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理念形成(3 / 3)

對於違約者,猶太人自然深惡痛絕,一定會嚴格追究責任,毫不客氣地要求賠償損失,對於不履行契約的猶太人,大家都會對他唾罵,並把他逐出猶太商界。那麼猶太裔人在實際經營中是如何信守合約的呢?

有個小故事可見一斑:有一個猶太老板和雇工訂了契約,規定雇工為老板工作,每一周發一次工資,但工資不是現金,而是工人從附近的一家商店裏購買與工資等價的物品,然後由商店老板結清賬目領取現款。過了一周,工人氣呼呼地跑到老板跟前說:“商店老板說,不給現款就不能拿東西。所以,還是請你付給我們現款吧。”過一會兒,商店老板又跑來結賬了,說:“貴處的工人已經取走了這些東西,請付錢吧。”老板一聽,給弄糊塗了,反複進行調查,但雙方各執一詞,誰也不能證明對方說謊,因為毫無憑證。結果,隻好由老板發了兩份開銷。因為惟有他同時向雙方作了許諾,而商店老板和該雇員並沒有雇傭關係。

猶太商人由於普遍重信守約,相互間做生意時經常連合同也不需要,口頭的允諾已有足夠的約束力,因為“神聽得見”。猶太商人首先意識到的是守約本身這一義務,而不是守某項合約的義務。

猶太人都十分守約。隻要和他們簽訂了契約,你就不會有任何的後顧之憂了。他們信任契約,相信簽訂的雙方都是會嚴格遵守的。因為他們深信:“我們的存在,是履行和神所簽訂的契約。”

由於各個國家對契約的重視程度不一樣,所以猶太人在與人做生意、打交道時,總是小心謹慎,因為他們對對方不了解,不清楚對方是否會守約,所以他們開始不太信任對方。尤其是第二次與不守約的人交往時,猶太人根本不會相信所簽訂的契約。

因此,在與猶太人交往中,要想博得猶太人的信任,第一件重要的事便是遵守契約,無論發生了什麼突變事件,無論在任何特殊的環境之下,都要毫不保留地做到這點,否則你便是枉費心機,因為猶太人絕不會信任一個對他們的“神”不敬的人。

日本的“糧油食品出口大王”是深受猶太人信賴的朋友。他是怎樣獲得這來之不易的信賴的呢?他經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就是“縱然吃大虧也要守約”,所以在他的經商過程中處處體現了這句話。

要取得猶太人的信任,絕不是件容易的事。與猶太人不同的是,通常情況下,日本人雖然願意簽訂具有束縛力的協議或合同,但在他們看來,事情總是在變化的,所謂最終協議根本就不存在。協議或合同也應根據客觀條件和外部環境的變化及時加以修正。日本人認為:生意都是靠彼此間的相互信任來進行的。他們稱讚建立在真誠、親善基礎上的商業交往。如果缺少這一基礎,一切都無從談起。因此,他們認為簽訂嚴謹的合法的文件實在是畫蛇添足。

日本人喜歡表明雙方傾向性意見的備忘錄,他們難以忍受篇幅冗長、內容詳盡、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嚴肅性。建立在真誠、親善基礎上的鬆散協議,可便於雙方根據形勢和變換情況的需要,改變雙邊關係的性質。盡管這類協議不存在約束力,但它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相互理解,友好親善”的意義。

日本人把這種關係看成業務往來的基礎。在日本商人傳統的觀念中,是否簽訂書麵合同無關大局。而口頭的承諾本身就是一種非常有效的“合同”。有時,雖然日本人也采納了西方的許多法律條文,在商業交往中,也開始使用文字合同,但是就日本人而言他們並不喜歡合同,他們始終把彼此的信任放在首位,如果沒有信任、真誠做基礎,一紙合同的分量太輕。正因為如此,所以日本人不相信契約。

《外國投資與日本》一書中這樣寫道:“外國夥伴與日本商人的最大特點是隻相信人而不相信契約。”日本人的這種淡泊契約的觀念使他們放棄了具有約束力的嚴謹的合同所能給他們帶來的好處,他們就是不喜歡經過討價還價後簽訂下來的合同。對方是否誠實可靠,是他們最關心的。隻要獲得日本人的充分信任,他們就會認為雙方能夠達到平等互利的目的,所以不必過分拘泥於細節。

《日本的商業與社會》一書曾做過這樣的描述:“他們很少對合同細節進行爭論和商業談判上的拖延,但它往往是獲得相互信任的一個過程,而不設法以合同的細節來保證雙方的權益受到意外的傷害。信任一旦建立後,雙方珍視這種得之不易的關係。在這種基礎上雙方結成真正意義上的互惠互利、相互信賴、相互幫助的夥伴。”

日本人認為,合同上的字可以按照情況的變化而更改,他們看重的是對合同的理解,而不是合同上的字眼。事實上,在與日本商人簽訂的合同的結尾,一般都有可作修改的規定。日本人一旦認為合同或協議“基礎”不牢靠,他們會毫不客氣地終止合同、協議。

下麵是一個猶太人做生意十分注重合同的典型例子:有一位出口商A與猶太商人B簽訂了10000箱蘑菇罐頭合同,合同規定為:“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A在出貨時,卻裝運了10000箱150克的蘑菇罐頭。貨物的重量雖然比合同多50%,但猶太商人B拒絕收貨。出口商A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不收錢,而猶太商人B仍不同意,並要求索賠,否則就終止合同。出口商A無可奈何,賠了猶太商人B10萬多美元後,還要把貨物另作處理,此事看來似乎是猶太商人太不通情理,多給他貨物也不要。

事實不是那麼簡單。因為猶太人極為注重合同,猶太人可以說是“守約之民”。猶太人生意經是“重視合同”。他們一旦簽訂合同,不管發生任何困難,也絕不毀約。當然他們也要求簽約對方嚴格履行合同,不容許對合同有不嚴謹和寬容。

猶太人對合同的如此重視,與猶太人信奉猶太教有關。猶太教有“契約之宗教”的稱譽,舊約全書就被當作“神與以色列人的簽約”。猶太教認為:“人之所以存在,是因為與神簽訂了存在的契約之緣。”猶太人相信這種說法,所以猶太人不毀約,一切買賣隻篤信合同。相反,誰不履行合同,就會被認為違反了神意,猶太人絕不會允許的,一定會嚴格追究責任,不留情地提出索賠要求。

猶太人精於經商,精通國際貿易法規和國際慣例。他們懂得,合同的品質條件是一項重要條件,或者稱為實質性的條件。英國法把它視為要件。合同規定的商品規格是每罐100克,而出口商A交付的每罐卻是150克,雖然重量多了50克。但賣方未按合同規定的規格條件交貨,是違反合同的。按國際慣例,猶太商B完全有權拒絕收貨並提出索賠。根據聯合國公約,出口商A的行為是根本違反合同的。根據美國法則是重大違反合同;根據英國法是違反要件。因此,猶太商B這種做法是站得住腳的。

上述案例中,還有個適銷對路問題。猶太商人購買不同規格的商品,是有一定的商業目的的,包括適應消費者的愛好和習慣、市場供需的情況、對付競爭對手的策略等。如果出口方裝運的150克蘑菇罐頭不適應市場消費習慣,即使每罐多給50克並不加價,進口方的猶太商人也不會接受,反而打亂了他的經營計劃,有可能銷售通路和商業目標受到損失,其後果是十分嚴重的。本情況的發生,還有可能會給買方猶太商人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

第二,假設有一國是進口貿易的管理比較嚴格,而猶太進口商不好在這一個國家做生意,這時假使進口商申請進口許可證是100克的,而實際到貨是150克,其進口重量與進口許可證重量相比高出了50%,很可能進口國有關部門就要盤查,甚至會被認為是在有意逃避進口管理和關稅,以多報少,從而給予相應的製裁。

可見,合同是買賣雙方相當重視的要件,如果不履行合同規定,買賣雙方會因之而麵對嚴重後果。猶太人深知所帶來的後果,所以要強調守約。事實上,不僅猶太人,而且世界各國商業活動都普遍重視合同。所謂合同,即是洽談記錄,一方的條件被另一方接受後,合同成立生效。合同經過簽字以後,就成為約束雙方行為的法律性文件,相應的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雙方都必須遵守和執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嚴肅認真遵照合同辦事。猶太商人的成功就與“重視合同”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