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召開的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所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明確地提出了組建企業化的房地產公司:
城市住宅建設,要進一步推行商品化試點,開展房地產經營業務。
要著手組建多種形式的工程承包公司和綜合開發公司。
緊接著,1984年10月,中共召開十二屆三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使中國的房地產業有了新的轉機。這個《決定》明確指出,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可逾越的階段。這就是說,中國的房地產業也必須走商品經濟之路。
這樣,1984年11月,主管房地產業的國家計劃委員會和城鄉建設部作出了關於建立企業化的房地產公司的規定,即《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暫行辦法》。這一《辦法》對組建房地產公司——那時叫“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規定了明確的方針: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對國家承擔經濟責任。
這一《辦法》還對房地產公司的性質、任務、經營方式、組織與領導、資金、材料、設備等,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這一《辦法》,促使那些政企不分的“混血兒”逐漸轉軌,變為真正的企業化的房地產公司。
這樣,中國大陸各地開始籌建房地產公司。
這些房地產公司實行“四自”方針,即“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這些房地產公司開始籌建商品房.
房產與地產緊密相連。在房產開始“解凍”的時候,地產也開始“解凍”。1982年,深圳、廣州、撫順等地開始收取城市土地使用費,表明地產商品化起步了。
1985年5月4日,國務院作出決定,把房地產業列為第三產業第二部類中第一個產業部門。
這樣,房地產業作為一個獨立的產業部門,進入了中國大陸國民經濟體係。
關於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香港基建集團行政總裁張鯨豐先生在1994年第三期香港《明報月刊》上所發表的《中國房地產業現狀與前瞻》一文中,是這麼用學術語言加以論述的:
房地產業在城市經濟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不僅是城市一切活動的載體,而且是城市經濟活動中的重要生產要素。發展房地產業,不僅為國家創造巨額財富,為財政提供積累,能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投資環境和生活環境,提高居民的生活素質,而且對於啟動市場、搞活經濟、促進城市經濟體製改革、吸引外資、擴大開放、調整消費取向、優化產業結構、加速國民經濟運行等方麵,都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