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時期魏國的丞相李悝(kui)。(公元前455年一一公元前395年)是我國古代著名的政治家。也是我國封建法典的創始人,他彙集各國刑典,著有《法經》六篇。這是我國曆史上第一部比較完備的封建法典。《法經、雜律》中明文規定:“越城一人則誅,自十人以上夷其鄉及族,日城禁。這是我國見諸文字的最早的監獄防逃製度。它充滿了血腥、恐怖的封建製監獄的時代色彩。”
“城”,指獄城、監獄之謂也。“越城”就是從監獄逃跑。“城禁”製度規定:凡從監獄逃跑的囚犯,不論其罪行大小,刑期長短,一旦抓獲一律處死。如果是10人以上集體越獄,不僅要處死逃犯本人,還要“夷其鄉及族”,“夷”,這裏是斬盡殺絕的意思。由於罪犯越獄要殺死他的全部同鄉和同族,誅連之廣,手段之殘,真讓人觸目驚心。
族,這是指一人犯罪,殺死其親屬的刑罰,因此又稱族刑。這是我國古代最早的酷刑之一。在原始社會裏,氏族之間戰爭頻繁,勝利的氏族為了更好地保存自己,減少敵對力量,往往把失敗的氏族成員全部處死。這種野蠻落後的滅族習慣在奴隸社會被作為一種最嚴厲的懲罰手段而保留下來。當時一人犯罪則誅連三族。“夷三族”就是將犯人的父族、母族、妻族全部殺死。“城禁”製度規定十人以上犯人集體越獄,不僅要夷其族,還要夷其鄉,這樣一來,不論與罪犯是否沾親,是否認識,隻要是同在一個地方居住,都在被殺之列,其誅連之廣,簡直令人發指。
罪犯越獄逃跑,其社會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國古代各個朝代都把越獄逃跑列為最嚴重的犯罪。給以非常嚴厲的製裁,戰國時期尤其厲害。“越城,一人則誅,自十人以上夷其鄉及族”,作為製裁脫逃罪的打擊措施,雖然失之過嚴,失之過重。但不準在押罪犯越獄逃跑,卻是古今一理。對脫逃罪從重打擊也是無庸置疑的。
李悝是戰國時期一位很有代表性的法家人物,他在政治上,廢止世襲的貴族特權,實行“食有勞”、“祿有功”、“賞有賢”、“罰必當”。在經濟上鼓勵發展個體的小農生產,統一分配耕地,以“盡地力”、“善平糴”就是在豐收年景,由國家平價收購糧食,加以貯備。遇到饑荒歲月,再平價賣出,以平衡糧價,防止官僚和奸商乘機屯積居奇,哄抬糧價。在軍事上實行常備的“武卒”製度,從而使魏國迅速強大,成為戰國初期最強盛的國家。他編著的《法經》特別是其中關於“城禁”的規定,為我們了解戰國時期的監獄管理,提供了翔實的資料和可靠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