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也同曆代王朝一樣,將監獄管理人員分為“有獄官”和“管獄官”兩大類。“有獄官”對監獄有管轄的權利,卻沒有具體管理的責任。“管獄官”是管理監獄的專職人員,有責任卻沒有權利。
行政與獄政不分,是中國封建社會獄製上最顯著的特征。從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實行郡縣製開始,郡守、縣令這些地方政府的最高行政長官,同時也就是當地監獄的最高長官,即“有獄官”,他們對當地監獄有統轄之權卻無管理之責。
秦朝在中央設廷尉一職,作為中央政府最高的司法長官,廷尉、郡守、縣令,就構成當時的各級“有獄官”。秦朝“管獄官”稱“斷獄都尉”或“獄椽”,(椽,音yuàn)。秦朝以後的各個封建王朝的“有獄官”與“管獄官”基本上沿襲秦製,隻是名稱上有所變化而已。中央監獄的“有獄官”,漢朝稱“廷尉”,隋、唐、宋為大理寺卿,宋還有禦史中丞,元朝為“刑部尚書”。明清兩朝在刑部設立提牢廳,作為全國監獄的領導機關,提牢廳設“提牢主事”,作為全國監獄的最高長官。
至於專職“管獄官”則名目繁多,三國兩晉時稱“都官”,南北朝時又叫“正監評”,唐朝稱“獄丞”、“典獄”,五代十國時叫“馬步軍都虞候判官”,宋朝又叫“司理參軍”或“司寇參軍”,元朝更是五花八門,被稱為“檢法”、“獄丞”、“椽史”、“通事”、“宣使”等,明、清以後“管獄官”的名稱才趨於規範,稱為“司獄”或“典史”。
清朝對監獄官員的名稱,從立法上加以規範:“有獄官”指刑部尚書,各省督撫,按察使司以及各地的知府、知州縣令等,他們對監獄有統轄權,監獄的事情沒有他們點頭認可,那是萬萬不行的。他們是有獄官,卻“不專其職”。有權利卻沒責任。管獄官,中央有刑部監司獄,地方有省監的“臬司獄”、府監的“司獄”、州監獄的“吏目”,縣監獄的“典史”。他們是監獄的專職管理人員,事無巨細都在他們的管理範圍,事無大小都不能擅自決定。他們“位卑而責重”,這是封建獄製根本無法解決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