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帝國崩潰後,都市居民的境況,並不比農村居民好。不過,那時候都市中的居民,和古代希臘共和國、意大利共和國內的居民大不相同。在這等古代共和國內,地主占居民中的多數,他們分占公地,都覺得房屋毗連,環以圍牆,便於共同防禦。但在羅馬帝國崩潰後,地主大都散居於各自領地的城寨內,住在各自的佃農及屬民中間。市鎮上的居民,大都是商人和技工。他們的處境無異於隸役,或近似於隸役。古時各憲章所賦與歐洲各重要都市居民的權利,充分證明了他們在未取得這些權利以前的生活情況。這些憲章,準許都市人民,第一,可以自由嫁女,不必領主許可;第二,在他死後,他的財物,可由兒孫承繼,不由領主領取;第三,自身遺產,可由遺囑處分。這種權利的頒給,充分證明了在未頒給前,他們是和農村耕作者幾乎一樣,或竟全然一樣,處於賤奴狀態。這些人,無疑是很貧困很下賤的,他們肩挑著貨物,過市赴墟,從這裏跑到那裏,與今日拉車荷擔的小販相類似。
那時歐洲各國,象現在亞洲的韃靼政府一樣,經常在這些旅行者經過某些采邑,經過某些橋梁,赴市趁墟,設攤售貨的時候,把賦稅加在他們的人身與貨物上。在英格蘭,這些稅,叫做過界稅、過橋機、落地說、攤稅。有的時候,國王以及在某些場合擁有這項權力的大領主,特許某些商人,特別是住在他們領地內的商人,免納各稅。因此,這些商人的地位,雖在其他各點與隸役無異或極相類似,但仍被稱為自由商人。不過,他們為報答保護者的保護,通常每年須納人頭稅若幹。當時非付厚酬,保護不易獲得。所以,這類人頭稅可看作他們對保護者舍棄其他稅收所提供的補償。這種交換條件的實行,當初隻限於個人,其期限或限於其人之身,或憑保護者的好惡。英國土地清丈冊關於幾個都市的很不完全的記載,常常提及某某市民為這種保護各納人頭稅若幹給國王或大領主。有時,它又隻記錄這些人所納的稅的總和。都市居民的情況,無論當初是怎樣卑賤,但與鄉村耕作者比較,他們取得自由與獨立,在時間上總要早得多。都市居民的人頭稅,是國王收入的一部分,這一部分收入,多由國王製定比額,在一定年限內包給該市長官或其他人征收。但市民自己亦往往可以取得這樣的信用,來經收他們本市的這種稅收,於是就對這全部稅額,聯合負責。這種包稅辦法,對於歐洲各國國王的一般經濟,當是十分適宜的,因為他們本來慣於把莊園全部的稅收,交由莊園全體佃農包辦,使對這全部稅收負連帶責任。但這種辦法,對佃農亦有利。他們可照自己喜歡的方法從事稽征,並通過自己聘員之手將稅款納於國庫,不必再受國王派出的吏役的橫暴了。這在當時被視為極重大的一件事。當初,市民包辦市的租稅,和農民包辦莊園的稅一樣,是有年限的。後來,跟著時代的推進,變成永久的。稅額一定,以後永遠不能再加。稅額既成為永久的,以納此稅為條件的其他各種賦稅的豁免,便亦成了永久的。因此,其他各稅的豁免,便不限於一人之身,不再屬於作為個人的個別的人,而屬於特殊城市內的一切市民了。這個城市,因此成為所謂自由市;由於同一理由,市民成為所謂自由市民或自由商人。
前麵說過的那種種重要特權即嫁女自由權、兒女承繼權與遺囑權,一般常是隨著這種權利一同賜給特殊市的一般市民的。那種種特權,是否常伴隨著貿易自由權的賜與,賜給作為個人的個別市民,我不知道。也許真是如此,但我提不出什麼直接的證據。不過,無論如何,賤奴製度及奴隸製度的主要屬性,就這樣從他們身上解去了,至少,從這個時候起,他們在我們現在所說的自由這個字的意義上,是自由了。不僅如此。他們通常設立一種自治機關,有權推舉市長,設立市議會,設立市政府,頒布市法規,建築城堡以自衛,使居民習戰事、任守備。遇有敵攻或意外事情,凡屬居民,不分晝夜,都須盡防衛責任。在英格蘭,他們一般可免受郡裁判所州裁判所的管轄;所有訴訟,除公訴外,都可由市長判決。在其他各國,市長所得的裁判權尤大。市稅由市民包辦的都市,不能不給它們以某種裁判權,借以強迫市民納稅。此時,國家紛亂,如果要它們到別的法庭請求這種判決,勢必極其困難。但很奇怪,歐洲各國君主,為什麼這樣地用這部分稅收來交換這種固定的不得增加的租稅。我們知道,這種稅收在一切稅收中,是最不必勞神費財,自然會增加起來的。此外,還有一點,也是很為奇怪的,那就是,君主們竟然自動地在他們領土的中心,建立一種獨立的民主國。要理解此中理由,必須記得,在當時紛亂情形下,歐洲各國君主,也許沒有一個能保護國內弱小人民,使不受大領主的壓迫。這一部分弱小人民,既不能受國法保護,又無力自衛,所以隻有兩條路走,就是說,若不投身某大領主之下,為其奴隸,乞求保護,就隻有聯合起來,共同守衛,彼此相互保護。城市居民單個地說,沒有自衛能力,但一經有了攻守同盟,抵抗力就不可輕視。領主常鄙視市民,不僅認為市民的身分與己不同,而且認為市民是被釋放的奴隸,其族類亦與己不同。因此,市民的富裕,常常使領主嫉妒憤怒,有機會即加以壓迫侵淩,不稍寬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