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治三年雖係計期,但各省初定,新設之官尚未滿任,姑緩朝覲,俟至四年舉行。”《清世祖實錄》卷21,順治二年十一月戊寅。
清初考核官吏的製度也是從明朝繼承下來的,每三年考核一次。對地方官的考核稱作大計,對京官的考核稱為京察。地方督撫和京官三品以上者自陳得失,以下者由吏部和都察院考核。但首次大計,卻主要據撫按的報告對官員加以黜陟,吏部和都察院企圖按明製加以負責,但遭到滿洲貴族的反對。因為台省官多為漢人,而地方督撫按中旗人居多,所以大計當中台省官以拾遺的方式上奏指摘,卻多被反坐。談遷:《北遊錄》,“紀聞下”,“計典”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順治六年後再舉計典,由於前車之鑒,就連糾拾者也寥寥無幾了。
順治三年七月辛酉,吏部奏言,朝覲考察之期定在次年正月舉行,由吏部發下五花冊,發到各撫按手中攢造,寫明朝覲官員姓名、起程日期等,限十月到部。應朝覲官員限十二月到京,違限者參奏。不許私自馳驛,分外擾民。官員賢否考評,一律由撫按定注。考語止用才、守、政,年四格,須按人指事;明白直書,不許鋪敘繁文。如有毀譽徇情,是非顛倒者議處。多爾袞對此表示不同意。《清世祖實錄》卷27.
順治四年二月乙酉,多爾袞以皇帝的名義向天下朝覲官員發布詔諭:
“天下人民,困苦極矣,朕既將他們出之水火,與各級地方官一起治理,已有四年。但明末積弊難除,頹風猶煽,有司貪婪成性,小民疾苦誰憐?司道官賄賂熏心,屬吏好壞不辨。瘡痍未平,剝削加重,百姓流離失所,未見有誰招撫,隻得揭竿而起,又不見有誰去消平。朝廷屢有德意,但郡縣依然如故。天天閑遊,還希望升遷。雖然對貪官汙吏偶有糾參,但奸猾者經常賄賂得脫,朕對此甚感憤怒。當此大計之時,已嚴飭各級部門重懲貪酷,不得寬恕。你們這些人暫時可以留任,但必須改正以前的錯誤,勉圖後效,變穢濁為清廉,易煩苛為寬大,太平治理,體現朕的愛民之意,這樣朕還可以表彰提升,但如果借法行私,剝下媚上,巧文欺謾,庇罪保奸,仍繼續以前的弊政,就絕不寬恕。爾其欽哉,故諭。”“敕諭天下朝官員”。原件藏第一曆史檔案館,“清代詔敕誥表”。
隨後,便對地方各級官吏加以升降。這年十月,吏部認為計典三年一舉是舊例,現在全國逐漸一統,應以三載考績為定製。自順治五年到七年後,大計天下群官,以後永遠遵守。多爾袞表示同意。《清世祖實錄》卷34,順治四年十月戊子。到順治七年正月,大計全國官員,對謝允複等816名官員分別加以革職、降調、致仕。《清世祖實錄》卷47,順治七年正月庚申。
至於京察,似乎在攝政時期未曾舉行。但順治四年六月,在大計之後,曾以考滿稱職提升各部院官英俄爾岱、吳達海、冷僧機、多爾濟達爾漢、明安達禮、範文程、馬光輝等六七十人,《清世祖實錄》卷32,順治四年六月甲戌。也是對京官三年來任職情況的評定。京察和考滿,原是對京官加以考核的不同辦法,都是三年一次,究竟應該是擇一而行還是並行不悖,從順治年間直到鼇拜輔政時期時有爭議和變動,其過程這裏就不談了。
這樣的官員考核辦法往往是流於形式的,其中弊病也很多。順治六年四月丙午,刑科給事中陳調元就認為,“朝廷之賞罰,唯憑督按之舉劾,而舉劾之公私,全憑道府之開報”,這本身就不合適。他說甚至有總督薦舉的人恰好就是巡按彈劾的人,而且都說是根據司道的開報。《清世祖實錄》卷43.後來魏象樞提出“三年大計,冊報責在撫按,考察責在部院,糾拾責在科道”,認為順治四年大計時,科道拾遺曾經舉行,但因立法不善,科道官被處者不一而足。如吏科劉楗以糾拾張守廉責革,楊時化以糾拾左光先降級,劉鴻儒以糾拾勞有學降級,林起龍以糾拾楊雲鶴革職,楊璜以糾拾劉孔敏罰俸,都察院臣因此被處分的還不在其內。其主要原因是撫按為了不使人說庇縱部下,所以把部下說得很好;而科道官加以糾參,撫按又怕連累自己為他們百般回護。弊端種種,不一而足。因此魏象樞得出一個結論:“總因四年計典初舉,皇上未親大政,公道未章,事多草率。”魏象樞:《寒鬆堂全集》卷2,中華書局,1996年8月第1版第26頁。
這也是多爾袞被打入地獄兩三年了,否則魏象樞也不會有什麼好下場。當然,在那時候,他完全可能不這麼說。
第二節困境中求生存。
一、首革前朝弊政。
(一)清初凋敝與明末弊政。
中原昔喪亂,原隰繁稗莠。
人間好女兒,賣粟不滿鬥。張仁熙:《藕灣詩集》卷1,轉引自鄧之誠:《清詩紀事初編》卷2,張仁熙,第191頁。
滿目逃亡劇可憐,尚餘殘喘適江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