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愛養百姓”“全盛之時”(3)(3 / 3)

這兩道諭旨,講了不少應當嚴禁佃戶抗租的理由,但最主要的是兩條。一條帶有根本性的理由是,田主“經營產業,納糧供賦,亦圖自贍身家”。這一點,他的臣仆講得更為明顯。江蘇巡撫陳弘謀在其頒布的《業佃公平收租示》中著重指出:“朝廷賦糧出於田租,業主置田原為收租,佃不還租,糧從何出?在業主豈甘棄置不取,而江南百餘萬石漕糧,非租將何完納?”陳弘謀:《培遠堂偶存稿》卷45,頁25―36.一位江陰縣令出的《嚴禁頑佃抗租告示》,亦持同樣論點,強調說:“糧從租辦,普天同例。”《康雍乾時期城鄉人民反抗鬥爭資料》,第28頁。皇上、巡撫、知縣一個腔調,把禁止抗租的基本原因和問題的實質,講得非常清楚。占朝廷每年總收入三分之二以上的約三千萬兩白銀的田賦,主要是來自於田主的地租,每年各省運到北京,供帝、王、將、相、後、妃、公主、夫人、文武大臣和八旗兵丁食用的四百萬石白米,也多係由田主租倉中提供,如果佃農抗不交租,朝廷正供從何而來,皇上禦膳和眾多佳宴從何而開?田主於朝廷有此難以抹殺的大功,皇帝焉能對其漠然視之,更不能聽任“貧聊無賴”之“刁佃”斷絕天子的財源,毀掉國家的經濟基礎,因此,不僅是乾隆帝,就是其皇父、皇祖乃至其他君主,都對此事持同樣的態度,都要對抗不交租的佃農嚴厲懲罰。

另一同樣重要的理由是“刁風不可長”,“王法”不可違。佃民聚眾抗租,不僅影響了田賦的征收和國庫的收入,而且打亂了封建統治秩序,破壞了王法,若不製止,發展下去,必然要衝擊封建土地所有製(佃不交租,就意味著要從地主階級手中奪取土地),最後有可能走上和官府直接對抗的道路。此非虛測,有事實為證。乾隆二十三年八月,江蘇太倉州崇明縣向化鎮遭遇風潮,“禾稻棉花有損”,佃農施受等“起意賴租”,寫好“免租稿”,“商謀密約傳布”。十月,田主黃蘭遣家人黃仁到鄉下收租,施受等“議欲減租”,黃仁不允,“眾佃爭嚷”,將其主房二間燒毀。縣役王如等趕來,拿下姚八等六人。縣丞馮紹立、守備曹文元聞報,分別領人往拿其餘抗租的佃戶,姚受等“拒捕”,趕逐縣差,毆傷差役徐春三人,打傷兵丁,並用竹竿“將縣丞轎圍戳破”,又“混戳守備馬匹”。

十一月十五日,乾隆帝知悉此事後,諭軍機大臣:“據施廷專奏:崇明縣刁佃抗租,燒毀草房,經該縣及營弁等查拿,有鄉民聚眾拒捕,毆傷差役兵丁,……等語。刁民藉詞抗租,已幹嚴禁,乃於官弁查拿時,輒敢夥聚多人,執持竹篙拒捕,毆傷兵役,尤屬凶頑不法,尹繼善、陳弘謀何以均未奏到?著傳諭該督撫,將案內拒捕各犯嚴行究治,以懲刁風,毋得稍存姑息。”《清高宗實錄》卷574,頁31.不久,兩江總督尹繼善、江蘇巡撫陳弘謀連續奏報案情及對各犯的議處意見:將為首之姚受、施仲文依“山陝刁惡棍徒聚眾抗官為首者照光棍例”,“擬斬立決;佃民郭二麻子等分別處以絞監候、充軍、枷責;守備曹文元、縣丞馮紹立、都司王韜等官弁革職,知縣張世友、署太倉州知州王鎬”摘印飭令離任,交部議處。《康雍乾時期城鄉人民反抗鬥爭資料》,第37―40頁。

乾隆帝認為佃民抗租是“刁風”、“惡習”,堅主嚴懲。六年九月,署江蘇巡撫陳大受奏:靖江縣團民徐永詳等,攜帶摘盡棉花的枝稈,“糾眾赴縣爭稟,借詞報荒,希減租”。崇明縣“刁佃”,“夥黨挾製該縣縣丞出示減租,當即飭拿審究”。乾隆帝批示:“所見甚正,刁風不可長也。”六年十一月,兩江總督那蘇圖奏:“靖江、崇明二縣刁民,罷市脅官,妄希冒賑,已嚴飭地方官,務將首惡奸棍,盡法嚴處。”帝批:“是,所見甚正。”《清高宗實錄》卷151,頁20,卷155,頁23.七年正月,那蘇圖再奏:拿究崇明、靖江、丹徒、寶應“捏災借賑、賴租冒蠲、罷市罷官之犯,民風已肅,並分別上江莠民、饑民,恩法並施。”乾隆帝批示:“所見甚正,妥協為之。”《清高宗實錄》卷159,頁12、13.

綜合上述各方麵的情況,可以清楚地看出,乾隆帝對待千千萬萬的佃民,采取的基本方針是“恩法並施”,在經濟上他施予一些恩惠,勸減佃租,賑濟,承認一些地區的永佃權,等等,對維護佃農的利益,起了一定的積極的作用;但與此同時,他又堅決保障地主階級的收租權和土地占有權,嚴禁抗租運動,打擊“刁風”,行使王法,成為地主階級的最高代表和最強大的靠山。既“愛恤”“良佃”如赤子,又視“刁佃”為“莠民”,這就是乾隆皇帝弘曆的真實形象。

第四節革除積弊撫恤旗人。

一、變更祖製釋放皇莊壯丁為民。

乾隆九年,已過而立之年的乾隆皇帝弘曆,批準了一個會使其列祖列宗非常吃驚的重要報告。這個報告就是內務府呈請釋放皇莊壯丁出旗為民的奏疏。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保存了這份珍貴文獻,現摘錄如下:

“(乾隆九年,內務府總管大臣奏:)臣等查得,口內整分莊頭各給官地十八頃,半分莊頭各給地九頃,此內順治年間開設者,尚有開墾餘地,至康熙年間安設者,官地僅足數額,而有餘地者甚少。今各莊人口生齒日繁,親丁、壯丁已至三萬餘名,其莊頭等承應官差、養贍親丁尚有拮據不能者,其名下壯丁過多,勢必不能養贍。且莊頭等陸續自置人口,遇比丁之年,一入丁冊,即係官人,又不敢令其他往謀生,是以壯丁等每處於坐受饑寒之苦,且莊頭等身不能約束人,其中往往有莊頭以壯丁妄生事端,而壯丁又以莊頭不肯養贍,互相控告。臣等憂思,莊頭名下壯丁過多,是屬無益,應如該司(會計司)所呈,除莊頭等親生子弟及緣罪發遣壯丁毋庸置疑外,其餘自盛京隨來,並自置、投充,以至無罪發遣之壯丁內,如有莊頭委用年久有益農務,以及鰥寡孤獨老幼廢疾者,仍令莊頭留養,其尚可謀生之壯丁等,令該莊頭據實陸續呈報,該司呈明,臣等移谘該部,轉交該州縣載入民籍,聽其各謀生計。嗣後莊頭自置人口,不準載入丁冊,其售賣之處,聽其自便。倘遇歉收,惟準莊頭之親丁,並緣罪發遣壯丁,及鰥寡孤獨老幼廢疾者,仍照舊散給口糧,其餘壯丁概不準其散給。如此,不但可免伊等互相爭控之端,且莊頭等既無拖累,而壯丁等亦得各謀生計矣。……諭允臣等行令臣衙門所屬盛京佐領、錦州副都統、熱河總管,暨凡有莊園之各該處一體遵行。是否有當,伏祈皇上睿鑒施行,為此謹奏。奉旨:依議。”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乾隆十年六月《內務府會計司三旗銀兩莊頭處呈稿》。

內務府總管大臣的奏疏與乾隆帝之批示,及其隨即遵旨施行的情況,反映出清朝政治、經濟等方麵發生了重大變化,說明了不少問題。其一,皇莊數量很多,作用很大。奏疏中所提“口內莊頭”、盛京佐領、錦州副都統、熱河總管等所屬莊園,皆歸內務府管轄,為清帝私有,通稱為皇莊,亦名內務府官莊,或簡稱官莊。清朝的皇莊,起源於進關之前清太祖努爾哈赤、太宗皇太極占有的“拖克索”(即莊)。入主中原以後,世祖福臨、聖祖玄燁采取圈占民田、調撥官地、逼民帶地投充、墾拓官荒等方式,掠奪了巨量土地,僉撥大批壯丁(關外舊奴、投充人、緣罪無罪發遣人員、莊頭置買奴仆),設立了名目繁多的莊園。康熙中年,畿輔有內務府所轄糧莊四百餘所、銀莊一百三十二所、果園二百五十餘所、瓜菜園九十餘所,盛京有內務府糧莊三百餘所、果園一百三十一園,還有棉、靛、鹽、堿莊六十所,以及盛京戶部、禮部、工部、三陵所屬官莊一百餘所,總計皇帝共擁有莊園一千六百餘所,占地近六百萬畝,遍布於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西及內蒙古。此後不斷擴建,乾隆年間增至一千九百餘所,壯丁七萬餘名,連帶老幼家口,人數當在二三十萬以上。

弄清這些情況,便可解開清史中的一個疑團,即清帝之儉約。康熙中年廷臣奏稱,故明宮中用費極多,本朝極為儉約。前明每年用金花銀九十六萬餘兩,今悉充餉,光祿寺送內用銀每歲二十四萬餘兩,今隻三萬兩。明朝宮中年用木柴二千六百萬餘斤、紅螺炭一千二百餘萬斤,今分別隻有七八百萬斤、一百餘萬斤,“我皇上撙節儉約,至矣極矣”。康熙帝也多次宣稱,“明朝費用甚奢,興作亦廣”,“一日之用,足供朕一月之需”。其宮中脂粉錢四十萬兩、供應銀數百萬兩,入清時“始悉除之”。他於康熙四十九年十月初三日下達普免天下錢糧的諭旨中,又著重指出,“朕每歲供禦所需,概從儉約”,故有儲蓄,以供蠲賦之用。《清聖祖實錄》卷240,頁10,卷244,頁312;《石渠餘紀》卷1,《紀節儉》。乾隆帝於乾隆十年六月初六日下的全免國中田賦之諭,亦講了同樣的原因,由於他“躬行儉約”,故“左藏尚有餘積”,才能普蠲錢糧。

聖祖、世宗及乾隆皇帝執政初期,是很注重儉約的,宮中用費確比故明減少了很多,這是事實;但是清朝皇莊之多及其“皇糧”數目之大,遠遠超過了明朝的皇莊,從而能夠提供皇上大部分消費用品,減少了向戶部要銀和向民間征派,這也是事實。一千六百至一千九百餘所各種類型的皇莊,六七萬名壯丁,六七百萬畝田地和大量山場牧場,在此基礎上征收的“皇糧”,品名甚多,數量巨大,基本上能滿足清帝及其宮中人員的需要。“皇糧”的品種,有米、穀、豆、麥、芝麻、蘇子、瓜、果、蔬菜、雞、鴨、魚、蛋、豬、鹿、油、鹽、布、草、石灰、木炭、柳條等一百餘種,總數極為龐大。康熙中年,僅畿輔的四百餘個糧莊,每年便上納租穀十餘萬石,並交雞、鴨、鵝六萬餘隻,蛋四十餘萬隻,草和秫秸八十萬餘束,燈油三萬餘斤,豬二千口。畿輔銀莊年交租銀三萬八千餘兩。各類莊園、牧場年貢魚、雉、鹿、麅、馬、牛、羊、駝、參、珠、皮張,多達數百萬。這為清帝少向戶部、光祿寺要銀,少科派於民,“躬行儉約”,提供了雄厚的物質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