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章 獄有“淹囚”宋朝一大頑症(1 / 1)

“淹囚”又稱“淹獄”。是指將犯罪嫌疑人或者與罪案有關的證明人牽連人等長期關在獄中,既不審理,也不釋放,或審而不作結論。將這些未決犯及“幹連佐證”等無限期地關押,世稱“淹獄”。曆朝法律,對已經判刑的犯人,其關押時間都有嚴格規定。而對未決犯的關押時間卻沒有明確的限製。宋朝實行“儒臣治獄”,這些刀筆史,當然會鑽這個法律的空子。《宋史·刑法誌》載:“今罪無輕重,悉送獄,獄無大小,悉皆稽留。地方官或以追蹤未齊而不問,或以供款未園而不呈,或以書擬未當而不判。”“獄官視以為常而不顧其遲,吏留以為利而惟恐其速”。結果“貸之報下,而其人已斃於獄中”。“犯者獲貸,而幹連病死不一”。

在宋朝,地方官吏不管犯罪嫌疑人罪輕罪重是否能夠上判刑,統統收押獄中。然後以各種借口遲遲不作處理。監獄的主官,則把“淹囚”視為正常現象而從不顧及判決是否拖得太遲,一般獄吏隻想留下這些人敲詐勒索以謀利,唯恐判得太快了。其惡果是:寬大處理的批文下來了,而被寬大的人早已死於獄中,或者主犯已經荻釋,而受牽連的人卻早已病死。

公元1206年(南宋寧宗開禧二年),殿中侍禦史徐在給皇帝的奏折中講到:“近年來,州縣官吏以獄為市,大辟之幹連,強盜之證對,累係充斤,非法刑訊任意鍛煉,極其殘酷”。大意是:近年來,州縣官吏把監獄作為自己聚斂財貨的市場。死刑犯的受牽連者,搶劫犯的證明人,不問青紅皂白,統統關進監獄。對這些嫌疑人、證明人,非法審訊,肆意摧殘,狀況極其淒慘。

宋人張舜民在《畫墁錄》一書中,記述了這樣一件事情:宋仁宗嘉年間,鳳翔縣有個婦人被人控告與一個叫黃冠的人通奸。婦人被抓進大牢,既不審也不問。婦人在獄中小孩都生下了,判決卻還沒有下來。就這樣一關就是四年,直到英宗即位宣布大赦,婦人才獲釋出獄。這時婦人生的孩子已是“發披麵、齒滿口”。按宋朝的法律,即便和奸罪名成立,也隻是判一年半到二年的徒刑。一名候審的懷孕婦女,卻不明不白地被關押達四年之久。《宋會要輯稿》披露:宋徽宗崇寧二年(公元1103年)淹獄充斥州縣監獄,獄中關押的“幹連佐證”多者五、七十人,少者二、三十人,“總逾數千人矣”。

從北宋開國直到南宋滅亡,淹獄成災始終是宋朝監獄的一大頑症。這固然是由剝削階級無視人民疾苦的反動本質所決定,也是由宋朝監獄官吏貪婪腐敗而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