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旗主貝勒(1)(1 / 3)

第一節 五份誓詞。

父母雙亡後的一段時間,多爾袞三弟兄處境十分艱難,隨時都在擔心又有什麼災禍降臨,尤其是天命十一年(1626)八月以後的幾個月,更是難過。

八月十二日辰時,親母大福金阿巴亥含恨自盡,卯時代善定議,立皇太極繼位,多爾袞、阿濟格、多鐸被迫讚成。九月初一日,代善、阿敏、莽古爾泰三大貝勒,諸貝勒,八旗官將聚於殿,設鑾輿護衛,焚香奏樂,奏告上天,皇太極正式即位,尊稱“天聰汗”,頒詔國中,以明年為天聰元年。

儀式既行,就立刻涉及實質問題了,皇太極與諸貝勒“議定君臣之儀,上下和睦”,書寫誓詞,昭告天地。誓詞共五份,一是汗、貝勒共誓,二是汗本人自誓,三是三大貝勒與諸貝勒合誓,四是三大貝勒齊誓,五是阿巴泰等貝勒同誓。這五份誓詞,十分重要,是決定後金權力分配和汗與三大貝勒及諸貝勒的權利、地位和相互關係的根本大法,是表示多爾袞三弟兄勢力強弱、地位高低的可靠證據,需要詳加論述,深入剖析。

《清太宗實錄》卷一,載錄了五份誓詞全文,現依次引錄和作些必要的評論。

第一份汗、貝勒共誓的誓詞為:

“皇天後土,既我父為君,今父汗已崩,國無主,諸兄弟子侄共議皇太極承父基業,祈天地垂,俾皇太極壽命延長,國祚昌誓。”《清太宗實錄》卷1,天命十一年九月初一日。

這一份誓詞很重要,集中講了一個問題,即諸貝勒議定後,與皇太極商談,一致同意,“共議”立皇太極為後金國汗,繼承汗父努爾哈赤的事業。

皇太極既然被諸貝勒議立為君,他與各貝勒之間的關係,當然就應該是君臣關係了。可是,這是什麼樣的君臣關係?是像明國那樣,帝君獨尊,諸王跪伏稱臣,三呼萬歲,聽帝調遣,分居各省,僅食歲祿,沒有軍權、權利、財權,不參與國事的閑散王爺?還是象天命七年二月以前那樣,各貝勒分為一旗之主或若幹牛錄之主,軍國大事,汗父召集諸貝勒,大臣會議,提出各種方案,由汗裁決?或者是象天命七年三月努爾哈赤宣布今後實行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製那樣的君臣關係?君臣關係雖隻四字,卻包含了不同的內容,有各種各樣的君臣關係,應該區分清楚,闡述明白,不能混淆。

既然皇太極的繼位,是代善等諸貝勒根據努爾哈赤確定的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製而集議任立的,那麼,皇太極當上天聰汗以後,自然要遵循共治國政製,要實行這一製度。但是,如果真的完全按照努爾哈赤宣布的共治國政製來管理金國,代善也不滿意,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他的利益。因此既要保存這一製度的基本內容(這對八和碩貝勒有利),又要略加修改,以擴大、維護代善係統的權力和利益,在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這四份誓詞裏,就著重地講了這一點,突出了這個精神。

第二份是天聰汗皇太極的誓詞,綱領性地規定了汗的責任及其對諸貝勒應盡的義務和許諾的保證。皇太極立誓說:

“皇太極謹告於皇天後土,今兄弟子侄共推我為君,我若不敬兄長,不愛子弟,不行正道,明知非義之事而故為之,兄弟子侄微有過失,遂削奪父汗所予之人民,或貶或殺,天地鑒譴,奪予壽命。予若敬兄長,愛子弟,行正道,天地我,壽命延長。或有不知誤行之事,亦乞天鑒之。”《清太宗實錄》卷1,天命十一年九月初一日。

這份誓詞,皇太極很不甘心地給自己加上了層層束縛。是必須尊敬兄長。所謂兄長的標準,不是僅按年歲來定,而是主要取決於權勢。皇太極排行第八,上有七位兄長,除大哥褚英已死外,還有二哥代善、三哥阿拜、四哥湯古岱、五哥莽古爾泰、六哥塔拜、七哥阿巴泰,在這六兄之中,皇太極的誓詞所謂兄長,隻包含了身為旗主的代善、莽古爾泰二人,另一兄長是阿敏。他的敬兄長,就是敬大貝勒代善、二貝勒阿敏、三貝勒莽古爾泰。君臣關係在這裏體現為弟兄關係,不是君管臣,不是汗管三大貝勒,而是弟兄並列,是汗尊敬三兄長。“敬”字雖隻一字,包括的內容就多了,在下文敘述中,我們可以詳細地了解汗“敬兄”的具體情況。

二是“愛子弟”。皇太極必須愛德格類、阿巴泰等列名誓詞之上的十一位貝勒。“愛”這一字用得好,它生動地、準確地表示出了此時汗與諸貝勒的關係。

三是保證諸貝勒的旗主之權和牛錄之主的權益。“敬兄長”“愛子弟”的一項具體內容就是,不許沒收牛錄和旗。皇太極明確地發誓說,不能因為“兄弟子侄微有過失”,就削奪“父汗所予之人民”,這一點非常重要。旗主之權,旗主對本旗的所有權,是八貝勒共治國政製的政治基礎,如果國汗可以隨意剝奪旗分、牛錄,沒收其屬下人丁,革除旗主身份,那末,這樣的汗就不是共治國政製之汗,而是象努爾哈赤早年那樣獨攬大權的無上君汗了。

四是保證諸貝勒的人身安全和政治地位。皇太極立誓說,不能因為諸貝勒有些小過失,就將他們貶革和殺戮。這對維護旗主貝勒與其他貝勒的切身利益和現有的政治地位與特權,是很有必要的。

五是保證自己要“行正道”,不作“非義之事”。這個範圍就太廣了。什麼是正道,什麼是非義之事,各階級,各階層,各個集團,以及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標準。汗可以以是為非,諸貝勒也可以非為是,政爭之中,孰是孰非,固有其客觀標準,但鬥爭之時,常以勢力強弱來決定,“勝者為王敗者寇”,此乃古代許多軍政要人信奉的教條。汗勢力強大時,可以強詞奪理,文過飾非,無理貶誅各貝勒,諸貝勒聯合一致力量強大時,可以借故生非,罷黜有為之君,從立誓之日看,顯然後者的可能性大於前者.這就是說,皇太極在多方麵受製於諸貝勒,不得輕舉妄動。

第三份誓詞是三大貝勒率諸貝勒對汗的盟誓,誓詞為:

“帶善、阿敏、莽古兒泰三大貝勒,與眾貝子等,亦誓曰:我等與阿布太、得格壘、跡兒哈朗、阿吉格、多裏洪、多躲、都都、姚托、芍托、查哈量、和格,謹告於皇天後土,我等兄弟子侄,共擁戴皇太極承父汗基業,或有包藏禍心,欲加謀害者,天地鑒罪,速奪壽命,事泄死於皇太極之手。若我等忠心事君,或有微過,即奪先汗所予之人民,或廢或殺,天地鑒察。”《清太宗實錄》卷1,天命十一年九月初一日。

這份誓詞是與第二份汗的誓詞相應相輔的,從諸貝勒的立場,寫明了他們對汗應承擔的責任、應盡的義務和應享受的權利。這個責任,這個義務,就是諸貝勒表示共同擁戴皇太極為新汗,擁戴他繼承汗父努爾哈赤的基業,他們要“忠心事君”,決不能包藏禍心暗害皇太極,如有此心,暗害者遭皇天後土譴責,短命而死,或者陰謀敗露,則將為皇太極斬殺。諸貝勒應享的權利是,保證繼續享有現在的政治地位和政治特權,君汗不能任意懲罰和貶革諸貝勒,不得侵犯貝勒們的旗主之權和牛錄之主的權益,不能沒收所轄之旗和牛錄,更不能隨便殺害諸貝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