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建國以後,朱元璋命人總結曆朝錄囚製度的得失,製定出了更係統、更完善的“會官審錄製度”。明代盛行的“會官審錄製度”是由皇帝本人,或由皇帝指定的親信大臣,聯合審查、複核,最後作出量刑決定的製度。會審的對象是:審判程序已經完成,罪犯已經判刑,刑罰正在執行的過程中,對其中重大的案犯,重新審查複核,以期平反冤假錯案,清理“淹獄”,借以標榜皇帝的“好生之德”和“澤及囹圄”的仁政。《明通鑒》記有:洪武十四年冬,“命法司錄囚”,錄囚時,罪犯在承天門外排隊等候“傳旨論決”,無罪釋放的犯人手持“政平幡旗”,在宣判以後遣放。
錄囚製度創始於西漢,盛行於各個朝代,它可以使封建皇帝全麵了解、高度控製獄情和獄政,因此為曆代皇朝所重視。到了明朝,在錄囚製度的基礎上,發展成為一套更完整的“會官審錄製度。”“會官審錄”主要指秋審和朝審。
秋審在每年冬至前舉行,由中央寺、府、部、院各部門的主要官吏,共同審理各省奏請處決的罪犯。朝審則在每年霜降後舉行,是以三法司與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共同審錄京都重囚的製度,朝審多由吏部尚書主持。
此外還有“熱審製度”和“寒審製度”,分別在夏天和冬天舉行。主要是遣放一批罪行輕微的犯人,以解決監房擁擠、人滿為患的問題。明憲宗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還搞了個“大審製度”,大審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司禮太監一員會同三法司官員,在大理寺舉行。大審之權完全操控在司禮太監手裏,三法司大臣隻能看太監的眼色行事。大審製度為明代所獨有。它是明朝宦官特務幹予司法審判、幹予監獄管理的又一證明。
明朝的會官審錄製度,大大發展了西漢以來的錄囚製度。“其製度之周密,其名目之多樣確已超過前代,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清理淹獄,辨明冤假,疏通人犯的一些作用”。(薛梅卿《中國監獄史》第149頁)這也為明朝的“重典治獄”披上了一層仁慈的麵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