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章 明太祖編《大誥》嚴懲貪官(1 / 1)

明太祖朱元璋作為大明王朝的開國皇帝,在位期間,十分重視法製建設。他認為元朝末年“吏得為奸,民不得治”,是法製廢弛的結果,要整頓元朝留下來的這個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就要下大力氣整肅綱紀。他主張以唐律為藍本,製定明朝的法律體係。通過“明刑弼教”達到“導民”、“繩頑”的目的。明朝的主要法律《大明律》、《大明令》都是朱元璋在位期間主持製造的。

為了打擊官吏們“徇私滅公”貪汙索賄的風氣。朱元璋親自編寫了《大誥》三編。這是一部用嚴刑峻法懲治貪官汙吏和土豪劣紳的案例記錄。充分體現了朱元璋嚴懲貪官,重典治吏的指導思想。

《大誥》,規定:官吏貪贓80貫錢即被處死,80貫錢折合當時白銀一兩。貪汙一兩白銀就要被處死,也算得上是“嚴打”了。公元1371年,朱元璋對所有官吏進行了一次大清查,查出許多貪贓枉法的官吏,史載:朱元璋一次就殺了一萬多貪汙的官員。須知當時全國人口還不滿六千萬。為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明太祖還想出一個絕招,下旨讓各地官府都在衙門左側修一小廟,人們稱之為“皮廟場”。官吏們一旦劣跡敗露,即被拉進小廟,剝下其人皮,並在人皮裏麵塞滿草,謂之“剝皮實草”,然後掛在公堂左邊的牆上。

應該指出,明太祖懲治貪官汙吏,手段雖然狠毒了一些,如“剝皮實草”,立法雖然嚴厲了一此如“斬趾枷令”,但對當時吏治腐敗的局麵確實是一種有效的遏製。

值得一提的是朱元璋編著的《大誥》還有另外一種作用。《大誥》編定以後,曾布告天下:要求老百姓“戶戶有此一本”,要求在押犯人“人人手持一冊”。規定囚犯遇審時,“持有《大誥》者可以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如今看來似乎有點形而上學,但在當時也算是一種普法教育的嚐試吧!

總之,明朝的法律,體例比較簡明,內容則偏重於各級官吏所應負的責任。《明史·刑法誌》評論說:“大抵明律視唐簡覈,而寬覈(音hé),真實的意思。大意是:明朝的法律與唐朝相比要簡單適用,與宋律比較,則不如宋律寬厚。這個評論應該說是很公道的。出身貧苦農民、來自社會最底層,靠浴血打拚取得天下的朱元璋,對貪官汙吏、土豪劣紳,有著天然的仇恨。雖然坐天下也離不開這些人幫忙,但收拾起這班人來也決不會心慈手軟。他當然不會像大官僚出身,靠大官僚擁戴當了皇帝的趙匡胤那樣,對貪墨的部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顯得仁慈而寬厚。朱元璋編《大誥》嚴懲貪官和劣紳,而且施以極其殘酷的刑罰,是由其貧苦出身所決定,實在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厚不如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