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帝對於賑濟受災之民,確係異常重視,不吝銀米。乾隆二十一年正月十九日,以江蘇常熟縣民朱思藻“因災望賑”而發怨言,乾隆帝特下諭旨,講述自己大發帑銀米穀賑救災民之事。他說:
“朕自即位以來,刻以愛民為念,偶遇地方荒歉,多方賑恤,惟恐一夫失所,此實上可以質之天、祖,而下可以對之黎庶者。即如上年命戶部查奏,雍正十三年之間,江南賑項,凡用一百四十三萬,已不為不多,而乾隆元年至十八年,用至二千四百八十餘萬,米稱是。”《清高宗實錄》卷505,頁3;錢泳:《履園叢話》卷17、《孽報》。
這段材料,是很有說服力的。乾隆帝效法皇祖康熙帝,大力賑濟災民,對減少軍民損失,恢複災區生產,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起了相當大的作用,也受到了官民的稱讚。史稱其擢用顏希深後,“天下翕然,頌聖天子如天如神焉”。⑥ 此語雖不無誇揚聖德之意,但也能說明一些問題。
乾隆帝十分重視興修河工防治水災,將“河工海防”視為“民生之最要”,先後撥銀萬萬兩,委任治河能臣稽璜、高斌、高晉等為河東河道總督、江南河道總督,大力興修直隸、山東、江蘇、安徽、浙江、河南等省河工,成效顯著。詳見第四章第三節《六下江南》。
第三節“天下業戶、佃戶,皆吾(帝)赤子”。
一、“勸減佃租”。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繼位為君三月餘的乾隆皇帝弘曆,下達了“勸減佃租”的諭旨。他在諭中講道:
“治天下之道,莫先於愛民。愛民之道,以減賦蠲租為首務也。惟是輸納錢糧,多由業戶,則蠲免之典,大概業戶邀恩者居多,彼無業貧民,終歲勤動,按產輸糧,未被國家之恩澤,尚非公溥之義。若欲照所蠲之數,履畝除租,繩以官法,則勢有不能,徒滋紛擾,然業戶受朕惠者,十苟捐其五,以分惠佃戶,亦未為不可。近聞江南已有向義樂輸之業戶,情願捐免佃戶之租者,閭閻興仁讓之風,朕實嘉悅。其令所在有司,善為勸諭各業戶,酌量減彼佃戶之租,不必限定分數,使耕作貧民,有餘糧以贍妻子。若有素豐業戶,能善體此意,加惠佃戶者,則酌量獎賞之,其不願者聽之,亦不得勉強從事,此非捐修公項之比。有司當善體朕意,虛心開導,以興仁讓而均惠澤,若彼刁頑佃戶,借此觀望遷延,則仍治以抗租之罪。朕視天下業戶、佃戶,皆吾赤子,恩欲其均也。業戶沾朕之恩,使佃戶又得拜業戶之惠,則君民一心,彼此體恤,以人和感召天和,行見風雨以時,屢豐可慶矣。”《清高宗實錄》卷9,頁2、3、4.
這道諭旨十分重要,可以說是乾隆帝處理主佃減租之事的基本文件,雖然後來有時小有修改,但大體上乾隆年間是以此為據的,而且還延續到嘉慶、道光以後,故需要略加分析。這道諭旨主要講了三個問題。其一,田土多為地主占有。在以農立國的當時,土地是最主要的生產資料,土地占有的情況,是朝廷確定國策的基本依據之一,必須對其有一深刻的正確的了解。乾隆帝對此作了相當準確的高度概括,認為錢糧多由“業戶”輸納,蠲賦之時“業戶邀恩者居多”。聯係到後邊所言“無業貧民”,便可知曉,這是指的田土多為不事耕耘的地主占有。這一概括是符合當時土地占有的實際情況的,清初土地占有相對分散、自耕農相當多的局麵,到了乾隆年間,已因近百年激烈的土地兼並而一去不複返了,皇室、貴族、縉紳、富商、高利貸者集中了全國的大多數土地,自耕小農大批破產,出賣祖業,租種原田,淪為佃農。詳見拙著《清代租佃製研究》。
其二,蠲賦之時不減佃租。乾隆帝所說“無業貧民終歲勤動,按產輸糧,未被國家之恩澤”,是蠲賦之時地主多不減佃租之情的真實寫照。從後麵的論述及所引的史料可以看出,乾隆帝的這一概括,又是與實際情形相當吻合的。
其三,是勸減而非令減。雖然知悉貧苦佃農不能分享蠲賦之益,但乾隆帝仍僅隻責成地方官員“善為勸諭各業戶”酌量減租,而不硬性規定必按蠲賦之數“履畝除租,繩以官法”。這樣的精神,這樣的規定,不會對促使業主減租產生強烈的影響。既然是勸減,不是強迫減租,業主完全可以自行其是不減佃租。當然,會有一些田多家富的“業戶”,欲圖博取皇上的歡心,戴上善人的桂冠,而“加惠佃戶”,以求朝廷恩賞,也會有一些中小地主懾於佃農抗租鬥爭的威力,於災荒之時,酌減租穀租銀,但前者畢竟為數極少,而後者又與此旨沒有什麼關係。因此,盡管乾隆帝強調“天下業戶、佃戶,皆吾赤子”,欲讓佃戶也沾蠲賦之恩,但實際情形卻遠非如此,廣大貧苦佃農很難從這道聖諭中得到什麼好處。
乾隆帝此諭,對其皇祖之旨來說,是一個倒退。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初一日,兵科給事中高遐昌奏稱:凡遇蠲免錢糧之年,請將佃戶田租亦酌量蠲免,著為例。康熙帝諭大學士:“蠲免錢糧,但及業主,而佃戶不得沾恩,伊等田租亦應稍寬。但山東、江南田畝,多令佃戶耕種,牛種皆出自業主,若免租過多,又虧業主,必均平無偏,乃為有益。此本著交部議。”戶部遵旨議複:嗣後凡遇蠲免錢糧,合計分數,業主蠲免七分,佃戶蠲免三分,永著為例。帝從其議。《清聖祖實錄》卷244,頁12、13.本來業、佃分免已“永著為例”,可是乾隆帝即位卻下了一道“勸減佃租”之諭,顯然在此問題上倒退了。
乾隆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乾隆帝諭告總理事務王大臣:自京師至易州,共經過七個州縣,“民人供應差役,急公可嘉”,已降旨將此七州縣本年錢糧全部蠲免,“並曉諭業戶等,酌寬佃人租糧,使伊等同沾恩澤”。今思尚有佃種入官田土的窮民,亦當加恩優恤,著將本年官地佃戶租銀,“照定例每一錢者,寬免三分”。《清高宗實錄》卷31,頁10.
對於帝之“勸減佃租”諭旨,一些官員並不讚同,他們提出了硬性規定減租分數的建議。五年六月初九日,河南巡撫雅爾圖上疏,奏請製定交租之例,“以恤貧民”。他奏稱:“豫省佃戶,均係貧苦之人,而地主苛刻者多,寬厚者少,往往於被災年分,照常征租,窮民無所出,有賣男鬻女以?租者。請酌定章程,如被災五分,則收成止五分,自應止收五分之租,被災六分,則收四分之租,甚至被災十分,租息自應全免。”④《清高宗實錄》卷118,頁16,16.
乾隆帝讀過此疏後,表示讚同,批示說:“著照所請行。至各省可否照此辦理之處,大學士會同九卿議奏。”④ 本來這是一次改進處理主佃租務糾紛辦法的好機會,皇上皆已親自批準豫撫之請,並諭大學士、九卿商議可否推行於全國,硬性規定歉歲必讓田主減租,實即表示要否定五年前下的“勸減佃租”之諭,如果理政大臣能善體帝意,為佃民著想,為緩和主佃矛盾和促進農業生產考慮,就應予以推動,施行於全國,這會對發展、鞏固“康乾盛世”起相當大的作用。但是,此時的大學士是張廷玉、鄂爾泰、徐本、福敏、查郎阿、趙國麟,基本上是原來雍正帝任用之大臣,對佃民之利考慮很少,更著重於照顧業主的利益,遲遲未予複議。
不久,河南道監察禦史陳其凝上奏,反對豫撫的主張。他說:河南巡撫雅爾圖請定佃戶交租之例,“奉旨允行”,“臣竊謂天下之田地,佃種交租,不出於分收、交納之二法,雖上熟之年,田主亦不能收十分租穀,若有荒歉,惟照收成分數交租,田主斷不能收租於分數之外,佃戶亦止肯交租於分數之中。業戶出田以養佃,佃戶力作以交租,民間交易,情可相通,若官為立法,強以必從,則挾製爭奪,勢必滋擾,請民田佃種,照舊交收,不必官為定例。”②《清高宗實錄》卷120,頁6,6.
陳其凝之言,純係詭辯。固然,豐收之歲業主不能收全租,歉收歲月照收成分數減租,此等事例,確實存在,而且有些地區還相當普遍,但另一方麵,豐年業主於全租之外另行科索,災荒歲月顆粒不減收取“鐵板租”之地主,亦不乏其人,兩種情況同時並存,基本上決定於主佃之間力量的對比。如果為佃民著想,為王朝的長治久安著想,官府當然應該幹預此事,製止豪橫業主虐佃行為,強製規定歉歲按收成分數減租。可是,戶部尚書等大臣,卻支持陳其凝之利於田主的主張,搬出五年前的聖諭,於閏六月初一複議此疏時奏稱:“該禦史所奏,似屬平允,請敕下各省督撫,仍照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內諭旨,實力遵行,以杜紛擾”。更可惡的是,他們竟駁回了乾隆帝允準豫撫規定歉年減租的聖旨,要雅爾圖“勿得拘泥原議”,要他飭令州縣官員“加意撫綏勸勉,務使主佃相安,閭閻不擾”,實即給雅爾圖扣上滋生事端、造成主佃紛擾的罪名。當政大臣的如此議論,使乾隆帝收回了成命,同意戶部的意見,照舊執行“勸減佃租”的政策。②這些大臣目光短淺,氣度褊狹,拖住了皇上,使其在此事的處理上未能前進,按當時封建官員的說法,他們可算是使“聖德有虧”了。
繼河南巡撫雅爾圖之後主張規定災年和特恩蠲賦時減租的,還有給事中衛廷璞、禦史孫灝和山東學政李因培。李因培於十四年春奏稱:山東連遭荒歉,諭許積欠田賦分年帶征,此恩“僅及有田有糧之人,而貧者未能沾溉”,請於麥秋收獲之前,特頒諭旨,令撫臣廣行勸諭,“有田者將本年糧粒,與佃民平分,積年宿逋,不得一概追索”。乾隆帝閱過此疏後,於十四年三月初七日下諭拒絕其議說:“佃民終歲勤動,固宜體恤”,“但有田之戶,經營業產,納糧供賦,亦圖自瞻身家,豈能迫以禁令,俾其推以予人”。著令州縣官善為開導,“使有田者好義樂從,佃民得沾惠濟”。《清高宗實錄》卷336,頁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