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隋唐至宋元,我國監獄一直歸刑部管。刑部作為中央六部之一,其職責範圍相當寬,對監獄的管理當然不可能管得那麼細。用現在的話說,隻能是宏觀控製和“粗放型”的管理。從明朝起,在刑部之下設立了提牢廳作為管理監獄的專門機關。趙舒翹在其《提牢備考》一書中記有“提牢廳隸屬刑部之下,在刑部十三司之上。十三司分浙江、福建等司,各司衙門有司獄,分管全國牢獄,而總係於提牢廳,故提牢廳天下獄皆在焉。”由此推之,提牢廳相當於副部級的領導機關。行使我們現在司法部監獄管理局的職權。
《明史·職官誌》載:“凡提牢,月更主事一人”,這說明明代的提牢官是一月一輪替,並無專人專職。提牢廳的臨時負責人叫“提牢主事”,其主要職責是:“修葺囹圄、嚴固扃鑰,省其酷濫,給其衣糧”。即修固監獄圍牆,監房和獄具,嚴防犯人脫逃。嚴格罪犯關防出入,點視封監開鎖事宜。撿點囚犯獄具使用情況,對不按規定濫施獄具以及酷刑虐囚的情況予以糾正,對久拖未決的淹獄問題及時上報清理。檢查囚糧、囚衣的發放以及囚犯的醫藥治療等。“提牢主事”簡稱提牢。上述這些總攬獄務稽察罪囚的職責和辦事常法所形成的製度,就叫做“提牢製度”。而提牢廳官員定期清點獄囚人數巡視牢獄安全,由此形成的製度則叫“點視製度”。兩者合在一起就叫提牢點視製度。
提牢點視製度規定:“提牢官、司獄官除升堂、公事外出,不得擅離崗位。”提牢廳每夜派司獄官清點本部囚數,檢查是否應押而押,應枷而枷,應鎖鐐而鎖鐐,再“將監門牢固封鎖”,“天明後應驗試監門封鎖情況”,開鎖點數囚犯,“目識其狀貌,手披其姓名,口詢耳聽,魚貫而前。”對於獄官或獄卒因失職造成囚犯逃亡或私自下掉戒具,要按“重刑對待,甚至處以死刑。”
應該指出:這些獄官職責並非明朝獨有,古代早已有之。但提牢廳這個專職機構的設立,提牢點視製度的形成卻始於明朝。這是我國監獄管理由粗放型向規範化轉變的一個重要的裏程碑。在我國監獄發展的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