大意是三年內要受到監督管教,不能享有平民待遇,如果不能改過,或逃離圜土則一律殺掉。
《周禮·秋官·司圜》還明確規定:“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把在圜土關押的“害人者”,與處以五刑處罰的犯人嚴格區分。對這些“害人者”,“任之以事而收教之”。即組織他們勞動,並對他們進行管理教育。但對他們的身體不能傷害,對他們的財產也不能侵犯。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監獄對這些隻有輕微危害行為的人,能嚴格區分區別對待,是很不容易的。
三千年前西周的“圜土之製”,是中國曆史上也是世界監獄史上關於監獄管理製度最早的成文記載。它比西歐最早的監獄——建於公元1550年的倫敦感化院,及其製定的有關管理製度,至少要早兩千多年。它開創了對服刑人員“不虧體”、“不虧財”的先河。是世界監獄史上一顆璀璨的明珠。是我們中華民族寶貴的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