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為大清王朝奠基(9)(2 / 3)

法律至重,國憲有常,曆代帝王莫不刊定律書。著法司官會同廷臣,詳譯明律,參酌時宜,有繁簡疏密、應增損劑量的,都要集議妥當,以便裁定成書,頒行天下。庶幾劑措,仰副好生。本內存國體、禁刁訟,蘇滯獄各款,皆屬要論。以後凡文武官員犯罪,必先經吏、兵二部啟準,革去見任職銜,然後送問。在外詞訟,專責撫按道府有司聽理。在京刑部等衙門除奉旨重大事情;不許提人,有司亦不許擅發。非係真正冤枉,既結複告,四處遍告者,加等重治。婦女毋得輕拘,獄情毋得久滯,悉如議通行嚴飭。問刑官悖旨害民的,你每科道官據實參來重處。如或徇畏不舉,一體坐罪,該科記著。《明清史料》丙編第3本,第225頁,“刑科給事中孫襄啟本”。

多爾袞進京之初,就用二百五十字的批複顯示了他對刑法問題的重視。受此鼓舞,本年九月,刑部右侍郎提橋上書說,“修明律令,需人甚急”,請下令給內院,讓他們商議在各衙門中選拔官員,充當修律的總裁官、分校官等,使律書得以按期刊定,頒行天下。《清世祖實錄》卷8,順治元年九月丁亥。多爾袞再次批示道:

這本說的是。各衙門中有才識通明、熟諳律令的,著堂上官開送內院,以憑酌派具啟,該部知道。《明清史料》丙編第3本,第239頁,“都察院揭帖”。

如都察院就選送了陝西道禦史趙開心任此事。

到次年二月,修律之事似乎還沒有影子。刑科都給事中李士上疏說:“今者律例未定,止有杖,決二法……”多爾袞仍批示說:“修律官參酌滿漢條例,分別輕重差等,彙成一編進覽。”《清世祖實錄》卷14,順治二年二月己未。此後,官員紛紛上書請定刑律。如本月原任淮揚參議道楊又提出“國之初當先定律令”,應該“酌古準今,按罪定刑”。均見《皇清奏議》卷1.三月戊戌,山西道禦史廖攀龍又大聲疾呼“新律之宜速修”,認為現在很多問題處理不當,建議“修律之舉即宜派定職員,刻期報竣,早一日告成,早救一日生命”。均見《皇清奏議》卷1.兵科給事中李運長也呼籲“律例之頒,更宜亟耳”。均見《皇清奏議》卷1.五月,福建道禦史薑金允認為“我朝刑書未備”,判決中出現很多弊病,而如今修律之旨久下,刑書沒有馬上頒行,實在有損皇上恩德,因此“請敕部速行定律,以垂永久”。多爾袞批示:“著作速彙輯進覽,以便裁定頒行”。《清世祖實錄》卷16,順治二年五月戊子。隨後又有馬兆奏請速訂戶婚土田等律,孫襄請定家口入官之律。《清世祖實錄》卷16,顧抬二年五月己亥。

時間又過一年。到順治三年五月時,據說編成了一部《大清律集解附例》,還以福臨的名義寫了序言,但不知為什麼並未正式頒行。參見《大清律》前“世祖章皇帝禦製大清律原序”。究其原因,很可能是修律各官意見不一致,或是對滿人犯法的處罰不知所措,或是這幾年不斷出現新情況,刑律中較難處置,或是呈上之後多爾袞不太滿意,要推倒重來。所以,刑科給事中楊璜又上疏說,“龍飛三載,更定律令,尚未頒行,天下無所遵守。不但犯法者不知其得罪之由,而用法者不免乘一時之意。乞敕所司,刊定頒示,以幾刑措之風”。《清世祖實錄》卷26,順治三年六月癸巳。但並沒有什麼答複。此後數月,也絕少有人提到此事。直到順治四年三月乙醜,才正式頒行《大清律》,《清世祖實錄》卷31,順治四年三月乙醜。雖然改了名字,但禦製序言還是原來的。參見《大清律》前“世祖章皇帝禦製大清律原序”。令人疑惑的是,此事起初眾說紛紜,多爾袞也屢頒諭旨,但到後來言者日少,到《大清律》修成之時,竟毫無隆重的儀式,也無對纂修者的恩賞,完全是虎頭蛇尾的樣子!甚至,這大清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不像禦製序文中所說,“詳繹明律,參以國製”,簡直就是把《明律》換了名字,幾乎原模原樣地照搬了過來。

新頒《大清律》除了結構形式上與明律相同之外,內容也幾乎全部雷同。有人統計說,《大清律》僅刪去《明律》中關於鈔法的三條――《漏用鈔印》、《鈔法》和《偽造寶鈔》。因為清初不實行鈔法,增加了一條――《邊遠充軍》,將《公式》門中的《信牌》移入《職製》門,《泄露軍情》移入《軍政》門,其餘無所變動。見《曆史研究》1980年第4期,翟同祖文,“清律的繼承和變化”。難怪談遷說,“《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雖剛林奏定,實出胥吏手。如內雲:依《大誥》減等。蓋明初頒《大誥》,各布政司刊行,犯者呈《大誥》一本服罪,故減一等。其後不複納,但引《大誥》,溺其旨矣。今清朝未嚐作《大誥》,輒引之,何也?”談遷:《北遊錄》,“紀聞下”,“大清律”,第378頁。可見它幾乎是全盤照搬明律。由此,我們簡直可以料想,在順治三年五月《大清律集解附例》編成之後,一定是在某些地方不合統治者的心意,但舉朝皆知此書克成,不得不隨便把《明律》拿來修改一下,改頭換麵,頂替出籠,就是這部順治四年三月的《大清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