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刑法誌》載:“赦令曆代所同,獨以修佛事而釋重囚,則惟蒙古有之。”大意是:為了顯示自己掌有生死予奪的最高權力,以大赦的形式,釋放獄囚,曆朝曆代的皇帝都是相同的。而宗教領袖借神的意誌,也搞什麼特赦,釋放重刑囚犯。這卻是隻有蒙古人的元朝才獨有的事情。元朝統治者信奉佛教,把佛教尊為“國教”,其領袖被尊為“國師”。在元朝,國師的“法旨”取得了與皇帝的聖旨幾乎等同的法律地位。元朝的國師們常常在修佛事畢,以“祈福”的名義,請釋重囚,指名釋放在押的重刑案犯,給元朝監獄管理造成了極大的混亂。
從公元1295年,元成宗元貞元年,到公元1331年元文宗至順2年,在短短36年的時間裏,元朝國師奏請釋放的重刑犯就達567人,其中僅死囚就有181人。嚴重幹擾了國家的獄政管理。連統治集團的一些核心人物也對此深表不安。公元1301年(元貞7年)時任中書右丞的答剌罕就曾表示不滿。他說:“僧人修佛事畢,必釋重囚,有殺人者及妻妾殺夫者,皆提名釋之,生者苟免死,死者含冤,於福何有?”公元1322年(至治2年)元英宗也曾斷然拒絕過國師請釋重囚的要求。他說:“釋囚祈福為師惜,朕思惡人屢赦反害善人,何福之有?”然而這也僅僅是偶而為之。佛教首領借修佛事為名,隨意釋放在押的重刑犯,在元朝已經成為製度和習慣,遠不是一兩個有識之士所能改變的。在元朝統治的九十年間“修佛事以釋重囚”的事代代都有,屢見不鮮。
宗教和僧道的特殊地位,決定了僧官和一般僧侶都享有“特權”。《元史·武宗本紀》記有:“毆西番僧者截其手,詈之者斷其舌。”詈(lì),罵的意思。打了和尚要砍斷手,罵了和尚要割舌頭。元朝法律對僧侶、喇嘛的偏袒,真令人咋舌!公元1288年,元朝成立了“宣政院”作為最高宗教審判機關,它有權決定僧囚刑期,決定是否收監執行等問題。宣政院不受禦史台監督,成了與中書省、樞密院並行的中央機關。以後又在各路(元朝省以下的行政區,相當於現在“地區”一級)設立“行宣政院”,為各路的宗教審判機關。宣政院和行宣政院都附設有監獄,關押犯罪僧人。元朝法律規定:教派內的一般刑事案件,地方官吏“無權擅斷”,隻能由寺院主持僧訊問,重大案件可由地方官審理,但判徒刑以上須羈押監管的“必須上報宣政院認可”。
元朝實行世俗權力與宗教權力並行的政治製度與監獄管理辦法,使元朝的監獄在血腥恐怖的暴力外麵還蒙上了一層厚厚的宗教迷霧,這確實是“惟蒙古有之”,也算是元朝監獄的一個特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