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曆史學家,監察禦史王約在《元史·刑法誌》中,一針見血地指出:“國朝之製,其弊也,南北異製”。“南北異製”就是南方的民族和北方民族,實行不同的製度和政策。它是赤裸裸的民族歧視製度。
蒙古貴族領主憑借軍事武力征服了亞歐大陸的廣袤土地。他們以征服者自居,懷有強烈的民族優越感和種族偏見。元朝統治者把國民分為四等:蒙古人最優;色目人次之,色目人指回族和西域其它信奉伊斯蘭教的民族;漢人再次。這裏說的漢人,僅指黃河流域過去金國統治下的漢人,還包括那裏的女貞人;南人最為低下。這裏的南人泛指長江以南最後被蒙古人征服的漢人和其它少數民族。
在監獄,這個社會生活的最底層,南北異製更顯得突出。同樣的罪名,如“強竊”罪。蒙古人杖責幾下即可完事,漢人、南人卻要刺字發配。如果主審官吏不識好歹,自以為是,擅自將犯“強竊”罪的蒙古人刺字。那就得吃不了兜著走,不僅要受到“杖七十七”的毒打,還要被“撤職查辦”,對在押的蒙古犯人,《大元通製·職製》明確規定:獄官“毋得拷掠,仍日給飲食”,至於漢人和南人“晝則帶鐐居役,夜則入囚牢房。”
為了維護蒙古貴族的特權,元初即建立大宗正府,高踞於刑部之上。大宗正府設有大宗正府監獄歸大宗正府管理。元世祖忽必烈在至元九年規定:大宗正府府長由蒙古諸王充任。蒙古人、色目人若與漢人發生刑事糾紛須收押者,“歸宗正府斷處”。這樣蒙古人、色目人犯了罪,不僅一般案件可以享受“有罪不判”,或“輕判”的特權。即使不得不重判,也可關進大宗正府獄繼續受到“大宗正府”的庇護,享受著其它監獄囚徒根本想象不到的優厚待遇。
“南北異製”的直接後果是激化了民族矛盾。連《元史·刑法誌》也不得不承認:“南北異製俾善良喑啞而飲恨,識者病之。俾(音bǐ),使然的意思。全句的大意是:南北異製使善良的人有苦說不出,飲恨終生。而有識之士則對其不滿,進行了批評和抨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