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滿漢關係格局的奠定。
一、“首崇滿洲”。
王朝內部的矛盾衝突,在某種情況下,就是社會矛盾的一個縮影,譬如漢人官紳之間的“南北黨爭”,就帶有點兒滿漢民族對立的色彩。多爾袞支持馮銓,就是因為他們這些人無論是服製、發式,還是內心都離清廷更近。後來漢軍旗人、大學士寧完我出來彈劾陳名夏等南籍漢官領袖,罪名之一就是他企圖恢複明朝舊製,“蓄發複衣冠”,導致陳名夏絞殺、陳之遴戍死。
清兵入關後,特別是順治元年十月多爾袞雙管齊下,把矛頭指向整個漢人的不同權利。順治二年五月清兵占領南京,清廷大力推行一係列野蠻而狹隘的政策,使這樣一對矛盾更加尖銳起來,民族鬥爭的烽火燃遍神州大地。而多爾袞生活在這樣一種風雨飄搖的形勢之下,為了穩定統治,平息矛盾,更是處心積慮、夜不能寐。這樣,確立一種什麼樣的滿漢關係格局,就成為當時至關重大、又對以後具有深遠影響的事情。
從整個攝政的七年時間來看,入關後第一年民族壓迫的色彩較輕。但即使如此,確立滿族封建主至高無上的地位、一切服從滿族統治階級的利益,仍是不可動搖的金科玉律。順治元年六月,原明大同總兵薑提出,讓明棗強王朱鼎“續先帝之祀”,“委以國政”,多爾袞當即表示:“這太不合理!”雖答應這些昔日的皇親國戚依然延續過去的品級,但不許幹預一切國政軍務。《清世祖實錄》卷5,順治元年六月壬戌。當月,多爾袞派馮銓去祭告明朝諸帝,宣稱“曆數轉移,如四時遞嬗,非獨有明為然,乃天地之定數也”,並把明太祖的神牌從原來的宗廟中遷了出去。《清世祖實錄》卷5,順治元年六月癸未。這表明朱明王朝的曆史已經過去,一切都要重新開始,遵循新的統治秩序。特別是這年十月以後,關外滿人大批入關,無論從政治地位還是從經濟利益上說,都造成了大量差異。
從統治階級來說,順治五年以前,掌握實權的六部隻有滿尚書,漢人隻有侍郎,順治五年以後雖設漢尚書,但根本沒有取得和滿尚書同等的地位,不僅在站班行列上、奏事具名上有先後之分,而且在實際任事中,權力也遠遜於滿尚書。六部之外,還有一個完全由滿人組成的議政王大臣會議,決事權力不小,這些我們前麵都已提到過。實際上,不僅滿洲貴族具有絕對權威,就是旗下奴仆也不把漢族大官放在眼裏。這些旗下人騎著馬、坐著車,碰見官員士紳也不躲避,漢人稍微不滿,就一大群人圍住轎子亂罵、起哄。有的人還把轎簾一挑,嬉皮笑臉地問:“這是誰家的妞兒呀?”陳名夏曾提議說,應下令不論滿漢人,凡遇朝臣,都該旁行遠避,違者送刑部打板子,但由於涉及滿人的利益,沒人理睬這個建議。後來吏科給事中林起龍與旗下人爭道,竟挨了後者的鞭子!談遷:《北遊錄》,“紀聞下”,“爭道”。時人有詩歎道:
牛車無數塞天街,俱是兵兒運草柴。
科道相逢誰敢喝,欠身立馬任擠排。方文:《山續集》卷1,“都下竹枝詞”。轉引自鄧之誠《清詩紀事初編》,卷1,“方文”,第121頁。
前麵提到過正黃旗下投充人辱罵官員被責,反將知縣、教官等處罰,也是清初“首崇滿洲”原則的體現。時人史?曾記載說:“清朝法紀混淆,重滿輕漢,雖一放馬廝養,鞭府縣正官,無敢不忍受者。其在京師,即吏部卿貳,往往受鞭撻,恬不為怪。……雖衣冠掃地,不知羞也。”史?:《慟餘雜記》。至於在圈地、投充、逃人諸事中嚴重損害漢人官紳利益的例子則更是舉不勝舉。
對於廣大漢族百姓來說,所受壓迫和歧視更重。順治元年十一月,金之俊曾上疏請求禁止滿洲官役額外需索驛遞夫馬、廩糧、草料等。《清世祖實錄》卷11,順治元年十一月己醜。順治二年四月,多爾袞也談到滿洲人“恐嚇民人,逼脅投充”,一些滿洲莊頭“勒價強買,公行搶奪,房垣、毀倉廩,攘其衣物貲財。少不遂意,即恃強鞭撻。甚至有捏稱土賊,妄行誣告”,而有些地方官“不能稽查”,“庸懦溺職”,不敢從公處理。《清世祖實錄》卷15,順治二年四月癸亥,辛巳。後來,滿漢人之間糾紛日益增多,多爾袞連忙下令內院傳諭,“凡各部所審事情,務將滿漢條例逐一開列,移送刑部定擬具奏”。《清世祖實錄》卷14,順治二年二月丁卯。而各部開列的滿漢條例自然都以滿人利益為重,所以後來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的事屢屢發生。順治三年多爾袞下令禁止上疏涉及發、圈地等五事,言者治罪,就是他不顧社會矛盾激化而極力維護滿人,特別是貴族權益的集中體現。
順治四年四月,經過一係列無效或收效甚微的調整滿漢關係、平息滿漢糾紛的行動,終於以福臨的名義發下一道上諭,其中說:“朕出百姓於水火之中,統一天下,滿漢一家,同享升平,豈有歧視之理?昨見刑部所奏,有滿洲阿爾代誣殺漢人張可材、搶其家資一案,隨令審實斬訖示眾。近來聽說滿洲有搶奪良民財物者,複有漢人投充滿洲,借勢橫行,害我良民者,殊幹法紀。以後被害漢人遇見不法之徒,須記其姓名,控告到地方官處,即行申報到部,究其情節輕重,嚴行定罪,不得絲毫偏袒。……”《清世祖實錄》卷31,順治四年四月丁酉。這說明滿人欺壓漢人的程度日益加深,雙方矛盾日益激化,引起最高統治者的高度重視。但由於“首崇滿洲"的國策既定,這類事屢禁不止,順治六年五月又下諭重申“滿洲漢人俱屬吾民,原無二視之理”,禁止滿洲將士搶奪漢人,《清世祖實錄》卷44,顧治六年五月壬申。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為了維護整個滿人的特權,多爾袞還極力保留自己民族的風俗習慣。這本來是件無可厚非的事,但為避免被較高的漢人文明同化,故意強調民族差別,在兩個民族間製造隔閡,這就具有消極的意義了。順治七年三月,多爾袞對禮部頒諭,認為以往攻無不克,戰無不勝,都是擅長騎射之功。今雖天下一統,但也不能忘掉武備。因此下令:“嗣後滿洲官民不得沉湎嬉戲,耽娛絲竹,違者即拿送法司治罪。”《清世祖實錄》卷44,順治七年三月戊寅。但對於漢人,卻不準私藏弓刀馬匹,甚至要考武進士的人也要受限製。這種不同的對待,實際上隱著滿人時刻準備打壓和防備漢人之意。當然,像發、改著滿洲裝束等等就更是如此,不僅不容許本族人民改易習俗,還要強迫其他民族按此製行事,結果事與願違,不僅沒有導致同心同德,反而在民族間造成更嚴重的對立。
二、“以漢治漢”,優待漢紳。
多爾袞懂得,盡管要保持“首崇滿洲”的原則,但要統治一個人數遠遠超過自己民族的漢人為主的國家,要“以漢治漢”才行。因此,在省一級的大員如督、撫的職位上,他大量安插漢人。但是,為了有一個過渡,使“首崇滿洲”的原則貫徹到地方,落實滿洲的統治,多爾袞大量任用了漢軍旗人,如總督這個重要職位,在攝政期間有九至十個,雖然這其間有的取消,有的合並,有的屬於新設,數量卻大致差不多。先後擔任過總督職務的,有十六個人,其中漢軍旗人占十一人,像佟養量、佟養甲、楊方興、王文奎等人,都是深受清廷信任的關外舊人。這些漢軍舊人不同於滿人,他們容易為廣大漢人所接受,又隸屬旗下,對滿族主人忠心耿耿,變心的可能性甚微,派他們去就任一省或幾省的最高行政兼軍事長官總督,是既放心,又得力,再合適不過了。
和總督不大一樣的是,比總督地位略低的省級行政長官巡撫,其中漢官員的數量要比漢軍旗人多些。攝政七年中,各地曾先後設立了近三十個巡撫職位,其中漢軍旗人占先後擔任過巡撫的六十四人中的十七人,除了一名滿人線縉做過偏沅巡撫以外,其餘四十六人全部是漢人官員。根據錢實甫:《清代職官年表》,中華書局,1980年統計。縱觀全部督撫人選,擔任職務的滿人也隻有此一人。由此可見,權力較大的省級官員總督以滿人信任的漢軍旗人擔任為多,在一定程度上仍體現了“首崇滿洲”的原則;權力較小的巡撫則大都由漢人擔當,貫徹了“以漢治漢”的國策。至於省級的其他官員,如布政司、按察司官等,以及省以下各級官員,則大都任用漢族原官或降官,因為清廷統治者不僅無法提供這如此之多的官僚候選人,而且即使能提供,也不可能像漢族官員那樣駕輕馭熟,順利開動統治機器,反而可能擴大矛盾衝突。所以,像順治二年七月,吏部同意了多鐸任命的江南官員三百七十二名,阿濟格委署的湖廣、江南、江西官員五十名,全部都是明朝的降官,以後這類事情亦屢見不鮮。