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章 清朝的監獄設置(1 / 1)

滿清政權入關以前,剛剛完成了由奴隸製社會向封建社會的過渡,獄政管理簡單粗放,尚無定製。1644年清朝入關並遷都北京後,順治四年,順治皇帝在《大明律》的基礎上,下令修訂頒布了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其中除對滿人的民族特權作了一些補充外,其它內容基本上與明律無異。康熙十九年,又頒布了《刑部現行則例》,清朝監獄管理製度進一步趨於完善。

我國的監獄名稱,上古時代稱作“圜土”和“囹圄”,漢朝以後才開始稱“獄”,明代以後才稱“監”,從清朝開始,把“監”與“獄”連在一起,合稱“監獄”。此後,“監獄”才成了一個固定的專用名稱。

清朝的監獄管理體係基本上延襲明製。中央司法機關仍為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下設提牢廳作為全國監獄的領導機關。清朝的中央監獄仍為刑部監,刑部監歸刑部提牢廳直屬,設提牢主事滿漢各一員。刑部監分為內監和外監,內監關押強盜以及準備處以死刑的重刑犯;外監關押輕刑犯。內監和外監之間用高牆隔開,而且“堆滿荊棘”。刑部監還附設“女監”一所,由女伴婆管理。大理寺和都察院都不再附設監獄。

此外,清朝的中央監獄,還包括盛京刑部監、宗人府空房、慎刑司監獄和步兵統領衙門監獄,這些都是專門為滿人而設的特別監獄,以維護滿人的民族特權。清朝在省、府、州、縣的各級衙門都設有監獄,這就是地方監獄,地方監獄歸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管理。提刑按察使司又稱臬司,其長官叫按察使。省城的監獄由按察使司直轄。因此省監又稱為“臬司監”。地方監獄的構造也和刑部監相似,也分作內監和外監。隻是規模小而已。

“監獄”又稱作“班房”。班房本來是州縣衙役辦理公事的地方。清朝規定,由州縣審理擬處以笞刑,杖刑的輕罪犯人及其幹連佐證,為了防止誤時間,走漏消息,往往臨時關進班房,由衙役看管。久而久之,班房也就成了關押犯人的場所,變成了牢房。後來人們就把住監獄也叫做“蹲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