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治五年發生了朱和尚等鬥毆殺人一案。說是有個挑夫沈壽在河中洗澡,與船上的水手顧小二發生爭執,打起架來,另一水手朱和尚見二人不分勝負,則從船中躍出相助,最後把沈壽打傷致死。後經縣、府、按院、道府各官逐級審問,認為朱和尚按律應絞,顧小二判以徒刑。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這三法司,也判朱和尚為絞監候,最後呈到多爾袞這兒過目。
多爾袞覺得,兩人打架,都有責任,對方被打死,殺人者也不該償命。因此批道:“朱和尚姑責四十板,賠人一名,餘依議。”順治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刑部尚書黨祟雅為遵旨特報成招重囚事。原件藏第一曆史檔案館。然後把刑部左侍郎阿拉善召來麵諭:“毆殺人命據律應抵,或偶相互毆、誤傷致死者,姑責四十板,賠一人。如素有仇怨因而毆殺者仍依本律,俱確招奏請定奪,著為例。”順治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刑部尚書黨崇雅為欽奉上傳事,原件藏第一曆史檔案館。這樣,就對成文律法做了補充和修改。
此外,清初社會矛盾的複雜,也使中央王朝作出許多臨時的約法。如順治五年多爾袞因為地方起義此起彼伏,下令除見任官員和戰士之外,其他人一律不得蓄養馬匹、不許收藏銃、炮、甲胄、槍、刀、弓箭等器械,如有違犯,“是懷叛逆做賊之心”,被查出之後,本人處斬,家產妻孥入官,鄰佑十家長杖流。另外告發者有獎,習武生童隻許留馬一匹,弓一張,箭九支,還要登記入冊。《清世祖實錄》卷40,順治五年八月丁未。京城為帝王所居,治安尤關重大,因此有巡城禦史秦世禎建議禁止戲館與說書之場,以防聚眾惹事;力行十家牌,嚴訪嚴察,大街小巷增設柵欄,暮鎖朝開,嚴禁夜行,禁妓院娼店,以防窩藏壞人,嚴察旅館等開店之家,嚴查庵觀寺院等多條,由兵、禮、戶等部考慮,最後為多爾袞所同意。順治四年六月初十日兵部尚書阿哈尼堪為嚴防內奸以靖地方事,原件藏第一曆史檔案館。諸如此類的臨時約法在清初還有許多。
至於具有滿族特色的法外立法,有代表性的自然要屬發、衣冠、投充、逃人諸法。特別是逃人法,自入關前即有,後來延續時間又很長,法嚴刑重,條款詳密,堪稱攝政時期以至整個順治朝的另一部清律。關於此事,我們前麵已專節談過,這裏就不再贅述了。
對於清初社會影響重大的問題,靠《明律》翻版的《大清律》是根本解決不了的,在很多人看來,逃人法之類恐怕比《大清律》更引人注目。因此,嚴格的法律製度等於沒有建立起來,況且各級官吏或是前朝舊吏,或是滿洲官員,或由於官場陋弊,或由於文化程度較低,就更容易引起執法過程中的弊病。據當時一刑部官員說,順、永、保、河四府解到的重囚,以順治元、二、三年者居多,共有二三百起案子,其中“遊移參錯,情罪多有未協”。其中有靳家新一案,是鄰裏公舉,揭發靳某欺侮其已故叔父之妻王氏。問官不詳細察問,判為重辟。結果複審之後,發現其叔父靳廷篆現在還活著,而且供認其妻已於崇禎年間死掉了,所謂鄰裏揭發卻在順治二年。後來刑部也是按原奏複核,沒有提被告等親審,造成如此冤枉。這個官員最後感歎道:“以此推之,天下之沉抑冤滯、幽囚獄底者,不知凡幾。”金之俊《金文通公集》卷14,“山東提學僉憲劉君何實暨安人高氏,金氏合葬墓誌銘”,第269頁。
理刑受滿漢矛盾的影響也較重。龔鼎孳曾經說,滿漢人於刑部十四司中分別任官,但大小獄情回堂時,多數隻有滿字而無漢字,滿洲官員雖對漢族官員講一下,“然倉促片言,是非立判,本末或未及深晰,底案又無從備查。”到重大案情,又多從滿字翻出漢字。審問之時,漢官未必留心,待稿案已成,罪名已定之後,漢宮想“旁讚一語”都嫌晚了。龔鼎孽《定山堂文集》卷8,“遵渝陳言疏”。這樣,在刑審中,往往由滿官專擅,就可能影響判決的公正。有正黃旗投充人李從善等四人與馬夫一人吵架,有應教官出來處理,但李從善等“見伊官小不跪,反行辱罵”,應教官將他們交給縣官傅廷選處理,傅廷選查了部牌檔案,沒有他們的姓名,問住何地,他們又不實說,就上了夾棍,以致李從善身死。刑官為保護旗下人,將傅廷選“革職,鞭一百,照例收贖,仍發回包衣牛錄,仍賠人一個”,應教官也革職。順治六年刑部尚書黨崇雅為行提事,原件藏第一曆史檔案館。縣官的處理算是失誤,而且情有可原,但卻被重判,這裏不顧違反傳統的尊卑之別,顯然是照顧滿人的情緒。
行刑不公是清初一弊,滯獄不判更令人傷心。趙開心曾見“獄中桎梏之下,冤苦甚多”,送到獄中,置之不問,不經審訊,犯人也無從申訴。“有去故鄉百裏、千裏者,身已係獄,家罔聞知,啼饑號寒,艱苦萬狀。罪未顯著,命先顛殞”。“鞭撻之餘,皮肉焦爛;禁錮之久,家產蕩然”。《清世祖實錄》卷13,順治二年正月乙巳。因此請求多爾袞發下旨意,讓各級司法部門迅速結案。
總的來說,多爾袞攝政時期的法製是極不健全的,這除了清初社會動亂不安、統治者無法嚴格按律辦事之外,大量法外之法的存在也使律條幾成空話。另外,皇帝(攝政王)個人的意旨,明末弊習的殘存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法律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