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為大清王朝奠基(9)(1 / 3)

流民自北來,相將向南去。問南去何處,言亦不知處。日暮荒祠,淚下如雨。饑食草根,草根春不生。單衣曝背,雨雪少晴。老旭羸,喘不及喙。壯男腹雖饑,尚堪負戴。早舂糧,夕牧馬,嫗幸哀憐,許宿茅簷下。主人自外至,長鞭驅走。東家誤留旗下人,殺戮逃亡禍及雞狗。日淒淒,風破肘。流民掩泣,主人搖手。申涵光:《聰山詩選》2,“哀流民和魏都諫”,轉引自鄧之誠:《清詩紀事初編》,卷2,申涵光,第146、147頁。

盡管逃人法嚴,旗下人仍不堪壓迫,不斷逃亡。多爾袞在順治三年五月時發現,“隻此數月之間,逃人已幾數萬”。他認為是地方官不加嚴察的原因,命令兵部提出新的處理辦法。於是兵部以嚴懲隱匿之人及不首告之鄰居、甲長、鄉約,甚至稽查不力的州縣官為原則,對逃人本人隻鞭一百,給還原主。窩逃之人正法,家產分給失主和首告者,鄰居等等都要受到流放、鞭責等處罰,《清世祖實錄》卷26,順治三年五月庚戌。就是逃人自己跑回原主家中,窩逃者及鄰居等等也要被流放。《清世祖實錄》卷27,順治三年七月壬子。時人有詩曰:

新法逃人律最嚴,如何逃者轉多添?

一家容隱九家坐,初次鞭笞二次黥。方文:《鑫山續集》1,“都下竹枝詞”;轉引自鄧之誠:《清詩紀事初編》,卷1,方文,第121頁。

多爾袞對違犯逃人法的人毫不心慈手軟。山東平度州有個王大成,他的父親王木匠被擄到旗下為奴,順治三年三月攜帶“東婦”史氏逃到大成家,被發覺。多爾袞批示:“王大成著即處斬!”其母、弟給主為奴,家產沒收,其父及史氏鞭一百給主,鄰佑九家及百家長子以流放。順治四年二月十四日刑部尚書吳達海為隱匿東人事。原件藏第一曆史檔案館。再有山東武定王大於順治四年七月逃回家中,其父王三位也遭到“著即處斬”的命運,根本不管他是七十一歲的老人以及“父子至情”。順治五年三月初七日刑部左侍郎阿拉善為隱匿東人事。原件藏第一曆史檔案館。又有正白旗下婢張氏逃到其夫王開江處,順治五年九月十六日刑部尚書吳達海,黨祟雅為行提事。原件藏第一曆史檔案館。李大逃到其兄李從龍處隱藏等,順治五年六月十八日刑部左侍郎阿拉善為隱匿東人事。原件藏第一曆史檔案館。全部遭到嚴厲處罰。其父子、夫婦、兄弟之情都得不到寬容,其他人就自不待言了。僅此一法,就破壞了多少美滿家庭、天倫之樂?更不用說它使社會更加動蕩、生產更難恢複了。

逃人問題的解決,本應在提高和改善旗下人地位上下功夫,嚴刑酷法往往適得其反。到順治六年,雖然旗下奴婢“今俱逃盡,滿洲官兵紛紛控奏”,多爾袞還是被迫承認“前令未免過重”,減輕了處罰。《清世祖實錄》卷43,順治六年三月甲申。但問題並未緩和多少,就連功勳卓著的耿仲明手下人隱匿滿洲逃人,也被多爾袞將耿仲明、尚可喜、孔有德三王痛斥一番,《清世祖實錄》卷46,順治六年九月己巳。差點兒被削去爵位。耿仲明聞訊十分恐懼,不久就自殺了。禮部請求祭祀他,也遭到多爾袞的拒絕。《清世祖實錄》卷47,順治七年正月己卯;卷48,順治七年四月壬辰。到順治親政後,逃人問題似乎更變本加厲,不僅成立了兵部督捕衙門專責其事,而且對於就此事疏諫的漢宮加以嚴懲,使逃人問題擾害社會達半個世紀以上。

攝政時期影響社會經濟恢複的原因,首先是因為戰爭,其次就是多爾袞施行的惡政。在我們看來,如果戰爭的進行還有些迫不得已的話,那以上三大惡政則是完全可能避免的。但是,我們畢竟不能要求多爾袞完全跳出時代、民族、階級的局限,隻是期望他能順應曆史發展趨勢,對舊的製度、方式加以遏止,或是做程度上的減輕,這也就頗為不易了。

然而,多爾袞沒能做到這一點。

因此,他就必然要在困境中苦苦掙紮。

第三節匆匆立法與法外有法。

一、速頒《大清律》。

清朝入關前,正處於習慣法向成文法過渡的時期,雖然太祖、太宗都強調“嚴法度”,但除了以他們本人諭旨的形式出現的法令以外,很少有什麼成文法,稍微有點係統性的如“離主條例”“逃人法”等等也都隨時變化,不很嚴格。判決的原則、尺度也都以習慣法為基礎,視皇帝的喜怒哀樂而變動,更不用說製訂一部包羅萬象、條文詳密的全麵的成文法了。這主要是因為入關前滿洲社會發展程度還不是很高,而皇太極等主要從事於增強國力和軍事進攻而無暇顧及此事,另外入關前地盤有限,被統治的各種社會集團關係不那麼複雜,也暫緩了修律的迫切性。

入關後就不同了。麵對如此廣大的國土,錯綜複雜的各種社會關係,以及已經具有數千年成文法傳統的人民,原有的一套就根本不夠用了。因此,盡快修律就成為維護新統治的一條重要手段,而深悉此情的漢官更是再三呼籲。順治元年八月初一,刑科給事中孫襄就“定刑書”“存國體”“禁刁訟”“蘇滯獄”等問題上了個長達一千三百字的條陳,認為“刑之有律,猶物之有規矩準繩,一成而不可變者也”。他說大明律令雖已家喻戶曉,但新朝之初,肯定有所變通,或者需要裁繁補略,或者需要加重減輕,所以應該根據以前的典章,參考新朝的製度,製訂成書,以保國泰民安。另外他還就“縉紳齊民同俯首於獄吏之前,亦非盛事”、“四方惡棍,把人陰私,嚇攫錢利”,以及“刑獄繁多”等事,提出在刑法上應使“衣冠之士與齊民終有別”、禁止“百姓告訐之風”,以及“慎用刑而不留獄”等建議。多爾袞見此十分重視,當即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