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囚製度作為封建社會的最高統治者了解和掌握全國司法情況的重要手段,曆來就為曆朝曆代的封建皇帝所重視。唐太宗李世民作為一代英主,更把親錄囚徒,作為唐代“不廢之常典”,並把錄囚工作定為禦史台的重要職責。唐太宗經常去監獄視察,“親自案問”,查看獄情。監督法律和監獄製度的執行情況,根據發現的問題,對相關法律條文及時作出必要的調整。
《舊唐書·刑法誌》規定:“兄弟分後,蔭不相及,連坐俱死,祖孫配沒”大意是親弟兄分門另過以後,有功勞不能互相沾光,犯法卻要“連坐俱死”,祖孫輩的人則發配並沒收財產。有個同州人名叫房強,其弟任“岷州統軍”,以謀反罪被殺頭,房強按唐律也要“連坐俱死”。唐太宗錄囚時發現了這個問題。覺得這個法律條文規定得極不合理。他說:“用刑之道,當審事理之輕重,然後加以刑罰,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誅,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根據太宗的旨意,司法官員將這條法律改為“祖孫與兄弟緣坐,俱配”。“緣坐”,因此而受株連。“配”,即發配遠方、設收財產。這樣一改,兄弟受株連與祖父孫子輩受株連一樣,免去了死刑,改為發配到邊遠地區和沒收財產。用今天的眼光看,這樣改了以後也仍舊很不合理,但在以血緣關係相維係的封建社會裏,唐太宗能作到這一點,也就很不簡單,夠開明的了。
《資治通鑒·唐紀太宗貞觀三年》載:三月,己酉,上錄係囚。有劉恭者,頸有“勝”文,自雲“當勝天下”,坐是係獄。上曰:若天將興之,非朕所能除,若無天命“勝”文何為!乃釋之。這段話的大意是:太宗皇帝親錄囚徒時見一個叫劉恭的人,隻因脖子上刻有“勝”字,就被送進監獄。唐太宗說:如果老天爺讓他興盛,我豈能將他除掉,如果老天爺沒有這個意思,他脖子上刻上這個字又有什麼用?於是下令將這個人釋放了。
《舊唐書·太宗紀》還記有:“貞觀十七年十一月以涼州獲瑞石,曲赦涼州,並親錄京城及諸州係囚,多所原宥。”大意是:涼州地方因為發現了一塊象征吉祥如意的“瑞石”,太宗皇帝大為興奮,下令赦免了涼州一地的所有押犯,還通過親錄囚徒這個形式,對京城和其它州縣的在押犯,也進行了減輕刑罰的寬大處理。
唐太宗把錄囚和寬赦相結合,既豐富了錄囚製度的內涵,也使得錄囚製度進一步周密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