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歸哪個部門管?曆史上幾多變遷。僅就我們共產黨領導的監獄來看,解放前的根據地監獄由法院管轄。建國以後監獄歸公安部領導,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又劃歸司法部。究竟那個部門管理更有利於監獄工作,多年來一直爭論不休。1994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正式頒布實施,明確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監獄工作”,首次以正式立法的形式對監獄主管部門作出了規定。
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監獄是有曆史依據的。我國古代的中央機關遠不像如今這樣多,從隋唐到明清,中央機關一般隻有六個部,即吏部、禮部、兵部、刑部、戶部、工部、六部之外設大理寺管審判,設禦史台管監察,設理藩院處理民族事務。六部尚書,加三院首長,統稱九卿,這就是中央最大的九個行政官員。唐宋時期一般都是大理寺設獄,唐朝的中央監獄設在大理寺,由大理寺管理。宋朝曾有一段時間把中央監獄設在禦史台,直接歸皇帝管,刑部更管不著。地方監獄作為地方政府的附設機構,由地方政府管轄。那時刑部對監獄的管理充其量也就是宏觀管理,諸如囚犯名冊的彙總,獄囚申訴的受理,監獄物資的劃撥,監獄管理製度執行情況的監督以及死刑等重大案件的複核等。刑部並不直接管理監獄。
元朝在監獄設置上的最大的變化就是廢大裏寺,不設大理寺獄,把刑部改為主管審判和主管監獄的最高領導機關。從元朝開始的刑部掌獄與刑部設獄,是我國古代監獄設置與監獄管轄上的一次重大變革。它不僅改變了唐宋時期大理寺、禦史台設獄的古製,而且強化了刑部對全國監獄的管理職能,對明清兩代的監獄建製都有重大的影響。明代和清代也都是由刑部管理監獄,在刑部設獄。清末搞“君主立憲”,將刑部改為法部。中華民國建立,袁世凱當了大總統,又將法部工作移交司法部。
從元朝起,我國有了“省”這一級行政區概念。元朝在省的下邊分設路、州、府、縣,都設有地方監獄。元朝的“省”不直接管理監獄,設“提刑按察司”負責對所屬路、州、府、縣的監獄進行“訪察”,並將訪察情況上報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