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旗主貝勒(2)(1 / 3)

第三,八和碩貝勒擁有審斷案件的權力。後金國很重視審理各案,以往遇有訴訟,審事官先審,報諸大臣,諸大臣鞫問後報諸貝勒,然後由努爾哈赤複審和斷案,他親自掌握著刑法的最後裁決權。現在汗渝規定,八貝勒共議後,置滿、蒙、漢大臣和理事官各八員,一切案件經理事官審問後,告八大臣,八大臣擬議處理意見,上報八貝勒,由八貝勒裁斷。這樣一來,八和碩貝勒就從繼任的汗手中奪走了生殺予奪的刑法大權。

第四,八和碩貝勒有權獎懲和任免八旗官將。努爾哈赤深知用人是否得當的重要性,牢牢地把住了授予官職的大權,牛錄額真以上官將的升降任免,皆須由他批準。現在汗諭規定,八貝勒“須貶斥奸詭之人,進舉忠直之人”,這就是說,確定奸詭和忠直之權,歸八貝勒所有,誰奸誰忠,不是由官將本人自封,也不是由新汗欽定,而是由八貝勒評定。用誰罷誰,全由八貝勒集議處理,新汗喪失了獨自獎懲任免官將的權力。這樣,就在用人這一重要關節上堵住了新汗與八貝勒爭權的道路,否則,官將如由新汗一人任免,八貝勒不能過問,那麼,新汗可以通過重用親信、罷革八貝勒屬人的辦法,控製重要官職,擴大個人勢力,為進一步排斥、壓製八和碩貝勒,提供有利條件。

第五,八和碩貝勒有權裁處八旗之間的爭執,更換與懲治凶暴、無能的個別和碩貝勒。八旗製度下的和碩貝勒,是一旗之主,權力大,地位高,過去隻有開國之君努爾哈赤,才能管轄各旗的和碩貝勒,才能幹預各旗事務,裁處各旗之間的糾紛,才是掌握委任、罷革和碩貝勒最高權力的八旗之主。現在汗諭規定,八貞勒集議後,罷斥庸懦無能的“劣王”,另立其下之子弟為王。八貝勒還可以懲治“行為悖亂”的個別貝勒,罰銀取物,奪其所轄諸申,甚至關押牢中,貶為囚犯。這就使八和碩貝勒從繼任的新汗手中奪走了統治八旗的權力。這一規定,十分重要。設若不作出這樣明確的限製,新汗擁有汗父斥革旗主貝勒,處理各旗之間糾紛的大權,那麼,他就可以懲辦與己對抗不聽調遣的和碩貝勒,任用親信子侄去更換舊的旗主。審理各旗爭執時,偏袒本人及子侄占有的旗,重懲另一方。這樣一來,用不了多久,新汗就可以成為執掌後金最高權力的八旗之主,就能徹底破壞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的製度。因此,這個規定成為關係到是確立君權至上還是八貝勒共享大權的根本性因素,是共治國政製能否實行和延續的十分重要的條件。

第六,八和碩貝勒享有“八分”的特權。進入遼沈以前,後金國的主要收入,來源於搶奪的人丁、牲畜和財帛。過去,這些擄掠品,從原則上講都應歸汗所得,為努爾哈赤所有,其他人員,從諸申到貝勒,都無權私取,必須由英明汗賞賜。現在汗諭明確講到,“汗父所定之八分之所得以外”,不許隱匿貪取。所謂“八分”,就是歸八和碩貝勒共有,按“八家”分配。這就是說,掠來的人畜財帛,今後不再是新汗的私產,而應歸八貝勒所有,按“八分”瓜分。如果努爾哈赤不作出這個規定,新汗完全可以沿襲汗父的舊規,占有全部俘獲物後,將大量人丁馬牛金銀布帛分給自己及親信子侄轄有的旗,少分給與已不和的固山貝勒。這樣下去,各旗之間經濟、軍事實力的差距就會越來越大,新汗的勢力就能日益加強。可見,“八分”製是限製汗權、保證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的一個重要經濟條件。

第七,繼任的新汗與八和碩貝勒並肩共坐,同受國人朝拜。努爾哈赤是“承奉天命養育列國英明汗”,高踞寶座,所有人員,包括親如子侄的尊貴貝勒,身為額駙分任要職的開國元勳、“佐命功臣”,皆須向汗叩拜,無權也沒有資格與汗並坐,甚至在宴會時,相當長的時間裏,四大貝勒及其他貝勒都不能入席就座,隻能坐在地上,直到天命四年五月慶賀薩爾滸大捷設宴時,努爾哈赤才賜矮幾與代善、阿敏、莽古爾泰、皇木極四大貝勒,令其坐在下麵《滿文老檔?太祖》卷10.現在汗諭規定,繼任的汗須先向“眾叔兄”即諸貝勒叩首,然後才登上寶座,與諸貝勒並肩齊坐,同受八旗官將兵丁叩拜。這就從朝會禮儀上取消了新汗南麵獨尊的權利,貶低了他的威信,提高了八貝勒地位,體現了八和碩貝勒共掌後金大權的實情,從政治禮儀上對共治國政製予以保證。

以上情況表明,和碩貝勒擁有很大權力,後金軍國大政悉由八和碩貝勒共議裁處。當然,這並不是說繼任的新汗完全是一個虛有其名的傀儡,一則他是後金國主,雖為八和碩貝勒集議任置,但畢竟是一國之汗,其政治地位理應比和碩貝勒高一些。再則新汗本身也是統治一旗、二旗的和碩貝勒,有自己所轄一、二旗的人丁、官兵做後盾。議處國政時,他既以汗的身份,又以和碩貝勒的資格,與議各事。因此,共治國政製並沒有把繼任的新汗排除在外,新汗也有很大權力,隻不過是不能象汗父努爾哈赤那樣高居八和碩貝勒之上獨掌後金國軍政大權罷了。

從天命七年三月初三努爾哈赤宣布今後要實行共治國政製以後,八和碩貝勒的權力就逐漸擴大了。他們議定八旗官將的功過賢劣,提出升降任免的意見,報汗批準。努爾哈赤還取消了過去隻汗處存有一個賞罰官將檔子的舊製,改為備辦八個檔子,八貝勒各有一個,革某官一職,八檔同書,賞某人一職,亦同載於八檔。《滿文老檔?太祖》卷51.八貝勒具體裁處各種訴訟,一般案件,經督堂審理後,報八貝勒,由八貝勒斷決。《滿文老檔?太祖》卷58、59.天命八年規定,取消諸貝勒各遣人丁捕貂采參撈珠的舊例,改為集中全部捕獲物品,“按八分均分”。《滿文老檔?太祖》卷44.諸貝勒還下令,規定出叛國庫存糧與民的價格,規定出售牛羊的價格,不許高價買賣。《滿文老檔?太祖》卷59.天命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努爾哈赤親定,廢除過去對漢民以“督堂”名義宣諭的舊製,改為以“八王之書下之”。《滿文老檔?太祖》卷58.這類事例表明,努爾哈赤雖然還執掌著最高統治權,但後金國軍政財刑等日常事務已交八貝勒集議,報汗審批,一般都依議而行,他已逐步將權移交給八貝勒,積極為他去世以後完全實行共治國政製創造條件。

二、三兄弟受壓。

(一)汗與三大貝勒掌權。

天命十一年(1626)八月十一日,一代名汗努爾哈赤離開了人間,十二日諸貝勒議立皇太極繼位,緊接著,天聰汗與三大貝勒及小貝勒分別立誓,從此開始正式實行汗父製定的和碩貝勒共治國政的根本製度。由於議立新汗中,大貝勒代善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在誓詞中又抬高三位大貝勒的地位,增強了他們的影響。因此,幾年內共治國政製的具體執行情況,與天命七年三月汗諭的規定,有所不同,那就是突出了三大貝勒的地位與影響,以新汗和三大貝勒為主,加上諸小貝勒,共同治理後金國。

天命十一年九月,天聰汗皇太極與諸貝勒議定,立八固山額真,正黃旗那木泰,鑲黃旗達爾漢額駙,正紅旗和碩圖額駙,鑲紅旗博爾晉蝦,鑲藍旗顧三泰,正藍旗拖博輝,鑲白旗車爾格,正白旗喀克篤禮,“國家政事,令其肩任料理,與貝子偕坐共議。出獵行師,各領固山而行,凡事皆聽稽查”。八旗又設佐管大臣十六員,以拜音圖等十六人充任,“不令行兵駐防,一切國政,聽其辦理,獄訟聽其審斷”。再設調遣大臣十六員,以葉臣等人擔任,“設防出征則隨行,在國則協理詞訟”。《清太宗實錄》卷1,天命十一年九月初一日。八旗官製的這一重要改革,並非由汗獨主,而是汗、貝勒商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