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稱朝審和秋審是清朝“一代之大典”。它是由明朝的“會官審錄製度”發展而來的。清順治十三年(1655年),順治皇帝諭示刑部:“朝審、秋決係刑獄重典,朕必祥閱招案始末,情形允協,令死者無冤。”這段諭示說明清初統治者對朝審和秋審製度是十分重視的。《欽定大清會典》載:“二百餘年來,刑部曆辦秋、朝審,勾稽講貫,備極周密。”
所謂朝審和秋審,就是對判處死刑而不立即執行的囚犯進行複查重審的製度,它改變了以往一判死刑,就立即處斬的舊製,含有近代文明獄製的進步意義。
朝審和秋審的對象是不同的。朝審的對象僅限於關押在京師刑部監內的死刑囚犯,而秋審對象則是外省被判死刑的囚犯。刑部下設“秋審處”,“掌讞秋審朝審之案”。由郎中、員外郎具體負責。每年霜降以後,參加朝審、秋審的六部九卿官員會齊在金水橋西的朝房內,“會同複勘”。第一天朝審,第二天秋審。由於朝審的案件都屬於發生在京師的案子,刑部自己就可以自擬處理意見,隻須派提牢廳官員到朝房“聽點”,回答會審大員的提問,然後彙總會審大員們的處理意見,再根據議定的處分結果,寫出“複勘”報告。奏請皇帝批準。
秋審則要複雜得多。由於清朝地域遼闊,交通不變。因此首先必須限定當年秋審案件的截止日期,兩廣、雲貴、四川這些邊遠省份,截止到年前。直隸(河北)等附近省份,可延至三月三十日。限期外新結的重案,除特殊情況外,一律推至次年秋審。其次要由刑部廣西司、福建司、事前會齊各省秋審人犯名單,寫出事由報告,移送秋審處審查。秋審處進行初審和複審後,區別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第三,由刑部召集各方麵的專家。“司議”“堂議”等,經過多次會議討論拿出處理建議,報送參加秋審的各部門長官和有關省份的總督、巡撫。第四,參加秋審的各部門的長官和有關省份的督撫,根據刑部的建議,按照由遠省到近省的順序,“勾決人犯”,限冬至前十日,全部議決。並“定擬”處理意見,上報皇帝審批。
經過朝審、秋審的犯人,區分五種情況,進行分類處理。《清史稿·刑法誌》載:“初製分情實、緩決、疑,雍正以後,加入留養承祀,區為五類”。“情實”,指罪行屬實。朝審秋審後如入“情實”,十月以前即被處決。“緩決”,罪行屬實,但危害較小,如誤殺、戲殺等。犯人如入緩決,則判流刑或充軍刑。“疑”,指值得同情或案情有疑點的犯人,如防衛過當,為救父母而犯罪,或老幼殘疾人犯罪等。入的罪犯一般減為流刑和徒刑。案情可疑的則留以後研究。“留養承祀”,指罪情屬實,但父母或祖父母年老又無人奉養,這些人可留命免死,責打四十大板,枷號兩月釋放。
清朝的朝審和秋審,對參加人員的數目和規格,對審錄的儀式和程序,都有極其嚴格的規定。可見源於西漢的錄囚之製,到了清朝已經發展到很完善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