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章 沈家本和清末獄製改良(1 / 1)

沈家本(1840-1913),浙江省湖州市人,清末著名的法學家,我國近代史上獄製改革的先驅。曾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等職。

沈家本曾長期在刑部供職,對清末監獄的野蠻和落後知之甚祥,他潛心研究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獄政製度,深感清朝的獄製有改良之必要。1904年,沈家本出任修訂法律大臣,主持翻譯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很多法典,修訂了《大清律例》,製定了《大清新刑律》等一係列專門性法律。他還通過借鑒西方國家的獄政製度,係統地提出了改良晚清監獄管理的一係列主張,為建立近代新式監獄繪出了一張可行性藍圖。

1907年(光緒三十三年),沈家本上奏清庭,提出《實行改良監獄注意四事折》,他認為“覘其監獄之實況,可測其國度之文野”,覘(音chān)觀察的意思。大意是:看一個國家監獄的實際情況,是衡量一個國家文明還是野蠻的重要標尺。指出中國監獄“仁暴懸如霄”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隻有“改建新式監獄”、“頒布監獄規則”、“養成監獄官吏”,才能“示文明於各國”,適“競爭之事業”。

在奏折中,沈家本明確提出“刑罰與監獄相為表裏”的主張。要求廢除苛刑,改革刑律。適應近代各國“自由刑居其強半”的形勢要求,把監獄變成“束縛自由,俾不得與世交際”的主要場所。且“借監獄之地,施教誨之方”。

作為我國監獄係統的資深官員,沈家本很欣賞我國古代“明刑弼教”的治獄理念,認為這和西方國家的“感化之說”是一致的。在奏折中,他明確提出:“監獄者,感化人而非苦辱人者也”,“嚴刑厲法可懲肅於既往,難望湔祓於將來。”(湔祓,音jiān fū洗除舊惡的意思)隻有對罪犯施以感化,才能收到“無妄費、無怨囚、無曠職、事半功倍之效果”。沈家本認為“丁年內乃教育之主體,非刑罰之主體”。因此,對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犯,應學習德國的“懲治教育管理辦法”實行“略同監獄,實參以公司學校之名義”,對他們進行學校形式的強製教育。此外他還建議“在各省設法律學堂或在已成立之新監獄附設監獄學堂,以資造就監獄官吏。”

毫無疑問,沈家問的上述主張,完全符合曆史發展的要求。它推動了清末的獄製改良,豐富了中國監獄學理論。晚年著有《獄考》一書,是我國監獄史領域的第一部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