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章 小河滋次郎與《大清監獄律草案》(1 / 1)

我國漫長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裏,從來也沒有哪個王朝製訂過獨立的監獄法典。奴隸社會姑且不論,從秦漢、隋唐,到宋元明清,曆朝曆代都是搞“諸法合體”,有關監獄的法律、法規、製度,隻散見於《唐律疏義》、《宋刑統》、《元典章》,以及《大明律》、《大清律例》的部分條文之中。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隨著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思想、監獄理論和製度也傳入了中國,帝國主義列強常以中國監獄管理落後為借口,拒不放棄在華攫取的領事裁判權。在這種形勢下,清政府被迫進行了單獨的獄政典章的製訂。

1908年,清政府聘請日本著名的監獄學家小河滋次郎來華擔任清政府的獄務顧問。小河滋次郎曾長期從事日本的監獄工作,擔任過多年的監獄事務官,是日本獄政改革理論的奠基人,著有《監獄學》、《監獄訪問錄》、《獄務摘要》等多種著作,被譽為“日本監獄學之巨擘。”小河滋次郎來華後,在京師法律學堂主講《監獄學》,還接受清政府的委托,負責起草《大清監獄律》。1910年,小河滋次郎在吸收了近代資產階級監獄學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完成了我國第一部獨立的監獄立法的準備工作,起草了《大清監獄律草案》。

《大清監獄律草案》迄今保存完整,共十四章二百四十一條,分總則、分則兩部分。總則明確了監獄的種類、監督、待遇等基本原則;分則則針對收監、拘禁、戒護、作業、教育、給養、衛生、醫療、接見、賞罰、釋放等作出具體規定。《草案》打破了我國曆史上“諸法合體”的陳規舊製,是我國近代史上關於監獄立法的第一次嚐試。其體例結構、條文內容都比較完備。它雖然還沒有來得及實施,就隨著清王朝的覆滅而胎死腹中,但作為我國第一個獨立的監獄法典,其曆史地位是毋無庸置疑的。1913年12月,北洋政府司法部頒行的《中華民國監獄規則》就是在《草案》的基礎上,刪改製定的。1927年以後,這個《監獄規則》又被南京國民黨政府所“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