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明的爸爸張偶中媽媽劉月華非常不好意思的在旁聽席的一個角落兒坐了下來。他們抬眼一望,發覺大隊長王超峰和警官羅凱生也在旁聽席坐著。大隊長王超峰和警官羅凱生也轉過身向他們點頭示意,算是打了招呼。
審判長張珂繼續宣讀:“被告人張明明,漢族,小學文化,家住窩縣曆城區嵩山路佳苑小區118號.無職業,是無業遊民。被告人張明明於2010年5月9日在窩縣北海公園,夥同他人一起搶劫一位帶孩子的婦女1萬多元錢,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張明明又於2010年11月13日夥同他人一起詐騙自己的親生父母20萬元錢,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張明明又於2011年10月1日夥同他人一起在窩縣曆城區文化路街中心陳家大宅門挑起群毆事件,造成一個人腿被砍傷,被告人張明明自己右手的四個小指頭也被砍掉而致殘。另外,被告人張明明在2010年至2011年兩年期間,多次在公共交汽車上和公共娛樂場合搶劫和偷盜他人錢財合計2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1)搶劫罪處罰: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綜上所述,被告人張明明已構成詐騙罪、搶劫罪和聚眾群毆罪並罰,原判處被告人張明明無期徒刑,罰款50萬元。”
聽到這裏,坐在角落裏的張明明的媽媽劉月華頭一下子懵了,她設想過好多判決結果,都沒想到兒子會判這麼重,她的心像刀割了一般,疼的昏了過去。張明明的爸爸張偶中強壓著心中撕心裂肺的疼痛,連忙從口袋裏拿出一粒救心丸,塞到劉月華嘴裏,又從劉月華拿的長形方包裏取出一個小小的暖水瓶,給劉月華喝水。好一會兒,劉月華才緩過勁來。她臉色蒼白,感到渾身有氣無力。她倚在了張偶中的肩上。
“鑒於被告人張明明認罪伏法,態度較好,積極配合人民警察辦案有功,有改過自新的表現,再根據被告人張明明家庭實際情況,法院酌情處理,判處被告人張明明有期徒刑20年,罰款30萬元。”審判長張珂停頓了一分鍾,接著又宣讀。
“現在請被告人張明明及其代理人陳濤發表意見,是否同意此判決,如有異議,請當眾提出訴訟、答辯意見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