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定都北京以後,奴隸主貴族仍舊占有大量的奴隸,奴隸在奴隸主眼裏隻是個會說話的工具,被稱為“奴婢”,或“驅口”。奴隸主可以任意殺死奴婢而不受法律的追究。《元史》載:“奴有罪者,主得專殺”。其實早在1200年前,東漢光武帝就多次下令“釋放官私奴婢。”公元35年劉秀連下三次詔書,反複重申“奴婢主殺奴婢不得減罪”、“奴婢主傷奴婢要按律治罪”、“奴婢主炙灼奴婢,免被炙灼者為庶民”(範文瀾,中國通史簡編,第二編139頁),元朝統治者允許奴隸主任意殺害奴婢,這無疑是曆史的大倒退。
其實在元朝可以被奴隸主隨意殺害的豈止是“奴婢”,就連給地主打工的佃農,也毫無生命之保障。元律《至元新格》規定:“殺人者死”,卻把佃戶排除在外,地主“毆死佃客,無須抵命”,打幾下屁股,罰幾個錢就可以了事,即“杖一百七,征燒埋銀”是也。從唐朝中葉開始,早已擺脫對地主人身依附關係的佃戶。到了元代,又越來越象奴婢,具有農奴的性質。
元朝整個社會大倒退。監獄當然不可能例外。元朝的刑律和監獄管理製度,在“承襲宋製”的基礎上,保留了蒙古本民族奴隸製時期大量的陳舊落後的監禁製度和監禁形式。
元朝在大都仍舊設置地牢,用以摧殘押犯。元朝還允許佃戶代主人受刑,代主人入獄。《元史》載:“武岡富民有毆死出征軍人者,誘其佃者代已款服。”常州“豪民黃甲、持刀殺人、賂佃坐之。”“富民”也罷,“豪民”也罷,都是元朝有權有勢的大地主。“誘”也罷、“賂”也罷。總之是地主老財殺了人,卻讓佃戶替他們頂罪,吃官司。而這都被視為元朝監獄不成文的規矩。這和奴隸社會允許奴隸代主人“入獄償死”,已經沒有什麼原則上的區別了。
元朝獄製的大倒退與“南北異製”、“奧魯治獄”相結合,使元朝的監獄陷入空前的黑暗。各種積弊叢生,“弛緩而不知撿”,各地獄吏貪腐,囚犯敢怒而不敢言。元世祖死後,其孫鐵穆耳即位,這就是元成宗。成宗年間貪官汙吏“充塞於府衙”,饑寒百姓餓死於道路。在民族壓迫與階級壓迫的雙重暴政下,餓殍遍野,“冤獄橫生”,一些有正義感的知識分子,紛紛拿起雜劇這個武器,揭露官場的罪惡和社會的不公,鼓舞人民向醜惡的黑暗勢力展開不屈不撓的鬥爭。關漢卿就是他們的傑出代表,他所創作的《竇娥冤》,對元朝監獄的黑暗進行了無情的鞭斥和揭露。是我國優秀的文化遺產和寶貴的精神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