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候,監收候決的意思。是明,清兩代對判處死刑的罪犯,實行緩期處決的一種刑製。在明清兩朝,法定的死刑分為兩種,“立決”和“監候”。“立決”又分為“斬立決”和“絞立決”。凡罪行及其嚴重,情節及其惡劣,即“決不待時”的死刑犯,判後則立即執行死刑,稱為“立決”。相對“立決”而言,對一些“雜犯死罪”的死刑犯,如“誤殺”、“戲殺”、“擅殺”等殺人犯,殺人抵命也判了死刑,卻並不立即處死,而是死刑監候,等待秋審和朝審。而一旦經過秋審和朝審,還要砍頭的“情實者不逮十之一也。”
監候製度發端於明朝。《明史、刑法誌》載:明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定製:地方死刑案件必須具極刑部依律辭詳議。“如律者,大理寺擬覆平允,監收候決”。監收候決簡稱監候,這就是“監候”的來曆。監候製度在清朝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欽定大清會典》載:“律不注監候就是立決。例不言立決就是監候”。“律”和“例”都是清朝量刑定罪的依據。在清朝凡外省判處的斬、絞死罪、經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核議,議定“立決”、則決不待時,立即下令執行。核定“監候”則進入秋審。在京刑部監的死刑犯,經議定“立決”則執行死刑,議定監候則進入朝審。秋審、朝審之後,根據犯人的犯罪情節,區分五種情況,分別提出不同的處理意見。1.情實。如入情實,則在十月之前處死。2.緩決。罪情雖然屬實,但危害較輕,如戲殺、誤殺,擅殺等,如入緩決一般改判為充軍極邊之地或流放三千裏。3.可矜。罪行雖然屬實,但犯罪動機令人同情,如為了救護父母妻子而殺人者,即今天之防衛過當。或老、幼、殘疾之人殺人犯罪,值得憐憫。犯人如入“可矜”一般都減為有期徒刑。4.可疑,指案情存在疑點,證據鏈不夠完整,如入“可疑”則送回監房,等待進一步的研究。5.留養承祀。犯人罪行屬實,但為家中獨子。父母或祖父母年邁,無人贍養。如“入留養承祀”,則改判為“枷號”兩個月,責打四十大板,然後開釋回家,以“承續香火”。
明清監侯製度的建立,打破了唐宋以來,犯人一旦被判死刑,除遇“恩赦”則必死無疑的慣例。開啟了具體分析犯罪的情節,分清情況、區別對待的先河。它既表明了封建皇帝“欽恤人命”“明德慎罰”的仁政,又便於封建帝王對其統治集團內部犯罪進行赦免調整,更有利於維護君主專製的獨裁統治。盛行於明、清兩代的秋審、朝審大典,就其實質而言,就是對判處死刑的監候犯人進行儀式隆重、程序複雜、手續完備的複核審查。它客觀上表明:封建統治階級對犯人的生命,已經持有一種審慎的態度,從中也可以看出近代文明獄製的一線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