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章 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的有力武器——“累進稅”(1 / 1)

稅收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調節收入差距。其原則是從富人那裏多征一點,用於幫助低收入階層的教育、醫療、市內交通等開支。一般所采取的辦法是累進稅。

累進稅即按照課稅對象數額的大小,規定不同等級的稅率。課稅對象數額越大,稅率越高;課稅對象數額越小,稅率越低。通俗地講,就是誰收入越高,誰交的稅就越多。即收入越多,繳稅越多;收入越少,繳稅越少。

累進稅率在經濟學上常見的理論有兩種:交換說的累進稅論和補償說的累進稅論。

交換說的累進稅論,即以交換說為理論依據而主張實行累進稅製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所得和財富多的人,其享受國家保護和國家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利益,比所得和財富少的人要多,因而就應多納稅。隻有采用累進稅,才能達到這一目的。這種觀點符合受益多多納稅、受益少少納稅的稅負公平原則。

但這種觀點存在的問題是,每個人的各種收入和所擁有的財產中究竟各享受了多少國家提供的利益,往往是無法確定的,從而累進稅率也難以設計。因此,多數學者主張實行比例稅或者以能力說為依據實行累進稅。

補償說的累進稅論,即早期西方學者從稅收公平原則出發,主張實行累進稅的觀點。補償說認為實行累進稅,以解決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公平。這種觀點認為,一方麵,由習慣、經濟及曆史等原因,社會的財富和收入分配上存在著不均和不平等,政府應對此予以調節,采用累進稅來矯正分配不公,以達到補償的效果。另一方麵,從稅收參與分配的環節來看,以前環節征收的消費稅是不公平的,消費稅對一般消費品征稅。使窮人負擔較重而富人負擔較輕,因而在對所得征稅環節就應實行累進稅,使富人負擔較重,窮人負擔相對較輕,從而實現補償,以達到公平。

我們常采用補償說的累進稅論,把累進稅作為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的有力武器。

比如,王先生和李先生是某公司的職員,王先生是普通銷售員,每月實發工資3500元。李先生是銷售經理,每月實發工資5000元。李先生就要比王先生多交一些個人所得稅。

累進稅率的形式有全額累進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

全額累進稅率簡稱全累稅率,即征稅對象的全部數量都按其相應等級的累進稅率計算征稅額。采用全額累進稅率進行征稅,方法簡單,易於計算。但在兩個級距的臨界部位會出現稅負增加不合理的情況。

例如,甲月收入1000元,適用稅率5%;乙月收入1001元,適用稅率10%。甲應納稅額為50元,乙應納稅額為100.1元。雖然,乙取得的收入隻比甲多1元,而要比甲多納稅50元,稅負極不合理。

如果遇到上述的這個問題,要用超額累進稅率來解決。超額累進稅率簡稱超累稅率,是把征稅對象的數額劃分為若幹等級;對每個等級部分的數額分別規定相應稅率,分別計算稅額,各級稅額之和為應納稅額。超累稅率的“超”字,是指征稅對象數額超過某一等級時,僅就超過部分,按高一級稅率計算征稅。

例如,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原來是1600元,從2008年3月份起是2000元,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2000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應用稅率如下: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表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

就以上麵所列舉的王先生和李先生為例,王先生應繳個人所得稅=(3500-2000)×15%-125=100元;李先生應繳個人所得稅=(5000-2000)×15%-125=325元。在這裏,李先生比王先生收入高1500元,就要多交225元的個人所得稅。

累進稅率的特點是稅基越大,稅率越高,稅負呈累進趨勢。在財政方麵,它使稅收收入的增長快於經濟的增長,具有更大的彈性;在經濟方麵,有利於自動地調節社會總需求的規模,保持經濟的相對穩定,被人們稱為“自動穩定器”;在貫徹社會政策方麵,它使負擔能力大者多負稅,負擔能力小者少負稅,可以說累進稅納稅人的負擔程度是和負稅能力成正比的,具有公平負擔的優點,符合公平原則。累進稅的這些優點,決定了其為多國所采用。但從其負效應來看,累進程度太大,也會導致獎懶罰勤,不利於鼓勵人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