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7章 第一桶金(1 / 2)

經紀人?樊興平的提議一下子把安妮給弄懵了。

但是,很快安妮就反映過來,這事兒也未必是壞事。因為文學或音樂作品,有一個特點,那就是在銷售作品時,並不是一次性把版權給一起賣了。

譬如華仔買來生緣,華仔實際上隻獲得來生緣這首作品的使用權、演唱權,華仔怎麼唱都沒問題。

但是,如果某個公司,或其他某個人想要使用來生緣的相關作品時,版權所有者也即安嶺,還可以繼續分享其中的版稅。最典型的是唱片公司出唱片賺錢時,詞曲作者都是有份參與分配的。

而樊興平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一是他本身的人脈,二是這批作品是“批量”,運作好了,其收益不會比他現在的薪水低,當然,他要運作這些作品,會去成立一個公司,但卻不會輕易辭職,大概是先兼職做著吧。

所以,反映過來的安妮就出聲問道:“不知樊先生想如何操作?”

“我先說這批作品吧,如果你急著三幾天賣出去,可能每首作品最高不過3000元港幣,但如果由公司操作,慢慢賣出去,極可能賣到5000至10000港幣一首。

而且,這些音樂還有後續的唱片、其他人演唱等等,都涉及到版權問題,也必須要有人專門來打理。

從著作人的絕對收益上說,並不會因為有了經紀公司減少而隻會增多。因為經紀人的操作,其著作往往會有很多額外增值。所以,我決定成立一個經紀公司,專門來運作這批作品。我想,安妮應該拿到了你弟弟的親筆授權吧?”

“當然。”安妮驕傲地說道。雖然這個“授權”隻是安嶺的“手書”但卻是有法律效率的。

“那你的意見?”樊興平此時非常激動,他很希望有這樣一個機會。過去,他沒做這個,是因為港台方麵經紀人已經不少了,他沒必要去競爭。但當一個富有才華的人從另一個時空出來,而且在香港舉目無親時,作為相對懂行的他,不正好抓住這個機會掙錢筆麼?

而且這事兒對於胡安也好,安妮也好,甚至對作者安嶺也好,都是一件好事,並不是那種殺熟或燒熟之事。

“我的意見是:成立一家公司,由我弟弟擔任董事長,由樊先生擔任總經理。在我弟弟未來港期間,由我擔任執行董事,我表哥胡安則可擔任公司監事。”

“那這個股份?”樊興平有些擔憂自己的利益受損。

“股份這樣劃分:我弟弟以作品入股,占公司80%股份,我和胡安,我們各出10萬港幣各占其中5%的股份,而樊先生也出10萬占5%股份,另外樊先生的人脈資源、業界經驗等可占5%的股份。”

“這樣啊,公司應該另發薪水吧?”樊興平對於股份,不太好說什麼,但又問薪水。

但就這一點,後來樊興平在他的傳記裏十分後悔,他如果再強調一下,完全可以再獲得5%甚至10%的股份,因為注冊公司的事兒,安嶺也想到了並給安妮麵授了機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