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設提牢廳,刑部提牢廳建立“提牢點視製度”都始於明代。清朝入主中原後,也因襲了這些獄政製度。為了適應清初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日趨尖銳複雜的情況,清朝在因襲明代獄製的基礎上,又有所發展。“刑部提牢官值班製度”的確立就很有代表性。
雍正七年,《刑部舊定章程》規定:南北兩監設滿漢提牢官二員,滿漢司獄八員。提牢司員總理兩監,在外廳辦事。早晚放飯時,兩次入監查察。晚間獄門封鎖後,始行散署。司獄每日輪流二員,在南北監內廳,值班住宿。嘉慶二十二年,鑒於“外廳稽察無人,亦不足以資彈壓”,“難保奸徒捏名入監舞弊”的問題。下令“滿漢提牢司員每日輪流一人在外廳值宿,嚴行查察”。還規定:囚犯親屬入監探視,“必須立號登記,逐一詳察”。監犯越獄或在獄滋事,要“拿值班提牢司獄官是問”。從此,刑部提牢廳官員在刑部監住宿值班的製度正式確立。提牢主事作為有獄官,也有了實際管理監獄的責任。
刑部提牢官在刑部監住宿值班的製度也並不是擺擺樣子。道光十三年,刑部監押犯李相清越獄脫逃,當天“值宿的提牢主事富海被革職”。不值宿的提牢官黃丕範,也比照富海減為“降三級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